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82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