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庭豪
莊聿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參 與 人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庭豪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李庭豪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書敘及之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及72萬2,927元款項,均係匯入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庭豪)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形式上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取得,故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