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澤岡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6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6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或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本案被告並無任何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及故意:我在國防醫學院校友會臉書上發表文章,明白表示期別、姓名,願意為自己言行負責,告訴人使用匿名,主動挑釁辱罵我,因此才被動回應告訴人故無任何侮辱告訴人之故意及犯意。
(二)起訴書雖稱我是以「忘恩負義東西」等語辱罵告訴人,但這是因告訴人首先且多次以「忘恩負義的東西」辱罵我,我最後才回應「你才是忘恩負義的東西」,且告訴人還先多次以「哭爸、哭幺、不用腦子胡說八道」、「不知羞恥」等語辱罵被告,被告與告訴人間此次紛爭,是因政治立場不同所生爭執,被告主張兩岸應儘速談判統一,告訴人卻罵我「你吸中共的x長大」說「依中憲法是個屁」,並學陳水扁講「太平洋沒加蓋」要把我趕下海,被告才回稱告訴人靠美日的台獨是裡通外國的漢奸等語回應告訴人,此僅為單純合理回應,並無故意侮辱之意。且網路上互相激烈攻防口角互罵,應受公評,屬言論自由,當無所謂公然侮辱。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按公然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即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因此,本罪規範,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並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否則無異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侮辱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二)查:
1、被告與告訴人均為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國防醫學院校友會」成員,其於108年1月30日因對於時任總統蔡英文言談內容有所不滿,而利用通訊設備連結網路至該校友會網頁公開頁面貼文評論蔡英文之言論,因而與暱稱「Okso yang」之告訴人及暱稱「林祺麒」等人互相貼文評論,進而發表有關228事件,被告因所使用文字為「暴民」,引起告訴人不認同,而回應:
Okso Yang:
暴民???
那從小被虐待長大反殺的人
也會 被你說成不孝子吧
你那麼想去大陸,太平洋沒加蓋,
你現在就可以去啦
還是你沒能力去??
以上,有被告與告訴人在上開社團中中之發文對話附卷可按(見偵查卷第8頁,原審易字卷第43頁)。
2、之後,被告與告訴人2人對於228事件、及臺灣所施行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二二八補償條例乃至於是否一國兩制、台獨等議題等互有不同意見,2人言詞爭執漸劇,互相點名對方,且均有情緒性、具有侮辱性貼文內容,雙方所發表文章對話內容呈:
...
Jet-Gun Cheng:
Okso Yang800人是領鉅款的總人數,這麼大筆錢那個家屬會不領,殺外省人的暴民被槍斃家屬都可以領!這不是誰槍斃家屬都可以領!這不是誰想的,這是鐵的證據!可憐外省人被暴民殺了都活該,家屬在大陸來不知道,一毛錢都拿不到,228紀念碑完全忽略不提!這是個什麼文明社會?
習進平是要統一的,蔡是要分裂國土搞台獨就是漢奸!有骨氣的中華民國國軍就應該捉拿這些漢奸!
一國兩制的內容可由兩岸來談判,可達到和平統一人民享長遠安定幸福,人民只要過好日子,哪管你政客誰聽誰的!
政客都希望自己最大誰都管不到可以胡作非為!立法院一過半,愛怎麼立法就怎麼立法,胡作非為,你民主個屁!
Okso Yang:
Jet-Gun Cheng
你那麼愛叫別人去讀歷史,
結果你的歷史好像沒及格耶~
不及格就算了,被問了是不會去查嗎?
還是你真的沒用腦子?
網路上隨便一查都上千起跳,
就你在這胡說八道只有800!!
習進平又不是中華民國的人,
他是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領導人,
他要統一後就沒有中華民國了好嗎,
還是你要說他說的「一『國』兩制」這「國」是中華民國,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結果你還支持他統一,你根本心中就沒有中華民國!!
你還好意思一直提中華民國憲法,一邊提著中華民國,一邊提一國兩制,
你知道羞字怎麼寫嗎?
談和平?要安定?要幸福?那新疆、西藏的情況很和平、安定、幸福是吧~
...
既然你不屑臺灣這種民主,又很想要中國來統治你,你可以現在直接投誠中共,
不要在這邊住又在那哭夭要中共來統治你,
你這樣很礙眼你知道嗎!!!
Jet-Gun Cheng:
Okso Yang...
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兩岸透過談判和平統一,就是一個中國,不要拿名字在這裡胡纏,老百姓只要過安定幸福富裕的日子,哪管你誰統治!
窩在美國人日本人褲襠底下搞台獨!才羞死人!
學弟!要做個堂堂正正昂首挺胸的中國人!
Okso Yang:
Jet-Gun Cheng
...
⑺明明就是你要混淆視聽,想矇騙過關
問你若是一國兩制,那誰是最高領導人?
回什麼你才懶得管政客誰聽誰的。
問你那一國的國的名字是那個?
