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昱承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奕嘉即黃一嘉電影工作室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515元,應繳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