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9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李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