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訴字第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趙佑全律師(即呂宏仁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30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