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慶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第15號、第16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28號、第24140號、第25910號、第25954號、第27379號、第28448號、第28558號、109年度偵字第47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5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0492號、第10493號、第11636號、第10494號、第11481號;併案審理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46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楊文虎與王音之(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所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均已結)係夫妻,兩人共同經營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虎,董事:王音之,監察人:楊文海;對兆豐銀行所犯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已結;下稱潤寅公司)、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昌衡,下稱易京揚公司)、潤琦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敬瀛,下稱潤琦公司)、頤兆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慧光,下稱頤兆公司)(上開4間公司以下合稱潤寅集團,總部址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6樓),為潤寅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吳靜宜、陳姵伃、施娟娟、陳佳寧(林奕如等7人對兆豐銀行所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均已結)均為潤寅集團員工;蕭良政(原審判決蕭良政對兆豐銀行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判決後,蕭良政於110年1月6日死亡,本院另判決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係星榮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星榮公司)負責人;楊文海(對兆豐銀行所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已結)為楊文虎之胞兄,擔任星榮公司業務經理,亦為潤寅公司之監察人;曾淑萍(對兆豐銀行所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已結)為星榮公司職員。
二、楊文虎、王音之及上開潤寅集團員工均知悉潤寅公司與新加坡商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間並無如附表所示之交易內容,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對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且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張力方及陳姵伃於107年底起至108年5月底受楊文虎及王音之指示,陳姵伃先行修改產地證明文件,再由張力方以王音之委由不詳人士偽刻之「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蓋印,以此方式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書,陳姵伃再利用王音之或張力方交付之不詳櫃號及信用狀,以及張力方指定之「品名」或船身編碼等不實項目製作Commercial Invoice(商業發票)、Packing List(裝箱單)等押匯文件,當陳姵伃另有業務須處理時,則由陳佳寧協助製作上開不實押匯文件,嗣陳姵伃或陳佳寧再將載有不實Vessel(船名)、Voyage(航次)、CONTAINER NO.(櫃號)、GROSS WEIGHT(毛重)、MEASUREMENT(材積)及ON BOARD DATE(開船日)等提單資料EXCEL檔案,以電子郵件寄至星榮公司由曾淑萍收受,同時以電子郵件副本通知蕭良政,蕭良政、楊文海、曾淑萍與王音之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對銀行詐欺取財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蕭良政指示曾淑萍配合潤寅集團,在未實際核對運送內容之情況下,直接將上開陳姵伃或陳佳寧提供之不實資料,套印於星榮公司之海運提單,再交由楊文海或請計程車司機將上開不實海運提單送回潤寅集團由張力方或陳姵伃收受,曾淑萍並依楊文海要求影印其所偽造之不實海運提單交由楊文海收受,楊文海於107年底開始向潤寅集團收取每份不實海運提單2,000元之代價,嗣由王音之或張力方等人在上開偽造之海運提單上偽簽英文簽名,用以表示潤寅公司銷貨予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公司之假象,再由楊文虎、王音之、張力方及陳姵伃持上開不實出口押匯文件,向兆豐銀行申辦外銷放款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省商業會、兆豐銀行、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張力方並於押匯銀行就押匯文件與國外信用狀上之品名等項目記載不同而來電詢問時,向押匯銀行佯稱係客人要求之品名,由於修改信用狀需要時間,客人急需要貨,要求潤寅公司以押匯文件所載品名出貨,客人一定會付款等語,並依王音之指示配合以潤寅公司名義出具保結書予押匯銀行,保證若客戶不付款,會由潤寅公司全額支付,王音之等人並提供潤寅公司不實財務報表,致兆豐銀行人員誤以為上開申貸資料、海運提單為真實而陷於錯誤,而核撥款項。王音之等人又買通外國廠商協助還款,佯裝還款正常,亦使兆豐銀行人員陷於錯誤,潤寅公司自108年2月起至同年5月間,共計向兆豐銀行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共計美元595萬2,192元之款項(尚未清償金額為美元341萬0,398元)。楊文虎、王音之、上開潤寅集團員工、蕭良政、楊文海、曾淑萍共同詐欺兆豐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星榮公司之代表人原為蕭良政,原審判決後,蕭良政於110年1月6日死亡,因蕭良政為被告星榮公司之唯一股東,且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股東不足有限公司法定最低股東人數,依法應解散並行清算程序,又因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告訴人兆豐銀行向原審法院民事庭聲請為被告星榮公司選派清算人,經原審法院民事庭於111年2月25日裁定選派林慶皇律師為被告星榮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卷21第87至88頁),故被告星榮公司目前之代表人為林慶皇。
二、審理範圍:
