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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甫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福利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蘭
上列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利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