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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淇丞





選任辯護人  謝建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46號、112年度偵字第8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院審理範圍):
  查本案係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後,始於112年8月15日因上訴而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收文章),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上訴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5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本案被告上訴書狀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見本院卷第57至58、216、254至255頁),已明示僅就原審之量刑(含定應執行刑)提起上訴,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部分為審理,至於被告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沒收等其餘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內,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刑之部分):
一、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金錢,卻以不實話術誑騙告訴人等,以此方式圖謀滿足自己之不法利益,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又以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詐騙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億餘元,並造成告訴人等財產損失甚鉅,所為實有不該,且除曾退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外,尚無法實際填補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惟念及其尚能坦承全部犯行,併參酌其犯案動機、目的及手段與告訴人之意見,兼衡以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等節,本院經核原審之量刑,尚屬允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對於本案所為始終坦承不諱,節省司法資源,被告並未如共同被告顏允豐隨即逃亡,反而配合警方搜索,並於共同被告顏允豐尚未到案時,被告隨即徵得訊問警官同意以手機聯繫共同被告顏允豐,並勸說其自行到案,被告既當庭坦承犯罪並策動共同被告顏允豐自行到案,深具悔意,且被告向被害人致歉後,被害人陳瑞芳、白錦松亦不願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而未提起告訴,原審未考量上開情狀,宣告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實屬過苛,且已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云云。
三、對被告上訴意旨不採之理由:
 ㈠量刑審酌部分:
  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後予以整體評價,而為科刑輕重標準的衡量,使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或濫用其權限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雖然仍有一定之拘束,以法院就宣告刑自由裁量權之行使而言,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的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合於裁量的內部性界限。反之,客觀以言,倘已符合其內、外部性界限,當予尊重,無違法、失當可指。經查,被告因施行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損失重大,衡以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詐騙總額高達1億餘元,原判決已於理由欄詳論審酌被告於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犯後態度部分,其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爰為有利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暨考量其於審理中所自承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始終供述詳實,並採為重要之量刑因子,復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之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並衡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上開犯行,在本案法定本刑之範圍內,各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有期徒刑,其量刑尚稱妥適,客觀上並無過苛。
 ㈡定應執行刑部分:
  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教懲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查原判决已綜衡卷內事證,就被告所犯本案各罪之犯罪情節、法益損害、次數、犯罪時地等情為整體評價,就本案之各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其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尚稱妥適,從形式上觀察,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且無違背公平正義、責罰相當等原則,顯已考量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未逾越內部抽象價值所要求之界限,並無違法、濫權、失當的情形存在,經核於法俱無不合,並無被告上訴意旨所指量刑不當或過重之情。
 ㈢準此以觀,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過重等節為由,經核要非可採,已如前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投資活動
編號
投資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沒收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卷證出處
備註
原審判決主文
(主刑部分)
航海王展覽
陳春珍
鄭淇丞於104年間,向陳春珍謊稱:其已取得航海王展覽之臺灣代理權,如投資航海王展覽之名義,可獲取投資金額20%以上之報酬云云,使陳春珍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嗣後續發現活動並無舉辦,且投資款項均未退回,始悉受騙。
104.4.14
17,000,000
17,000,000
麥卡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219卷九第183頁)
接續一罪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4.4.21
8,000,000
8,000,000
BTS 2016 
KAOHSIUNG CONCRET
陳瑞芳
鄭淇丞於105年間,向陳瑞芳謊稱:如投資此演唱會,可獲取投資金額20%報酬云云,致陳瑞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陳瑞芳發現該活動並無舉辦,且投資款項亦未退回,始悉受騙。
