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勇信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訴訟代理人 吳彥葶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41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