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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7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世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及第三項關於「新臺幣拾伍參仟貳佰玖拾壹元」之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拾伍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