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鋌科技有限公司、呂鍵鋐、呂鍵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萬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2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