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0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捷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9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061號、107年度偵字第17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㈡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言明就被告楊捷玲部分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㈡第37頁),則本件就被告楊捷玲部分之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就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非本案上訴範圍,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
⒈以被告就⑴逃漏凱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茂公司)稅捐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⑵就開立凱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⒉並審酌被告擔任凱茂公司之經理,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行,並幫助睿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詹木松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貿易工作、月入5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前揭⒈⑴、⑵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之量刑尚屬妥適。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判時均否認犯行,更曾稱其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乃是遭到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官恐嚇云云,經法院當庭勘驗被告之調詢筆錄後方表示不再爭執訊問之任意性,且願意認罪。被告於審判中否認犯罪長達2年半之久,從無認罪悔過之意,無端虛耗寶貴之司法及勘驗資源後方表示認罪,益徵被告無非因見已無從抵賴,方以認罪方式爭取減刑機會,難認有真心悔罪之意思,其犯罪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對被告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背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且難收懲儆之效,實難謂罪刑相當云云。惟查:
⒈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審就被告所犯之罪量刑時,已審酌上開各情,依刑法第57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整體觀察綜合考量評價,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量刑權限,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難遽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又被告擔任凱茂公司之經理,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及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楊捷玲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業均經原審納為量刑因子,縱經將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民國109年9月14日之前否認犯行等列入量刑因子,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仍難遽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且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縱仍與檢察官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
⒊綜上,本件檢察官以前開理由提起上訴對原判決而予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禹境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嘉嫺
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律師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葉宗信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被 告 楊捷玲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061號、107年度偵字第1796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捷玲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凱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因楊捷玲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嘉嫺、葉宗信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楊捷玲係凱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茂公司)經理,詹木松係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旭公司)、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期將公司)、睿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睿煋公司)實際負責人,經辦各該公司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其等均為經辦該公司會計事項,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亦均係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8月至106年4月間,為虛增凱茂公司營業額,楊捷玲基於實際負責業務之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詹木松則基於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所涉本案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以統一發票面額1.5%之價格,開立海旭公司、期將公司之統一發票,販售予無實際交易情形之凱茂公司,共計33張,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94萬6,900元,充當凱茂公司向海旭公司、期將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凱茂公司即持該不實發票向國稅局申報扣減當年度各期之銷項稅額,致國稅局短收營業稅合計89萬7,345元,楊捷玲以上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詹木松則以上開不正當方法,幫助凱茂公司逃漏營業稅,開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及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楊捷玲另於105年12月至106年4月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意,開立凱茂公司之統一發票20張予無實際交易情形之睿煋公司(無實際營業),發票金額合計1,224萬9,88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凱茂公司犯罪所得共計89萬7,345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市調處)移送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及被告楊捷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9號卷【下稱本院卷】三第138頁、本院卷九第162至545頁、第557至564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捷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九第162頁、第545至554頁),核與證人巫松銘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述(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1650號卷【下稱他1650卷】一第339至342頁、第344至346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6919號卷【下稱偵26919卷】三第73至75頁)、證人陳忠凱於偵查中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351至355頁、第378至381頁;士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3061號卷【下稱偵13061卷】一第532至534頁)、證人卜少臣、蔡美英、廖晏翎於國稅局談話時證述(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686號卷【下稱偵21686卷】一第162至164頁、第169至171頁、第186至187頁)、證人林勝斌於偵查中證述(見偵21686卷二第812至814頁)、證人賴陳淑真於國稅局談話時證述(見偵26919卷一第183至185頁)、證人陳阿海於偵查中證述(見偵26919卷三第169至173頁)及共同被告詹木松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訪談、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陳述(見偵21686卷一第153至155頁、他1650卷一第424至448頁、第471至472頁、卷二第122頁、第361至362頁)之情節相符,復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判決(被告:巫松銘)(見本院卷五第283至289頁)、聯邦銀行106年6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2783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期將公司基本資料(見市調處卷【下稱調查卷】6-6第256頁)、期將公司(下同)106年3月15日、106年4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凱茂公司)(見他1650卷一第33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6月28日、巫松銘、登入:106/03/01-13:49:58)(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697號卷【下稱他3697卷】第343頁)、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所得期間:104年9月22日至104年12月31日)(見他3697卷第344頁)、103年1月至104年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3697卷第345頁)、103年1月至104年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他3697卷第34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6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25981C號函(見他3697卷第348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7月31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9620號函(見他3697卷第349頁)、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偵13061卷一第463至46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3月14日、巫松銘)(見偵21686卷二第573頁)、公司工作表1(見偵21686卷二第574至575頁)、天方公司之104年1月至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期將公司)(見他3697卷第34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7月10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8175A號函、送達證書(見他3697卷第350至35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8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1539號函、107年8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153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板橋分局106年9月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12258號函暨所附期將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偵26919卷一第1頁、第3至2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4月24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61006646號函、審查三科104年4月19日受理電話檢舉漏稅案件處理表、板橋分局106年5月19日受理電話紀錄表、106年5月12日受理電話紀錄表、106年5月25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4840號書函、107年6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9353號函(見偵26919卷一第21至28頁)、期將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6/23)(見偵26919卷一第2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7月1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