105.7.28
2,500,000
2,500,000
麥卡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BTS 2016 KAOHSIUNG CONCRET」 投資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185-188頁)
2.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112偵219卷九第189、190頁)
3.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47、194頁)
接續一罪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5.8.4
900,000
900,000
創世紀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RUNNING 
MAN 
KAOHSIUNG
CONCERT
2016 
陳瑞芳
鄭淇丞於105年間,向陳瑞芳佯稱:如投資「RUNNING MAN」,可取得該場獲利20%之分潤云云,致陳瑞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陳瑞芳發現該類活動並無舉辦,且投資款項並未退回,始悉受騙。
105.8.22
450,000
450,000
創世紀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RUNNING MAN KAOHSIUNG CONCERT 2016」合作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195-198頁)
2.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94頁)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如
鄭淇丞於105年間,向賴怡如佯稱:如投資「RUNNING MAN」500萬元,可取得該場獲利20%之分潤云云,致賴怡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賴怡如發現該類活動並無舉辦,且投資款項並未退回,始悉受騙。
105.11.14
5,000,000
5,000,000
創世紀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RUNNING MAN CONCERT 2016」合作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207-212頁)
2.存款憑證(112偵219卷九第213頁)
3.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99頁)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Summer 
Sonic
陳瑞芳
鄭淇丞於105年間,向陳瑞芳佯稱:如投資此場演唱會,可取得該場獲利20%之分潤云云,致陳瑞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陳瑞芳發現該類活動並無舉辦,且投資款項並未退回,始悉受騙。
105.1.11
2,000,000
2,000,000
麥卡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1偵819卷九第225頁)
2.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34頁)
接續一罪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05.1.11
3,950,000
3,950,000
白錦松
鄭淇丞於105年間,向白錦松謊稱:如投資「Summer Sonic」 1,500萬元,若活動未於106年3月31日開始對外售票者,並無條件退還投資款,並保證獲利150萬元云云,致白錦松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白錦松發現活動並無舉辦,且僅分別於106年4月12日、4月17日退款人民幣63萬7,000元,50萬元(中國銀行),餘款均未退回,始悉受騙。
105.12.30
15,000,000
9,879,407
創世紀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投資保證利潤契約書(112偵219卷九第227-244頁)
2.匯款申請書(112偵219卷九第245頁)
3.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203頁)
依據中央銀行網站「我國與主要貿易對手通貨之匯率年資料」,106年美元兌新臺幣平均年匯率為30.439,美元兌人民幣平均年匯率為6.7588。換算後人民幣兌新臺幣為4.5036。本項人民幣退款合計113萬7,000元,換算後,扣除新臺幣512萬593元。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TWICE 2017 LIVE IN 
TAIPEI
白錦松
鄭淇丞於106年間,向白錦松謊稱:創世紀公司已取得此活動之主辦授權,投資該活動可分潤20%,若於106年3月15日未公開對外售票,將無條件返還投資款,並開立本票作為擔保云云,致白錦松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白錦松發現活動並無舉辦,且投資款項亦未退回,始悉受騙。
106.2.6
3,000,000
3,000,000
創世紀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投資契約書(112偵219卷九第247-249頁)
2.三方合作備忘錄(112偵219卷九第250-256頁)
3.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257-258頁)
4.匯款申請書及存款憑條(112偵219卷九第259頁)
5.本票(112偵219卷九第260-261頁)
6.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51頁)
接續一罪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06.2.7
3,000,000
3,000,000
創世紀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帳戶
Colbie 
Caillat 
2017演唱會
白錦松
鄭淇丞於106年間,向白錦松謊稱:投資此演唱會保證獲利10%,並開立本票作為擔保云云,使白錦松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白錦松發現活動並無舉辦,且僅退還26萬9,714元,始悉受騙。
106.1.18
3,800,000
3,530,286
創世紀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投資保證利潤書(112偵219卷九第263-265頁)
2.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267-268頁)
3.匯款申請書(112偵219卷九第269頁)
4.本票(112偵219卷九第270頁)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Sarah 
Mclachlan 2017演唱會
白錦松
鄭淇丞於106年間,向白錦松謊稱:投資此演唱會,保證獲利10%之報酬云云,並開立本票作為擔保云云,使白錦松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發現活動並無舉辦,且未退回投資款,始悉受騙。
106.1.26
3,800,000
3,800,000
創世紀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投資保證利潤書(112偵219卷九第271-274頁)
2.AGREEMENT(112偵219卷九第275-277頁)
3.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279-280頁)
4.匯款申請書(112偵219卷九第281頁)
5.本票(112偵219卷九第282頁)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017 ED Sheeran LIVE IN TAIPEI
彭康育
鄭淇丞於106年3、4月間,向彭康育謊稱:投資此演唱會,並保證獲利10%云云,使彭康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發現活動並無舉辦,且未退回投資款,始悉受騙。
