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3366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豐秦(原名莊竣珽、莊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莊豐泰(原名莊竣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莊豐秦(原名莊竣珽、莊明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