被告星榮公司經原審判處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共8罪,原審判決後,被告星榮公司未上訴,檢察官則就被告星榮公司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對兆豐銀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2第459至462頁、卷6第112頁),故本院審理範圍為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對兆豐銀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部分。至被告星榮公司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對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部分則均已判決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三、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星榮公司代表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明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星榮公司代表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被告星榮公司代表人林慶皇對於該公司負責人及受雇人蕭良政、楊文海、曾淑萍與潤寅集團楊文虎、王音之等人共同向兆豐銀行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款項之事實並不爭執(蕭良政於原審亦不否認有事實欄所載提供不實內容海運提單以及詐欺兆豐銀行之客觀事實,僅辯稱其應僅構成詐欺銀行之幫助犯云云),惟辯稱:蕭良政等人本件所為並非因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與銀行法第127條之4所定要件不符云云。經查:
㈠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除據共同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陳姵伃、陳佳寧、蕭良政、楊文海、曾淑萍供述在卷外,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
⒈證人即兆豐銀行信義分行經理徐世宗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偵字第17828號卷9第354至359頁)。
⒉證人即兆豐銀行敦南分行經理廖本銘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偵字第17828號卷9第359至362頁)。
⒊附表編號1至1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⒋潤寅公司向兆豐銀行押匯所附提單等資料(他字第8328號卷4第225至315頁)。
⒌被告張力方手繪瑕疵押匯流程圖(他字第9764號卷6第273頁)。
⒍兆豐銀行押匯明細表(資料期間:103至108年)(附表編號3793至3796卷第3頁)。
⒎兆豐銀行潤寅公司及易京揚公司出口押匯清單(資料期間:107至108年)(附表編號3793至3796卷第5至8頁)。
⒏兆豐銀行潤寅公司及易京揚公司背對背信用狀卷宗清單(附表編號3793至3796卷第9至11頁)。
⒐被告林奕如與王音之LINE對話記錄(他字第8328號卷8第183頁)。
⒑兆豐銀行109年1月10日函(發文字號:兆銀總債管字第1090001494號)檢附潤寅公司、易京揚公司、潤琦公司客戶歸戶查詢資料(原審卷5第85至121頁)。
⒒兆豐銀行敦南分行109年3月3日函(發文字號:兆銀敦南字第1090000010號)檢附貸款清償情形資料(原審卷9第119至121頁)。
⒓兆豐銀行敦南分行109年6月1日函(發文字號:兆銀敦南字第1090000026號)檢附潤寅公司未結案資金整理表(原審卷27第483至485頁)。
⒔黃呈熹訴訟資料(扣押物編號Z-15)(偵字第17828號卷8卷第67至262頁)。
⒕被告楊文海筆記本(扣押物編號DB02-2)(他字第9764號卷7第21至27頁)。
以上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共同被告蕭良政於原審辯稱其應僅構成詐欺銀行之幫助犯:
證人即共同被告王音之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入股星榮公司400萬元,蕭良政出資額600萬元,星榮公司有出具假海運提單讓我跟銀行申請國外應收帳款融資,我需要提單的話,我會跟蕭良政講,他會開給我,提單内容是我們公司小姐會先填好、找好櫃號,再由星榮公司用影印的方式做成提單提供,我為了讓蕭良政製作假提單,我每次會給蕭良政10萬元,一年大約給7、8次,第一次我請蕭良政幫忙,我有說我要拿提單跟銀行融資等語(他字第1089號卷3第84頁,他字第1089號卷4第49頁),又共同被告蕭良政於偵查中亦承稱:我跟王音之3個月才碰一次面,王音之只會因為假提單的事情給我6萬元;王音之說他只是想要短暫運用一筆資金,很快就會還銀行,他用提單向銀行借貸後,銀行會給一個額度跟還款的時間,王音之跟銀行就是借、還,我才會提供假提單給他等語(他字第9764號卷4第326頁,他字第9764號卷6第124頁),是依上開供述內容可知,蕭良政主觀上知悉王音之係使用偽造之海運提單向銀行詐欺取財,且其亦獲取相對應之犯罪所得。再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奕如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銀行人員會問星榮公司詢問的窗口是誰,王音之指示我都要跟銀行人員說要找蕭良政,如果有需要的時候,我會把蕭良政的聯絡電話給銀行,蕭良政就會協助潤寅集團通過銀行的照會等語(他字第8328號卷7第209至210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曾淑萍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依照蕭良政指示製作不實提單比較多,一開始潤寅集團的陳姵伃先傳電子郵件給我,跟我說協助印提單,附件是EXCEL表格,我就請示蕭良政,我覺得很奇怪,跟一般流程不同,一般是依照報關行的出口資料做提單,但這次是潤寅集團的員工寄資料給我,且無訂艙流程,所以我覺得奇怪,我問蕭良政,蕭良政要我不要多問,我就奉命行事,我就照資料印製提單,用列表機套印的方式,我把星榮公司提單空白表在列表機上,再用陳姵伃提供的檔案影印上去,就會將内容印在提單上,之後蕭良政說楊文海在的話,就送去潤寅集團,不實提單我沒有簽名,因為是不正常的,我就將沒簽名的提單交給楊文海等語(他字第8328號卷4第128至129頁),可見星榮公司職員曾淑萍確係依蕭良政之指示,將潤寅集團提供之不實資料記載於海運提單上及將未簽名之不實海運提單交付潤寅集團,且蕭良政除提供不實海運提單外,甚至於銀行人員進行照會時亦配合潤寅集團為虛偽照會,使銀行人員誤認提單為真實,足徵蕭良政所為應係與楊文虎、王音之等人共同向兆豐銀行詐欺取財,非僅成立幫助犯而已,其此部分所辯應非可採。
㈢關於被告星榮公司代表人於本院辯稱蕭良政等人所為並非因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之行為:
⒈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25條至第127條之2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同法第127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依上開規定,以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銀行施以詐術,致銀行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且上開詐術之行為與其等執行業務內容相關,即該當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25條之3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