58619號函(見偵26919卷一第30頁)、期將公司之104年10月2日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事項表、104年10月19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房屋稅繳款書、租賃契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8/08-19:42:24)、公司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8/08-15:14:4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8/1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12/08)、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6/01/10-15:47:27)、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5/12/08-11:13:37)、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6/07/27-10:54:03)、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7/01/05-18:18:03)、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7/04/20-14:11:39)(見偵26919卷一第31至159頁)、期將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6月1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6501A號函暨送達證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7月27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9360A號函暨送達證書(見偵26919卷一第160至169頁)、陳阿海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見偵26919卷一第170頁)、期將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7月10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8175B號函暨送達證書(見偵26919卷一第171至176頁)、巫松銘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見偵26919卷一第177頁)、期將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6月1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6501B號函暨送達證書(見偵26919卷一第178至180頁)、詹順利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見偵26919卷一第181頁)、期將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資料查詢作業(見偵26919卷一第182頁)、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26919卷一第186至19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6月30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7561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6月1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6501C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7月27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9360B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8月1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9528號公告(見偵26919卷一第191至199頁)、詹木松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製表日期:106年6月16日)(見偵26919卷一第20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營業登記地址現場勘查記錄表(見偵26919卷一第201至20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563號函暨回執(見偵26919卷一第205至208頁)、詹木松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製表日期:106年7月24日)(見偵26919卷一第207頁)、詹木松之期將公司名片(見偵26919卷一第20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534號函(見偵26919卷一第210頁)、台灣大哥大公司2018年7月25日法大字第107084093號書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6919卷一第212至213頁)、期將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偵26919卷一第214至216頁)、期將公司104、105、106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6919卷一第220至222頁)、期將公司104年10月、12月、105年2月、4月、6月、8月、12月、106年2月、4月、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見偵26919卷一第223至232頁)、期將公司104年9月至106年6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偵26919卷一第233至23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開立)(見偵26919卷二第356至358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26919卷二第359至366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扣抵)(見偵26919卷二第367至368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扣抵)(見偵26919卷二第369至375頁)、期將公司104年至106年下游營業人協查彙整資料(見偵26919卷二第451至452頁)、期將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版本日期:100年6月17日)(見偵26919卷二第762至763頁)、陳阿海擔任負責人期間之期將公司取具上游(開立與下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銷項明細(見偵26919卷三第77頁、79至81頁)、巫松銘擔任負責人期間之期將公司取具上游(開立與下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銷項明細(見偵26919卷三第83頁、第85至88頁)、凱茂公司與海旭公司、期將公司、睿煋公司105至106年進銷貨金流資料(見本院卷七第131至139頁)、海旭公司與凱茂公司105年7月6日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第141至144頁)、凱茂公司銷貨憑單(客戶:鑫錸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45至151頁)、海旭公司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53至159頁)、凱茂公司進貨資料品名(購入廠商:海旭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61至163頁)、凱茂公司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轉入:海旭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65至168頁)、凱茂公司與鑫錸公司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第169至172頁)、凱茂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影本(105年8月19日至106年5月11日)(見本院卷七第231至240頁)、期將公司與凱茂公司105年11月18日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第179至182頁)、期將公司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83至185頁)、凱茂公司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轉入:期將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86至187頁)、凱茂公司與睿煋公司買賣合約書(105年12月31日交貨完成)(見本院卷七第189至192頁)、凱茂公司銷貨憑證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0日(客戶:睿煋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93至195頁)、期將公司與凱茂公司105年12月20日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第197至200頁)、期將公司送貨單106年1月6日至106年2月6日(客戶:凱茂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01至204頁)、凱茂公司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轉入:期將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05至206頁)、凱茂公司與睿煋公司買賣合約書(106年2月28日交貨完成)(見本院卷七第207至210頁)、凱茂公司銷貨憑證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7日(客戶:睿煋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11至214頁)、期將公司與凱茂公司106年2月24日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第215至218頁)、期將公司送貨單106年3月15日至106年4月27日(客戶:凱茂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19至222頁)、凱茂公司與睿煋公司買賣合約書(106年4月30日交貨完成)(見本院卷七第223至226頁)、凱茂公司銷貨憑證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28日(客戶:睿煋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27至230頁)、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睿煋公司、海旭公司不實交易發票統計表(見調查卷6-6第373至374頁)、凱茂公司與睿煋公司買賣合約書(見他1650卷一第327至329頁)、凱茂公司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11日銷貨憑單(客戶:睿煋公司)(見他1650卷一第331頁)、凱茂公司進銷項明細(見他1650卷二第145至148頁)、凱茂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偵13061卷一第465至466頁)、凱茂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67至470頁)、凱茂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6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50516號函(見偵13061卷一第507至508頁)、凱茂公司之105年7月至106月6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期將公司)(見偵13061卷一第509至510頁)、凱茂公司之105年11月至106月6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睿煋公司)(見偵13061卷一第511至512頁)、凱茂公司之105年7月至106月6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海旭公司)(見偵13061卷一第513頁)、凱茂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7年7月23日)(見偵26919卷二第639頁)、凱茂公司10511~10604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偵26919卷二第640頁)、凱茂公司105年11月至106年4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偵26919卷二第64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6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50780號函(見偵26919卷二第642頁)、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106年2月24日買賣合約書(見偵26919卷二第650至651頁)、期將公司106年3月15日、106年4月26、10、19、21、24日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52至657頁)、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105年12月20日買賣合約書(見偵26919卷二第659至660頁)、期將公司106年1月6、9、12、17、20、25日、106年2月6日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61至667頁)、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105年11月18日買賣合約書(見偵26919卷二第669至670頁)、期將公司105年12月7、9、12、14、16、19日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71至676頁)、凱茂公司之彰化銀行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1日存款憑條(存入:期將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77至681頁)、凱茂公司106年2月7日、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8日、106年1月9日、106年1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睿煋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