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30號
原 告 謝雅蕾(江麗英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朋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