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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1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被      告  劉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關於「被告劉書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書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