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正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豐盛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魏婉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