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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睿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睿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睿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編號8、9等2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64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定程式而予駁回,則此部分之確定判決仍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72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8號裁定參照)。是就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確定判決及日期即為第一審判決(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4號判決)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之時確定,而應為108年6月4日【該判決於108年5月22日送達於受刑人所在之臺北看守所,由受刑人親收,上訴期間為10日,加計以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計算方式,即以受刑人監所所在地(新北市土城區)計算在途期間2日】,此有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本院卷第21至27、137頁)。是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應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4日)前所為,始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4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1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外部限制為有期徒刑12年4月)。復查,如附表編號1至7、10、1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受刑人109年5月12日刑事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9、139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近之毒品犯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編號6、10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編號7、11所示之罪均為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均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編號4則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且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107年9月間至108年3月間(其中編號1、4為107年9月間,編號8、9為107年10月間,編號10為107年11月間,編號2、3為107年12月間,編號7為108年1月間,編號6為108年2月間,編號5、11為108年3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斟酌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之效益,使用過度之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等刑罰經濟之思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9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7、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高睿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6日
107年12月1日
107年12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8、326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8、3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4日
108年10月5日
108年10月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98號
⑴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53號
⑵編號2、3經士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某日至107年10月21日19時為警查獲時止
108年3月11日
108年2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700號、108年度偵字第6901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0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2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0月16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2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7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2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51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4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間某日
107年10月28日
107年10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49號
⑴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48號
⑵編號8、9經士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28日
108年3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85、16121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85、161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99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99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