回什麼談判和平統一就是一個中國,說什麼百姓只想安定幸福富裕,哪管你誰統治誰
靠北~你就是想要被統一嘛~
你就是想要靠中共、緊抱中共大腿嘛~
你東扯西扯,就是不想說出這個一國就是中共這個事實。(中共的強大有目共睹)
你心中根本就是商人思想,
你心中根本沒有中華民國,還一直提中華民國憲法,
你羞不羞?你噁不噁?
在那說別人靠美靠日羞死人,
結果你自己其實是想靠爸靠媽的大爸寶大媽寶
做個大爸寶大媽寶就是堂堂正正而頭挺胸的中國人?
...
Jet-Gun Cheng:
Okso Yang你是睜眼瞎子?
...謝長廷都曾大聲疾呼過要重視憲法一中,你又聾了
嗎?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中華民國簡稱中國,虧你還是中
華民國國軍?難道你是日本人留下的種在這裡硬拗
我們本來就是中國人,你寧為倭奴美國狗?
...
戰爭結束很久了,通過談判和平統一,兩邊都維持原有制
度,就是一國兩制,兩邊老百姓都可享有長遠和平安定的環境去發展,你還永遠做美國看門狗,還得花天文數字的民脂民膏向他買軍備,這不是冤枉的內耗?
...
Okso Yang時過境遷,早已過了那個國共內戰你死我活的時期了,不和平談判統一,想分裂國土搞美日兒皇帝的台獨?阿扁都告訴你了「辦不到就是辦不到」!羞死人,如何去見列祖列宗?除非你是潛伏在台的日本種?
Okso Yang:
Jet-Gun Cheng...
這時就說時過境遷,以不是國共內戰時期。
那我說那分開也這麼久,臺灣大陸是同一個政權下也不知多久之前,繼續政權分開有什麼不好?為什麼一定要統一?
你一直叫別人日本種日本種,你中共種?還是你吸中共的X長大的?
Jet-Gun Cheng:
Okso Yang國家為什麼要統一?有這種白痴問題嗎?去問問東西德、南北越、南北韓
...
Okso Yang:
那麼久才回我都忘了你說什麼了
一個忘恩負義的東西
還和我說什麼列祖列宗?
受領國軍的錢,受了國防醫的教育,還一直喊要被中共統一!!
俗話說的好:生的放一邊,養的大過天。
你吃中華民國奶水長大,卻一直要中華民國被中共統一,我也只能呵呵啦。
對於這種忘恩負義的東西,我有什麼好認真的。
...
Jet-Gun Cheng:
Okso Yang...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國軍要效忠憲法不是效忠任何人,再拿那祖輩過時的國共鬥爭來套用現在,是在做白日夢自欺欺人嗎?
...
一句話讓你現形,你是不是中國人?
Okso Yang:
反正我說什麼都要證據,
我翻出來你一樣在問可信嗎?東西都在228研究調查裡,你有空就去圖書館翻,沒空就拉倒。
我沒空陪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
...
我是臺灣人,現在是中華民國人,但現在絕不等於是中共人,我問你,你是中華民國人,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我問你,你是不是忘恩負義,要讓中共來統一養大你的臺灣?
Jet-Gun Cheng:
Okso Yang你露陷了!果然是個倭奴美國狗式的台獨漢奸走狗!假借中華民國帽子保護行去中國化之實的小偷伎倆!可悲可恥的台獨!本人對臺灣的貢獻絕對大於你數倍,是我養大了你,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裡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
Okso Yang:
Jet-Gun Cheng你養大我?你在說什麼鬼話?你也太自視甚高了。
我問你,我忘恩負義了什麼?你證據呢?沒有證據要不要我幫你請法院幫我認證?
你說我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你證據呢?沒有證據要不要我幫你請法院幫我認證?
我問你你是不是中華民國人,你怎麼不回我?
Jet-Gun Cheng:
Okso Yang什麼中華民國人?
中華民國無論從歷史從憲法就是中國,中華民國一直就簡稱中國,問你是不是中國人,你躲躲閃閃,跟孬種台獨一樣藉中華民國的帽子來閃躲,淨做去中國化挖中華民國的肉的事!
Jet-Gun Cheng:
台獨就是忘恩負義,台獨就是分裂國土的漢奸!法院是你開的?請便!
...