82至685頁)、海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項)(見本院卷五第295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37號判決(被告:鍾永南)(見本院卷五第291至294頁)、海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6月28日)(見他3697卷第355頁)、海旭公司10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期間: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見他3697卷第356頁)、海旭公司103年1月至105年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3697卷第357至358頁)、海旭公司103年1月至105年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他3697卷第359至362頁)、海旭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偵13061卷一第460頁)、海旭公司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330408號函(見偵13061卷一第461至462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9347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1頁)、海旭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934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偵21686卷一第3至2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12月3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21341A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28至2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5年8月1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8649號書函(見偵21686卷一第30頁)、海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8月11日)(見偵21686卷一第31至39頁)、海旭公司公司登記資料(見偵21686卷一第40至151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鍾永南)(見偵21686卷一第52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訪查營業人報告表(鍾永南)(見偵21686卷一第5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林勝斌)(見偵21686卷一第91頁)、海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3年12月14日)(見偵21686卷一第111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卜少臣)(見偵21686卷一第132至133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訪查營業人報告表(卜少臣)(見偵21686卷一第13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尹良萍)(見偵21686卷一第148至149頁)、林勝斌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資料查詢清單(內政部)(見偵21686卷一第152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3月7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3103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156至157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3月7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3108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166至167頁)、海旭公司與蔡美英租賃契約書(見偵21686卷一第173至182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3月7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3116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183至185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偵21686卷一第189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偵21686卷一第190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偵21686卷一第191頁)、海旭公司103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1686卷一第192頁)、海旭公司104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1686卷一第193頁)、海旭公司105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1686卷一第194頁)、海旭公司之103年11月至105年8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21686卷一第195至196頁)、海旭公司103年11月至105年8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見偵21686卷一第342至344頁、第357至359頁)、海旭公司103年11月至105年8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21686卷一第345至356頁、第360至37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6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50557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372頁)、海旭公司與凱茂公司105年7月6日買賣合約書(見21686卷一第379至381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1、3、5、8、9、11、12、15、17、18、22、23、24日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382至388頁)、進貨資料品名(購入廠商: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389至391頁)、凱茂公司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轉入: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392至396頁)、海旭公司與百輝公司104年4月20日派工合約書(見偵21686卷一第397頁)、百輝公司104年8月份現金帳(見偵21686卷一第398至399頁)、百輝公司永豐銀行存摺影本(0000000至0000000)(見偵21686卷一第401至404頁)、海旭公司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30日、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2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百輝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05至406頁)、海旭公司華南銀行存摺(104年6月12日至104年10月15日)(見偵21686卷一第407至408頁)、百輝公司104年7月28日、104年8月6日、104年9月16日統一發票(買受人:三重區碧華國小)(見偵21686卷一第409至410頁)、海旭公司與詠樂公司105年6月24日買賣契約(見偵21686卷一第411至413頁)、詠樂公司存摺影本(105年6月8日至105年6月25日)(見偵21686卷一第414頁)、詠樂公司現金簽收單(受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15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8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百輝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16至417頁)、詠樂公司存摺影本(105年6月27日至105年7月14日)(見偵21686卷一第418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30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19至424頁)、詠樂公司存摺影本(105年12月5日至106年1月10日)(見偵21686卷一第425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4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5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5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6頁)、詠樂公司之新光銀行106年2月21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7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11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7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11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8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1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9頁)、詠樂公司存摺影本(106年3月1日至106年3月13日)(見偵21686卷一第429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15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30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19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31頁)、詠樂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00000000至00000000)(見偵21686卷一第432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19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33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22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34頁)、詠樂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2017年3月8日)(見偵21686卷一第435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22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36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27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37頁)、詠樂公司存摺影本(106年3月13日至106年3月27日)(見偵21686卷一第438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27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39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40頁)、詠樂公司之新光銀行106年3月28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41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5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42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43頁)、詠樂公司存摺影本(106年5月8日至106年6月12日)(見偵21686卷一第444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10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45頁)、志榮公司105年4月13日志財字第105041301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446頁)、海旭公司104年8月5日、104年8月7日、104年8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志榮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47頁)、志榮公司與海旭公司104年6月25日委託媒介合建協議契約書(見偵21686卷一第448至449頁)、志榮公司104年8月11日廠商請款印鑑、支票(支付:海旭公司、支票號碼:EA0000000)(見偵21686卷一第450頁)、志榮公司104年8月11日廠商請款印鑑、支票(支付:海旭公司、支票號碼:EA0000000)(見偵21686卷一第451頁)、志榮公司104年8月11日廠商請款印鑑、支票(支付:海旭公司、支票號碼:EA0000000)(見偵21686卷一第452頁)、志榮公司富邦安和支存調節表、104年8月存款異動明細(見偵21686卷一第453頁)、寬溢公司106年9月18日說明書(見偵21686卷一第454頁)、海旭公司105年2月22日、105年3月30日、105年4月30日、105年5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31日、105年8月31日統一發票(買受人:寬溢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55至458頁)、海旭公司與寬溢公司105年1月1日合作契約(見偵21686卷一第459至461頁)、寬溢公司105年1月29日、105年3月10