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8號
原 告 謝家豪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周家偉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美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萬9264元,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