106.7.7
1,500,000
1,500,000
創世紀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帳戶
1.「EDSHEERAN 2017 LIVE IN TAIPEI」合作協議書、協議書、補充協議(112偵219卷九第291-301頁)
2.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30日玫字第1090430001號函暨所附附件(112偵219卷九第313-328頁)
3.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54頁、112偵219卷九第587頁)
接續一罪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106.7.11
3,500,000
3,500,000
創世紀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帳戶
106.7.27
10,000,000
10,000,000
創世紀公司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一
康晉榮
鄭淇丞於106年5、6月間,向康晉榮謊稱:投資此演唱會,並保證獲利10%以上云云,使康晉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開立3張支票交付予鄭淇丞,嗣發現活動並無舉辦,且鄭淇丞僅分別於106年8月25日退款50萬元,同年0月間支付200萬元支票(已兌現),餘款均未退回,始悉受騙。
106.5.22
2,800,000
300,000
開立3張台新銀行支票(1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分別在5月22日、6月5日及6月12日兌現)
1.「ED SHEERAN TAIPEA 2017」合作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283-287頁)
2.還款承諾書(112偵219卷九第289頁)
3.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30日玫字第1090430001號函暨所附附件(112偵219卷九第313-328頁)
張倩嵐108年8月8日調查筆錄稱:開立支票日期、金額及兌現日期(112偵819卷八第108-109頁)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十二
劉千傑
鄭淇丞於106年5、6月間,向劉千傑謊稱:投資此演唱會650萬元,事後可獲利200萬元云云,致劉千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嗣劉千傑發現該演唱會未舉辦且投資款與另投資「King Of Chaos演唱會」項目共合計退還120萬元,始察覺遭騙。
106.8.7
6,500,000
5,900,000
創世紀全球娛樂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帳戶
1.「ED SHREERAN 2017 LIVE IN TAIPEI」合作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303-307頁)
2.匯款申請書(112偵819卷九第309頁)
3.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54頁)
因退款120萬未區分項目,故以二項目各退還60萬元為估算。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King Of Chaos演唱會
十三
劉千傑
鄭淇丞於106年5、6月間,向劉千傑謊稱:投資此演唱會,保證獲利20%云云,致劉千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嗣劉千傑發現該演唱會未舉辦且投資款與另投資「2017 ED Sheeran LIVE IN TAIPEI」演唱會項目共合計退還120萬元,始察覺遭騙。
106.8.21
2,000,000
1,400,000
創世紀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帳戶
1.「King of Chaos」合作協議書(112偵219卷九第329-333頁)
2.匯款申請書(112偵819卷九第335頁)
3.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54頁)
因退款120萬未區分項目,故以二項目各退還60萬元為估算。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金星台北站演出
十四
吳子文
鄭淇丞於107年0月間,邀約吳子文以其經營之騰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騰豐公司)名義投資舉辦中國主持人兼舞者金星脫口秀暨舞蹈表演台北站演出,保證可拿回本金,並按稅後純益分配65%云云。使吳子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金星2019台北站演出」案之中間人香港Timmy於108年1月31日逕向吳子文詢問投資款項何時入帳,然吳子文早已於107年12月14日匯款至展望公司,始悉上情。
107.12.14
2,950,000
2,950,000
展望公司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金星2019臺北站演出」投資合作協議書(112偵819卷九第337-341頁)
2.國內匯款申請書兩張(112偵219卷九第343頁)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吉卜力原版交響音樂會授權口罩
十五
威嘉精密有限公司
鄭淇丞於110年4月中,明知乙碟文創有限公司尚未取得日本吉卜力工作室之宮崎駿圖示口罩販售權,仍以吉卜力工作室已授權口罩,如投資300萬元,至少獲利130萬元為由,邀約威嘉精密有限公司投資,致威嘉精密有限公司經理李岳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鄭淇丞以演奏會延期等理由,延遲口罩販售至今,並經李岳怡主動聯繫日本吉卜力工作室經受告知並無授權後,始悉受騙。
110.6.3
200,000
200,000
陳冠倩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吉卜力延期公告(112偵219卷九第375頁)
2.吉卜力電影交響音樂會台灣巡迴衍生商品授權合約書(112偵219卷九第405-413頁)
3.吉卜力電影交響音樂會台灣巡迴衍生商品授權口罩投資合約書(112偵219卷九第414-419頁)
4.乙蝶文創有限公司通知函(112偵219卷九第432-436頁)
5.威嘉精密有限公司之聲明書、吉卜力工作室電郵(112偵219卷九第440-444頁)
6.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62、165頁)
1.接續一罪
2.投資人部分更正(原審卷一第307頁)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0.6.10
300,000
300,000
超及僖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6.30
100,000
100,000
陳冠倩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六
陳旻祺
鄭淇丞於110年6月14日,明知乙碟文創有限公司尚未取得日本吉卜力工作室之宮崎駿圖示口罩販售權,仍以吉卜力工作室已授權口罩,如投資獲利至少20%為由,邀約陳旻祺投資,致陳旻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7.10
1,000,000
1,000,000
超及僖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匯款記錄(112偵219卷八第454-455頁)
2.吉卜力電影交響音樂會台灣巡迴衍生授權口罩投資合約書(112偵219卷九第729-735頁)
3.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66頁)
接續一罪
鄭淇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7.12
1,000,000
1,000,000
總計




102,950,000
93,859,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