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賴昱如律師
賴中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