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原 告 慶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豪
訴訟代理人 蕭峻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億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