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江孟庭
被 告 下后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瑞堂
被 告 余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7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