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杜岳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玲(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