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1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被 告 劉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關於「被告劉書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書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