⒉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曾淑萍證稱:星榮公司係從事海運出口,我依照報關行提供的訂艙單製作提單,我會先用空白A4紙將提單内容印出,交給報關行核對内容是否正確,等船確定開航後,再用公司印刷的1正3副提單連續報表紙,將正式的提單列印出來,通常是要做1套3張正本,因為提單是我自己製作,我會在正本提單上簽名等語(他字第8328號卷4第71至72頁),是被告星榮公司職員執行海運出口業務之內容包含製作海運提單,甚為明確。本件共同被告蕭良政、楊文海、曾淑萍主觀上知悉王音之等人係使用偽造之星榮公司海運提單向兆豐銀行詐欺取財,仍與王音之等人共同基於對銀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蕭良政指示曾淑萍將潤寅集團提供之不實資料記載於海運提單上,及將未簽名之不實海運提單交付潤寅集團,並容任王音之等人於不實海運提單上偽造署押,則被告星榮公司之負責人蕭良政及受雇人楊文海、曾淑萍所為,確與其等執行業務內容相關,自有因執行公司業務之製作海運提單行為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規定至明,被告星榮公司乃應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規定,科以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罰金刑。
㈣綜上,被告星榮公司代表人前揭所辯並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星榮公司以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
㈠被告星榮公司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對兆豐銀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應依銀行法第127之4條第1項規定,科以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罰金刑。
㈡被告星榮公司之負責人蕭良政及受雇人楊文海、曾淑萍因執行業務,與楊文虎、王音之等人以事實欄所示詐欺方式使兆豐銀行將財物交付,所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蕭良政、楊文海、曾淑萍應各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星榮公司亦應僅論以一罪。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星榮公司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對兆豐銀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事證明確,應依銀行法第127之4條第1項規定科以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罰金刑,審酌被告星榮公司之負責人、受雇人與潤寅公司之楊文虎、王音之等人基於共同犯意,於偽造不實海運提單後,持不實出口押匯文件以被告潤寅公司名義向兆豐銀行申辦外銷放款,共計詐得美元595萬2,192元,尚未清償金額則為美元341萬0,398元之犯罪情節、所生損害、清償債務情形等一切情狀,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為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詳為審酌,亦稱妥適,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共同被告王音之等人對兆豐銀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且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犯行,迄今仍有美元341萬0,398元未清償,折合新臺幣將近1億元,犯罪所生損害重大,且上開被告等人迄今未與兆豐銀行協商,亦未賠償兆豐銀行之損失,犯罪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量處之刑度過輕等語。惟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本件原審對被告星榮公司所為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詳為審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致兆豐銀行損害等情,原判決於量刑時業予考量,所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核屬妥適,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林俊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許文琪提起上訴,檢察官周士榆、吳廣莉、邱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兆豐銀行通知UCO BANK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保證書、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 MEMO、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 LIST、CERTIFICATE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登錄確認單、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出口押匯銷帳確認單、懸帳查詢明細表(附表編號3793至3796卷第3至115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兆豐銀行通知UCO BANK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保證書、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 MEMO、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 LIST、CERTIFICATE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登錄確認單、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出口押匯銷帳確認單、懸帳查詢明細表(附表編號3793至3796卷第117至211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兆豐銀行通知UCO BANK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保證書、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 MEMO、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 LIST、CERTIFICATE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登錄確認單、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出口押匯銷帳確認單(附表編號3793至3796卷第313至409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兆豐銀行通知INDIA