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參 與 人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安
參 與 人 陳品宏
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城
參 與 人 王棟隆
陳秀渝
郭家榮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張苙恩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苙恩等人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裁定參與人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品宏、王棟隆、陳秀渝、郭家榮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本件應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