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浩之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律師
被 上訴人 顏亦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