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達
訴訟代理人 賴昀
郭昆霖
林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