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769號
原 告 王帝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1層、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1層(下合稱系爭房屋),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20年2月28日止,租賃關係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鄧詩涵就系爭房屋,自110年3月1日起至120年2月28日止,租賃關係存在。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核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提出相關租約資料並陳明每期租金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相關租約資料並陳明每期租金金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