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25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30日、105年6月24日、105年7月11日、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25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7日、105年10月11日領款廠商用印(廠商: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62至480頁)、寬溢公司第一銀行付款歷史交易複製作業(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10月7日)(見偵21686卷一第481至482頁)、寬溢公司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總分類帳(見偵21686卷一第483至492頁)、宥勝公司105年6月29日說明書(見偵21686卷一第512頁)、海旭公司與宥勝公司104年10月12日買賣合約(見偵21686卷一第514至515頁)、宥勝公司104年12月24日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收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16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4年11月30日匯出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16頁)、海旭公司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8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8日統一發票(買受人:宥勝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17至519頁)、海旭公司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8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8日送貨單(客戶:宥勝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20至522頁)、南日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3月14日)(見偵21686卷一第523頁)、南日公司103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1686卷一第524頁)、南日公司103年1月至103月12日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偵21686卷一第525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偵21686卷一第526頁)、海旭公司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7日、103年12月3日、103年12月5日、103年12月8日、104年1月9日、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2日、104年3月9日、104年4月2日、104年4月3日統一發票(買受人:南日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27至537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24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紫金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38頁)、紫金堂之彰化銀行105年9月2日匯款單(收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39頁)、海旭公司2016年8月13日工程估價單(工程名稱:紫金堂月子文化會館追加工程)(見偵21686卷一第540至543頁)、紫金堂105年8月26日請款單(受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44頁)、海旭公司104年11月19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泰鍏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54頁)、海旭公司104年7月2日報價單(泰鍏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556頁)、海旭公司與泰鍏公司104年9月10日簡式合約書(見偵21686卷一第557至559頁)、海旭公司與勇漢公司104年10月27日工程承攬合約(見偵21686卷一第565至567頁)、海旭公司華南銀行存摺影本(104年4月29日至105年3月24日)(見偵21686卷一第568至572頁)、海旭公司103年11月至105年8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21686卷二第766至769頁)、海旭公司退稅主檔查詢畫面(見偵21686卷二第772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製表日期:107年6月5日)(見偵21686卷二第773至774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見偵26919卷一第286至303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283號起訴書(被告:詹木松)(見本院卷五第275至281頁)、睿煋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偵13061卷一第471至472頁)、睿煋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73至476頁)、睿煋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7月23日)(見偵26919卷二第477頁)等證據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睿煋公司、期將公司、海旭公司相關資料等物可佐(見市調處106年5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詹木松】【見106年度警聲搜字第430號卷第17至27頁】、106年度保管字第174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3061卷二第16至25頁】),核與被告楊捷玲之任意性自白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捷玲上揭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楊捷玲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惟該條應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應一併適用,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自應適用被告楊捷玲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規定。
3.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楊捷玲,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楊捷玲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
(二)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無訛。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楊捷玲就收受海旭公司、期將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凱茂公司稅捐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因被告楊捷玲非凱茂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非納稅義務人,而係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故僅得論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起訴書漏未論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部分,應予補充。被告楊捷玲就開立凱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與無實際交易之睿煋公司部分,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楊捷玲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應評價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楊捷玲於附表四所示之105年8月、105年12月至106年4月間,先後多次購買海旭公司及期將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及凱茂公司於105年12月至106年4月間共開立統一發票20張與無實際交易之睿煋公司部分,均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會計憑證紀錄之正確性、國家稅收之正確性),其各次開立不實發票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均僅論處一罪。又被告楊捷玲所犯上開兩罪,犯罪行為、手法、開立發票之公司均不相同,依社會通念,應認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捷玲擔任凱茂公司之經理,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行,並幫助睿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詹木松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楊捷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楊捷玲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貿易工作、月入5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九第564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楊捷玲所犯上開兩罪之時間、地點有部分重疊、進銷貨之公司有所差異,所犯罪名及犯罪手法亦均有差異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楊捷玲就上揭所為,係為凱茂公司逃漏營業稅89萬7,345元,凱茂公司因被告楊捷玲之違法行為計受益89萬7,345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項前段規定,就未扣案凱茂公司因被告楊捷玲違法行為而取得之上開財產上利益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認被告楊捷玲為本案凱茂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之規定,通知凱茂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次查,被告楊捷玲幫助睿煋公司逃漏營業稅,固使該營業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該營業人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不法利益。此外,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無從認定被告楊捷玲有因幫助睿煋公司逃漏稅捐而獲得任何報酬或對價,自難認被告楊捷玲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宗信、蕭嘉嫺與共同被告張芳源(現由本院通緝中,俟本院緝獲後再行審結,為葉宗信胞姊之夫)於102年5月至104年12月間,明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者可獲稅捐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之規定,竟為圖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退稅款,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由本院另行審結,原名周文鎗,下均稱周朋奎)則各自基於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由共同被告詹木松以每次約4,000元之價格,開立其所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天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方公司)、係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豪室公司)、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豐泉發公司)、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域公司)之統一發票,販售予無實際交易情形之共同被告張芳源所經營之金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旺公司)、杜拜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杜拜德公司)、粉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粉墨公司),由共同被告周朋奎以統一發票面額1%之價格,開立其所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山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山堡公司)、毅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毅盈公司)、藏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藏薇公司)、峰閣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峰閣公司)、亞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鈿公司)、啟羿有限公司(下稱啟羿公司)之統一發票,販售予無實際交易情形之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共同被告張芳源為製造不實金流,向共同被告詹木松取得天方公司、富豪室公司、豐泉發公司、瀚域公司金融帳戶存摺,向共同被告周朋奎取得山堡公司、毅盈公司、藏薇公司、峰閣公司、亞鈿公司、啟羿公司金融帳戶存摺及印章,再轉交予斯時任職於金旺等公司之員工即被告蕭嘉嫺辦理存、提、匯款,製造其間發生交易、進貨付款之假象。共同被告張芳源為製造不實物流,自行以不詳價格,取得製造商、品質、是否能正常運作均不詳之「FLASH DIE」(下稱快閃記憶體晶片),由被告蕭嘉嫺在以天方公司、富豪室公司、豐泉發公司、瀚域公司、山堡公司、毅盈公司、藏薇公司、峰閣公司、亞鈿公司、啟羿公司名義立具之出貨單、銷貨單上簽收,製造其間有交付貨物之假象。