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佑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