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BHJ-9833號車所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