共同被告張芳源又製作不實之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使不知情之報關業者聯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聯締公司)製作不實之出口報關,再由不知情之大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大鑫公司)將不詳物品運送出境,以被告葉宗信擔任負責人之境外公司盛立有限公司(英文名稱SHING LAP LIMITED,下稱盛立公司)、夏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稱SHARP ELECTRONIC TECH LIMITED,下稱夏普公司)之名義為收貨人,製造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將快閃記憶體晶片販售予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假象,並製造不實物流。共同被告張芳源並指示葉宗信將款項匯至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以製造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間發生交易、進貨付款之不實金流。後共同被告張芳源以銷貨予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外銷貨物營業稅應為零稅率為由,透過營業稅申報軟體,向國稅局申報退稅,並檢附上開不實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以供國稅局查驗,而行使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施此詐術致使不知情之國稅局承辦人員誤信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而陷於錯誤,並如數退稅予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退稅審核管理之正確性,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因而逃漏營業稅並進而取得退稅款分別為1,064萬7,255元、1,145萬9,507元、1,234萬9,184元。詹木松、周朋奎則以上開不正當方法,幫助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逃漏營業稅。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開立發票之公司名義、發票號碼、金額及共同被告張芳源申請出口退稅之交易對象、退稅金額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因認被告蕭嘉嫺、葉宗信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宗信、蕭嘉嫺與共同被告張芳源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明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者可獲稅捐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之規定,竟為圖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退稅款,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共同被告張芳源取得附表五所示共同被告周朋奎所擔任實際為負責人之佳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佳聖公司)、尤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尤妮公司)及上開天方公司之發票、金融帳戶存摺,再轉交予被告蕭嘉嫺辦理存款、提款、匯款等手續,製造其間發生交易、進貨付款之假象。共同被告張芳源為製造不實物流,自行以不詳價格,取得製造商、品質、是否能正常運作均不詳之快閃記憶體晶片,由被告蕭嘉嫺在以佳聖公司、天方公司、尤妮公司名義立具之出貨單、銷貨單上簽收,製造其間有交付貨物之假象。共同被告張芳源又製作不實之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使不知情之報關業者聯締公司製作不實之出口報關,再由不知情之大鑫公司將不詳物品運送出境,以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名義為收貨人,製造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將快閃記憶體晶片販售予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假象,並製造不實物流。共同被告張芳源並指示葉宗信將款項匯至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以製造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間發生交易、進貨付款之不實金流。後共同被告張芳源以銷貨予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外銷貨物營業稅應為零稅率為由,透過營業稅申報軟體,向國稅局申報退稅,並檢附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以供國稅局查驗,而行使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施此詐術致使不知情之國稅局承辦人員誤信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而陷於錯誤,並如附表五所示退稅予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退稅審核管理之正確性,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因而逃漏營業稅並進而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退稅款。因認被告蕭嘉嫺、葉宗信於103年6月20日以前之犯行,均係共同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於103年6月20日以後之犯行,均係共同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四、公訴人認被告蕭嘉嫺、葉宗信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張芳源、詹木松、周朋奎等人之陳述;證人潘佩君之證述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證人江松穎之證述及其與共同被告張芳源間之通訊軟體Wechat對話列印資料;證人盧冠安、黃素芬、黃國彥、楊一一、李泰成、黃軒昀、陳志誠、陳棻瀚、蔡忠明、孟廣昇、林芷柔等人之證述;盛立、夏普公司之登記相關資料;天方、富豪室、豐泉發公司之出貨單、銷貨單;扣案尤妮公司存摺、公司大小章、天方、藏薇公司取款傳票;自共同被告張芳源及詹木松處所查扣之手寫交易流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5年8月26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5020440號函暨函附之金旺、杜拜德、粉墨公司102年至104年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退稅)相關資料(含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開立之統一發票、上開不實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中央銀行外匯局106年2月3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05176號函及檢附之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7年3月5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70421999號函及檢附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6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50516號函及檢附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證據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蕭嘉嫺固坦承受雇於金旺等公司,並依照共同被告張芳源之指示,使用尤妮公司之銀行帳戶匯款,並於天方等公司之出貨單、銷貨單上簽收等情,被告葉宗信則坦承為盛立、夏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乙節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涉有上開犯行。
(一)被告蕭嘉嫺辯稱:我是依照共同被告張芳源之指示辦理交辦事項,有實際點到貨,都是真交易,我有幫金旺等公司進貨,快閃記憶體出貨單都是我簽收的,出口時晶片由我點收,再交由江芊辦理出口,江芊會再核對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蕭嘉嫺辯稱:
1.蕭嘉嫺任職於張芳源公司已經20餘年,是作類似總務工作,張芳源要她做什麼事,她就去做什麼事,包括清點貨、銀行存提匯款部分,皆是依照張芳源指示所為。關於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三,蕭嘉嫺在出貨單及銷貨單上之簽收是屬於偽造情事,證人江芊也到庭證稱公司確實有將貨品送到張芳源的公司,並由蕭嘉嫺負責點貨,點貨當時,包裝中還有包裝,類似真空包裝部分不可以開。張芳源用劣質品充當物品外銷至國外,為詐領退稅5%之營業稅,此部分蕭嘉嫺無從知悉,因為只是按照張芳源指示做點收工作後,江芊做複核工作,並找報關行將貨物出口到國外,蕭嘉嫺不知道貨品內容是什麼,只有點收數量,確實有收到貨物,但無從知悉貨物內容,如同張芳源所稱向上游進貨由他一人所為。
2.張芳源有要求蕭嘉嫺去做提存款工作,身為員工不可能去問老闆張芳源匯款的目的,只能按照指示辦理。在蕭嘉嫺家中扣得尤妮公司的存摺及印章,是因為國稅局要查帳目問題,林世賢有拿一個包裝過來,才發現內有存摺及印章,當時張芳源要求蕭嘉嫺對尤妮公司的帳,所以蕭嘉嫺將其帶回家,然後就被調查局搜索。對於上游公司的存、提匯款目的,蕭嘉嫺無從知悉,是完全按照張芳源指示辦理存提匯款,如果蕭嘉嫺知道是違法的話,也不可能去做。
3.蕭嘉嫺工作二十幾年,薪資好不容易提升至月薪4萬元,縱然張芳源確實有假出口真退稅的行為,但實際獲利的人是張芳源,蕭嘉嫺本人並無任何獲利行為,對於張芳源的指示僅是當成一般公司業務執行,並無意識到張芳源交辦工作涉及違法情事,從張芳源之供述可知蕭嘉嫺僅從事總務工作,並無額外薪資或獎金收入,足證蕭嘉嫺沒有不法意圖,關於檢察官起訴之偽造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與事證不符,請求為被告蕭嘉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葉宗信辯稱:我只是盛立、夏普公司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馬志欣跟趙宏博,是馬志欣跟趙宏博要我做掛名負責人,有給我10%股份,我有看到快閃記憶體,但我只依照馬志欣指示負責匯款給張芳源部分,我只負責匯款部分,我有到大陸看認為是正常交易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葉宗信辯稱:被告葉宗信因大陸地區外匯管制問題,分別在103年間與大陸籍人士馬志欣成立盛立公司,另與大陸籍人士趙宏博成立夏普公司,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編號J-7在卷可稽,上開兩間公司均由被告葉宗信擔任名義的負責人,馬志欣及趙宏博擔任實質的負責人,該二公司之業務均由馬志欣及趙宏博負責,葉宗信對於該二公司之業務往來毫無知悉,此部分也有被告張芳源審理中之證詞可資參酌。葉宗信擔任盛立及夏普公司之負責人,所以馬志欣及趙宏博在收受貨物後,會以WeChat通訊軟體與葉宗信聯繫,再由葉宗信傳真匯款單到香港的臺灣企銀,並經過臺灣企銀向葉宗信確認匯款金額、密碼之後完成匯款手續,葉宗信並不知悉每次匯款之目的,因為實際上並無參與交易過程,葉宗信並無與張芳源及蕭嘉嫺於102年5月至104年12月間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向稅捐機關詐領退稅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也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犯意及行為,請為被告葉宗信無罪之諭知等語。
六、本案不爭執之事實:
(一)共同被告張芳源係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賣座公司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被告葉宗信係共同被告張芳源配偶之弟,亦係境外公司盛立公司、夏普公司負責人;被告蕭嘉嫺係共同被告張芳源之員工;共同被告詹木松係天方公司、於103年3月以後之富豪室公司、豐泉發公司、瀚域公司、海旭公司、期將公司、睿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辦各該公司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除被告蕭嘉嫺以外之人均為經辦該公司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亦係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二)共同被告張芳源及被告葉宗信、蕭嘉嫺有於102年5月至104年12月間,由共同被告詹木松曾開立天方公司、富豪室公司、豐泉發公司、瀚域公司之統一發票與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並由共同被告周朋奎開立山堡公司、毅盈公司、藏薇公司、峰閣公司、亞鈿公司、啟羿公司之統一發票與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共同被告張芳源向共同被告詹木松取得天方公司、富豪室公司、豐泉發公司、瀚域公司金融帳戶存摺,向共同被告周朋奎取得山堡公司、毅盈公司、藏薇公司、峰閣公司、亞鈿公司、啟羿公司金融帳戶存摺及印章,再轉交與被告蕭嘉嫺(如他1650卷二第61至69頁、第84至93頁所載)辦理存、提、匯款。共同被告張芳源以不詳價格,取得快閃記憶體晶片,由被告蕭嘉嫺在天方公司、富豪室公司、豐泉發公司、瀚域公司、山堡公司、毅盈公司、藏薇公司、峰閣公司、亞鈿公司、啟羿公司名義立具之出貨單、銷貨單上簽收。共同被告張芳源又製作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使報關業者聯締公司製作出口報關,再由大鑫公司將不詳物品運送出境,以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名義為收貨人,有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將快閃記憶體晶片販售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客觀外觀及物流。共同被告張芳源並指示被告葉宗信將款項匯至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有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間發生交易、進貨付款之金流。