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錦香樓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義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
原 告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英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甘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