以上對話,有被告提出行動電話臉書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按(見原審易字卷第49至99頁)。
3、被告雖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並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於臉書上以上述「果然是個倭奴美國狗式的台獨漢奸走狗」、「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裡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台獨就是忘恩負義」、「台獨就是分裂國土的漢奸」等語,意指告訴人為投靠外國侵略者,出賣國家利益的人,及忘記他人對自己好處,反而做出對不起他人之事等,具有貶低、貶抑人格之意,並足使告訴人因此受有精神上或情感上之傷害,且上開文字係屬侮辱汙衊性之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所為此等言詞顯足以貶損包括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且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容忍接受,確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誤。被告為智識能力正常、有社會歷練經驗之成年人,對上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竟仍故意為此等行為,其主觀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無疑,其辯稱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只是單純回應告訴人云云,實無足採。是以,被告與告訴人因上開議題而於臉書「國防醫學院校友會」上留言點名告訴人,並發表上述言論,非僅單純回應,主觀上具有侮辱告訴人之意思至明,且上開發文在客觀上亦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貶損他人名譽及尊嚴評價,縱然告訴人亦有相類發文,然被告亦已非法手段、激烈方式回應,進而合理化此種不法行為,自非法治國家所容許,則被告之行為,符合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甚明。
(三)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被告遇有不同意見,未理性以對,縱其認告訴人所留言內容有不妥或不滿,亦不得以上開侮辱言詞謾罵,致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因而受損,無濟於紛爭之解決,反滋生更多衝突及問題,法制觀念不足,行為亦不足取,並念被告所為是因與告訴人間起爭論之際,一時氣憤所為之惡性尚非重大,並審酌被告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8千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猶否認犯行,並不足採,業如前述,因認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宣告: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被告本件公然侮辱行為雖有不該,然其犯罪情節,係因與告訴人間對於臺灣、大陸地區所具有特殊歷史、政治背景,而互有獨立或統一等不同意見,一時衝動而為上開公然侮辱行為,衡以被告素行,及本案雙方對話內容,被告並無相關前案紀錄,且本案犯行,尚非全可歸責於被告,因此,本件綜合上情及被告所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可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謹言慎行,尊重他人不同意見,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均為臉書社群網站「國防醫學院校友會」社團之成員,雙方因政治立場相左,而在上開社團發文及留言時發生爭執。詎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11日上午9、10時許,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可上網瀏覽之臉書社團使用暱稱「Jet-GunCheng」張貼留言,以「漢奸走狗」、「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裡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等語辱罵暱稱「OksoYang」之乙○○,足以貶損乙○○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被甲○○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在上揭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國防醫學院校友會」臉書社團網頁使用暱稱「Jet-GunCheng」以「漢奸走狗」、「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裡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等留言辱罵暱稱為「OksoYang」之告訴人乙○○等情,惟辯稱:是告訴人先用低俗的字眼對我做人身攻擊,我只是回應他而已,並沒有侮辱的意思...我認為「OksoYang」究竟是何人也應該要釐清一下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3月11日上午9、10時許,以電子裝置連接網路至「國防醫學院校友會」臉書社團網頁,對暱稱「OksoYang」之告訴人留言「漢奸走狗」、「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裡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等內容,而該臉書社團係國防醫學院之校友始得加入並留言,該社團網頁則係不特定人均可瀏覽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臉書網頁之翻拍照片及截圖等附卷可稽,至告訴人確係使用上開臉書社團暱稱「OksoYang」之人,亦經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無誤(本院卷第25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而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又按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此間固可能不知悉其等於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在不同之生活場域,個人扮演不同角色,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亦應受法律規範。經查,告訴人既得加入前開「國防醫學院校友會」社團並多次留言,可見其業經該社團審查後同意加入,且該社團已開放告訴人留言之權限,而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其所張貼之「國防醫學院校友會」是臉書社團,會參加的都是國防醫學院的校友,裡面有些人是彼此認識,有些人是都不認識等節,堪認告訴人使用上揭臉書帳號,以暱稱「OksoYang」在臉書社團網站從事網路活動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暱稱「OksoYang」應足以表彰告訴人在該臉書社團網站,從事網路活動之人格,當屬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保護之客體及範圍,被告所辯網路匿名帳號,未指出告訴人真實姓名,如何會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云云,要屬無據,亦無足取。至被告對告訴人在該社團網站所留言之「漢奸走狗」、「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裡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等內容,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為貶損、輕蔑、辱罵表示之言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並侵犯他人之人格尊嚴。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國防醫學院校友會」社團網站以「漢奸走狗」、「你這個忘恩負義的東西,裡通外國分裂國土的漢奸」等言詞,指名辱罵告訴人在該社團所經營使用之暱稱「OksoYang」,自足使告訴人感到難堪、受辱,並貶抑其人格尊嚴。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委無足採,其上開公然侮辱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00元(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9,000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冷靜以對,縱對告訴人之留言內容認有不妥或不滿之處,亦無須以上述言詞謾罵,致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均因而受損,除無濟於紛爭之解決,反滋生更多衝突及問題,法治教育顯有不足,行為亦無足取,惟念其係因與告訴人發生爭論口角之際,一時氣憤所為,惡性尚非重大,另參酌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退休、子女均已成年之生活狀況,暨其前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