後共同被告張芳源以銷貨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外銷貨物營業稅應為零稅率為由,透過營業稅申報軟體,向國稅局申報退稅,並檢附上開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以供國稅局查驗,國稅局承辦人員因認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並如數退稅與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進而取得退稅款分別為1,064萬7,255元、1,145萬9,507元、1,234萬9,184元。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開立發票之公司名義、發票號碼、金額及張芳源申請出口退稅之交易對象、退稅金額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三)共同被告張芳源與被告葉宗信、蕭嘉嫺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由共同被告張芳源取得附表五所示佳聖公司、天方公司、尤妮公司之發票、金融帳戶存摺,再轉交與被告蕭嘉嫺辦理存款、提款、匯款等手續,客觀上有交易、進貨付款之事實(至於被告蕭嘉嫺主觀上究竟是否知悉上開帳戶、存摺、匯款交易等紀錄以及目的為何,則為後續爭點)。共同被告張芳源自行以不詳價格,取得製造商、品質、是否能正常運作均不詳之快閃記憶體晶片,由被告蕭嘉嫺在以佳聖公司、天方公司、尤妮公司名義立具之出貨單、銷貨單上簽收。共同被告張芳源又製作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使不知情之報關業者聯締公司製作出口報關,再由不知情之大鑫公司將不詳物品運送出境,以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名義為收貨人,客觀上有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將快閃記憶體晶片販售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事實。被告葉宗信將款項匯至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客觀上有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間發生交易、進貨付款之事實。後共同被告張芳源以銷貨與盛立公司、夏普公司之外銷貨物營業稅應為零稅率為由,透過營業稅申報軟體,向國稅局申報退稅,並檢附附表五所示之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以供國稅局查驗,國稅局承辦人員認為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並如附表五所示退稅與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及粉墨公司。
(四)上開(一)至(三)之事實,業據證人黃國彥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276至283頁、第285至287頁;本院卷四第281至308頁)、證人黃軒昀於調查局詢問時、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185至191頁;本院卷四第281至308頁)、證人李泰成於調查局詢問時、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4至22頁;本院卷四第405至447頁)、證人陳棻翰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46至84頁、第81至87頁;本院卷四第405至447頁)、證人孟廣昇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55至59頁、第81至87頁;本院卷四第405至447頁)、證人林芷柔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72至79頁、第81至87頁;本院卷五第70至74頁;本院卷四第405至447頁)、證人江芊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113至131頁、第133至137頁;本院卷五第127至165頁)、證人何家銘於調查局詢問時、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五第173至182頁、第455至488頁)、證人江松穎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149至155頁、第378至381頁;本院卷五第301至331頁)、證人黃素芬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294至298頁、第349至361頁、第376至379頁;本院卷五第301至331頁)、證人蔡忠明於調查局詢問時、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166至169頁;本院卷五第455至488頁)、證人劉宗南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五第455至488頁)、證人游智雄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五第455至488頁)、證人廖偉婷於偵訊時證述(見本院卷六第368至372頁、第373至376頁)、證人李晉杉於偵訊時證述(見本院卷六第380至381頁)、證人高志豪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八第211至228頁)、證人謝盈如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19至22頁)、證人潘佩君於調查局詢問時、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23至28頁;本院卷四第104至123頁)、證人楊一一(原名:楊正群)於國稅局談話、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時證述(見他3697卷第81至82頁;他1650卷一第61至69頁、第81至87頁)、證人滿書倩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時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93至104頁、第108至111頁)、證人陳志誠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時之證述(見他1650卷一第304至311頁、第314至317頁)、證人徐春英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170至175頁)、證人潘國光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176至183頁)、證人葉芝蘭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193至200頁)、證人楊斯傑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213至218頁)、證人盧冠安於調查局詢問時、偵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221至225頁、第351至355頁;本院卷四第123至134頁)、證人陳念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六第406至412頁)明確,復有(以下為金旺公司之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36382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49頁)、金旺公司進項來源繳稅情形(見本院卷三第151至15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6月8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90552265號函(見本院卷六第59頁)、金旺公司外銷貨物零稅率退稅外匯收入表格、103年3-4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103年4月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見本院卷六第61至65頁)、盛立公司之中小企業銀行2014/10/16、2014/10/29、2014/11/6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交易憑證、費用收據(受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67至75頁)、金旺公司103年5-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77頁)、盛立公司之中小企業銀行2014/11/28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交易憑證、費用收據(受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79至81頁)、金旺公司103年7-8月、9-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本院卷六第83頁、第85頁)、盛立公司之合作金庫104年7月22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87至89頁)、盛立公司之中小企銀104年7月6日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交易憑證、費用收據(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91至93頁)、金旺公司104年3-4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95頁)、盛立公司之合作金庫104年9月18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遠期外匯交割、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97至103頁)、盛立公司之合作金庫104年12月4日匯款通知書、買匯交易憑證、費用收據(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05至107頁)、金旺公司104年5-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09頁)、夏普公司中小企銀105年5月25日買匯交易憑證、費用收據、匯入匯款通知書(受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11至113頁)、盛立公司中小企銀105年6月7日買匯交易憑證、費用收據、匯入匯款通知書(受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15至119頁)、金旺公司104年7至8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21頁)、盛立公司之合作金庫105年3月1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23頁)、夏普公司之合作金庫105年2月5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25頁)、金旺公司104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31頁)、夏普公司合作金庫105年7月7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33頁)、盛立公司合作金庫105年7月22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35頁)、金旺公司103年11至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37頁)、盛立公司中小企銀104年9月4日匯入匯款通知書(受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39頁)、夏普公司中小企銀104年8月10日匯入匯款通知書(受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41頁)、金旺公司104年1至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43頁)、夏普公司合作金庫104年9月18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遠期外匯交割、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45至14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7月17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90552858號函(見本院卷七第51頁)、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102年至104年外銷零稅率退稅表格(附表一)(見本院卷七第53頁)、金旺公司退稅明細(見本院卷七第55頁)、金旺公司105、106年開立銷貨統一發票(營業人專用章未蓋)(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二第395至52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10年6月1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101754069號函(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33至34頁)、玉山銀行108年3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23199號函(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75頁)、金旺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表(00000000至00000000)(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77至80頁)、玉山銀行107年10月3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51846號函(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81頁)、金旺公司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83至8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5年8月26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5020440號函(見調查卷6-1第1頁)、金旺公司104年12月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見調查卷6-1第3頁)、金旺公司104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調查卷6-1第4頁)、金旺公司104年11至12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5頁)、金旺公司104年11-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6頁)、天方公司104年11月6日出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7頁)、天方公司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30日出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8至10頁)、天方公司104年9月23日報價