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富閔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應更正為「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應屬誤算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更正為「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