BANK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CHECK MEMO、出口押匯申請書、保證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CERTIFICATE 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登錄確認單、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出口押匯銷帳確認單、懸帳查詢明細表(附表編號3797至3799卷第3至114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 | | | | | | | | | | (一)兆豐銀行通知INDIA BANK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CHECK MEMO、出口押匯申請書、保證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 LIST、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登錄確認單、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出口押匯銷帳確認單、懸帳查詢明細表(附表編號3797至3799卷第249至325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INDIA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MEMO、保證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 LIST、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108年4月15日下午4點22分電子郵件(寄件者:cathy)(附表編號3793至3796卷第213至311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INDIA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MEMO、保證書、說明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LIST、CERTIFICATE 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附表編號3797至3799卷第327至431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匯出匯款申請書、CHECKMEMO、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 INDIA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出口押匯申請書、保證書、說明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 LIST、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CERTIFICATE 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附表編號3800至3805卷第3至105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INDIA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MEMO、保證書、說明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LIST、CERTIFICATE 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存款業務自行查核工作底稿(附表編號3800至3805卷第107至207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INDIA付款信件、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 MEMO、保證書、說明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 LIST、CERTIFICATE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押逾一個月未收回/未承兌明細表、出口結匯證實書、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附表編號3800至3805卷第209至313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INDIA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MEMO、保證書、說明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LIST、CERTIFICATE 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口結匯證實書、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附表編號3800至3805卷第315至444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INDIA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MEMO、保證書、說明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LIST、CERTIFICATE 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押逾一個月未收回/未承兌明細表、出口結匯證實書、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出口押匯未銷帳明細表(附表編號3800至3805卷第445至564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GLOBAL TRADE WELL PTE LTD | | | | | | | | | | (一)押匯拒付處理日誌、出口押匯轉入押匯託收拒付解除確認單、兆豐銀行通知BANK OFINDIA付款信件、DHL運送收據、出口押匯申請書、CHECKMEMO、保證書、說明書、COMMERCIAL INVOICE、BILL OF LADING、DETAILED PACKING AND WEIGHTLIST、CERTIFICATE OF ORIGIN(含偽造臺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證章1處)、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兆豐商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檢核表、收件登錄確認單、出口押匯通知書繕製確認單、出口過帳確認單、出押逾一個月未收回/未承兌明細表、出口結匯證實書、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星榮物流有限公司CERTIFICATE(附表編號3800至3805卷第565至683頁) (二)兆豐銀行函覆本表所列之滯欠本金明細(原審卷9第119頁至122頁)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