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1頁)、天方公司與金旺公司104年10月5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1第12至14頁)、天方公司104年11月6日、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3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5至16頁)、金旺公司2015年9月24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7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8頁)、金旺公司2015年11月10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9至20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21頁)、金旺公司2015年11月17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22至23頁)、金旺公司2015年9月25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24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25頁)、金旺公司2015/11/24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26至27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28頁)、金旺公司2015年12月10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29至30頁)、大鑫公司104年10月26日至104年11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11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31至32頁)、大鑫公司104年11月26日至104年12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5年1月8日統一發票(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33至34頁)、金旺公司104年10月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見調查卷6-1第35頁)、金旺公司104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調查卷6-1第36頁)、金旺公司104年9至10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37頁)、金旺公司104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38頁)、天方公司104年9月3日、104年9月8日、104年9月18日出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39至41頁)、天方公司104年7月24日報價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42頁)、天方公司與金旺公司104年8月4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1第43至45頁)、豐泉發公司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16日銷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46至48頁)、豐泉發公司104年8月21日報價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49頁)、豐泉發公司與金旺公司104年9月1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1第50至52頁)、天方公司104年9月3日、104年9月8日、104年9月18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53至54頁)、豐泉發公司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16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55至56頁)、金旺公司0000000至0000000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1第57至59頁)、金旺公司105年4月28日支票(支付:豐泉發公司)(見調查卷6-1第60至61頁)、金旺公司臺灣企銀2016年5月3日台幣活期性存款明細(見調查卷6-1第62頁)、金旺公司105年5月15日支票(支付:豐泉發公司)(見調查卷6-1第63至64頁)、金旺公司臺灣企銀2016年5月16日台幣活期性存款明細(見調查卷6-1第65頁)、金旺公司2015年7月26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66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67頁)、金旺公司2015/09/11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68至69頁)、金旺公司2015年7月25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處卷6-1第70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71頁)、金旺公司2015年9月7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72至73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74頁)、金旺公司2015年9月23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75至76頁)、金旺公司2015年8月22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77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78頁)、金旺公司2015年10月13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79至80頁)、金旺公司2015年8月22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81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82頁)、金旺公司2015年10月5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83至84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85頁)、金旺公司2015年10月21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86至87頁)、大鑫公司104年8月26日至104年9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9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88至89頁)、大鑫公司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11月17日統一發票(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90至91頁)、金旺公司104年8月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見調查卷6-1第92頁)、金旺公司104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調查卷6-1第93頁)、金旺公司104年7至8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94頁)、金旺公司104年7至8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95頁)、天方公司104年7月3日、104年7月8日、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96至98頁)、天方公司104年5月27日報價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99頁)、天方公司與金旺公司104年6月9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1第100至102頁)、豐泉發公司104年8月7日、104年8月14日銷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03至104頁)、豐泉發公司104年7月3日報價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05頁)、豐泉發公司與金旺公司104年7月14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1第106至108頁)、天方公司104年7月3日、104年7月8日、104年7月23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09頁)、豐泉發公司104年8月7日、104年8月14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10頁)、金旺公司104年10月20日至105年4月1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1第111至114頁)、金旺公司2015年5月28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15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16頁)、金旺公司2015年7月28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17至118頁)、金旺公司2015年5月29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19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20頁)、金旺公司2015年7月9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21至122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23頁)、金旺公司2015年7月15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24至125頁)、金旺公司2015年7月7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26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27頁)、金旺公司2015年8月12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28至129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30頁)、金旺公司2015年8月18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31至132頁)、大鑫公司104年7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7月31日統一發票(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33至134頁)、大鑫公司104年8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8月27日統一發票(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35至136頁)、合作金庫銀行105年2月5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匯款人: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37至138頁)、合作金庫銀行105年3月1日、105年2月5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39至142頁)、金旺公司0000000至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1第143至144頁)、金旺公司104年4月13日至104年8月21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1第145至147頁)、合作金庫銀行105年2月5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匯款人: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48至149頁)、臺灣銀行105年1月22日買匯水單/交易憑證(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50頁)、合作金庫銀行105年3月1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51至152頁)、金旺公司104年6月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見調查卷6-1第153頁)、金旺公司104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調查卷6-1第154頁)、金旺公司104年5至6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155頁)、金旺公司104年5至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1第156頁)、豐泉發公司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9日銷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57至158頁)、豐泉發公司104/4/13報價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59頁)、豐泉發公司與金旺公司104年4月24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1第160至162頁)、天方公司104年6月12日、104年6月9日、000年0月0日出貨單(客戶: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63至165頁)、天方公司與金旺公司104年5月15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1第166至168頁)、豐泉發公司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9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69頁)、天方公司104年6月9日、104年6月12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金旺公司)(見調查卷6-1第170頁)、金旺公司104年8月24日至105年1月26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1第171至173頁)、金旺公司2015年4月14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