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原 告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原 告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原 告 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律師
李科蓁律師
被 告 林典佑
廖銘洲
廖梓煌
莊淑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呂煜仁法官於
民國113年8月2
9日因公調職不
能簽名,依刑
事訴訟法第51
條第2項後段規
定,由林孟宜
審判長附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