74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75頁)、金旺公司2015年5月29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76至177頁)、金旺公司2015年4月15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78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79頁)、金旺公司2015年6月4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80至181頁)、金旺公司2015年5月6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82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83頁)、金旺公司2015年6月12日INVOICE、Packing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1第184至185頁)、金旺公司2015年5月7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86頁)、金旺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1第187頁)、金旺公司2015年6月17日INVOICE、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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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他1650卷三第15頁)、金旺公司000-000-00000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書、申請聯(見他1650卷三第16至22頁)、金旺公司103年12月23日臺灣企銀建成分行徵信報告(企業用)(見他1650卷三第23至31頁)、金旺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1月7日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金旺公司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見他1650卷三第32至34頁)、金旺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7月7日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見他1650卷三第35至36頁)、金旺公司臺灣企銀2017年1月26日、2016年5月25日換匯交易確認書(見他1650卷三第37至40頁)、金旺公司臺灣企銀2016年9月26日換匯交易展期確認書(見他1650卷三第41至42頁)、金旺公司臺灣企銀2016年6月7日換匯交易確認書(見他1650卷三第43至44頁)、金旺公司臺灣企銀2016年10月7日、2017年2月7日換匯交易展期確認書(見他1650卷三第45至48頁)、金旺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7月8日客戶授用申請書(見他1650卷三第49頁)、金旺公司104年8月4日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書-批覆聯(見他1650卷三第50頁)、金旺公司000-000-00000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書、申請聯(見他1650卷三第51至58頁)、金旺公司104年8月3日臺灣企銀建成分行徵信報告(企業用)(見他1650卷三第59至68頁)、金旺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8月23日客戶授用申請書(見他1650卷三第69頁)、金旺公司105年9月22日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書-批覆聯(見他1650卷三第70至71頁)、金旺公司000-000-00000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書、申請聯(見他1650卷三第72至79頁)、金旺公司105年9月21日臺灣企銀建成分行徵信報告(企業用)(見他1650卷三第80至9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06年10月26日合金重授字第1060005160號函(見他1650卷三第419頁)、金旺公司之105年11月9日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申請書(見他1650卷三第420頁)、金旺公司之105年3月4日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一般授信申請書(含轉期)(見他1650卷三第422至424頁)、金旺公司之105年3月16日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徵信報告表(企業用)(見他1650卷三第425至430頁)、金旺公司之104年12月25日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申請書(見他1650卷三第431至432頁)、金旺公司之104年3月30日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一般授信申請書(含轉期)(見他1650卷三第433至435頁)、金旺公司之104年4月20日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徵信報告表(企業用)(見他1650卷三第436至441頁)、金旺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7月3日)(見他3697卷第44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7年3月5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70421999號書函(見偵13061卷一第517至519頁)、金旺公司之105年4月至106年6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尤妮公司)(見偵13061卷一第520至522頁);(以下為杜拜德公司之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36382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49頁)、杜拜德公司進項來源繳稅情形(見本院卷三第153至15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6月8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90552265號函(見本院卷六第59頁)、杜拜德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49至164頁)、杜拜德公司外銷貨物零稅率退稅外匯收入表格(見本院卷六第149至15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9年5月5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90551877號函(見本院卷六第151頁)、杜拜德公司103年1至2月、104年5至6月、104年7至8月、104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53至159頁)、夏普公司臺灣銀行105年2月25日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受款人:杜拜德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61至16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9年5月8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90480595號函(見本院卷六第383頁)、杜拜德公司102年10、12月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本院卷六第385至38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9年7月21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92352591號函(見本院卷七第43頁)、杜拜德公司102年10、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本院卷七第45至46頁)、杜拜德公司102年10、12月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見本院卷七第47至49頁)、杜拜德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08~102/12出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見本院卷七第5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7月17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90552858號函(見本院卷七第51頁)、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102年至104年外銷零稅率退稅表格(附表一)(見本院卷七第53頁)、杜拜德公司退稅明細(見本院卷七第5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10年6月1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101754069號函(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33至34頁)、玉山銀行108年3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23199號函(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51頁)、杜拜德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53至55頁)、杜拜德公司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57至6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5年8月26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5020440號函(見調查卷6-1第1頁)、杜拜德公司102年5至6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
查卷6-2第2頁)、杜拜德公司102年5至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3頁)、毅盈公司102年5月13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頁)、杜拜德公司與毅盈公司102年5月30日買賣合約書(見調
查卷6-2第5至7頁)、毅盈公司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8頁)、毅盈公司102年6月21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9頁)、杜拜德公司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8日、102年11月4日、102年11月8日支票(支付:毅盈公司)(見調查卷6-2第10至11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30台幣活期性存款明細(見調查卷6-2第12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5月16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3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頁)、彰化銀行2013年8月5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5頁)、大鑫公司102年5月26日至102年6月26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2年6月26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6至17頁)、杜拜德公司102年9至10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18頁)、杜拜德公司102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19頁)、藏薇公司102年8月21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20頁)、藏薇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2年9月5日買賣合約(見調查卷6-2第21至23頁)、藏薇公司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24頁)、藏薇公司102年9月13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25頁)、杜拜德公司102年9月18日至103年2月18日臺灣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2第26至28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8月26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29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30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10月15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處卷6-2第31至32頁)、大鑫公司102年9月26日至102年10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2年10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33至34頁)、杜拜德公司102年11至12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35頁)、杜拜德公司102年11至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36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37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12月6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38至39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40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11月27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41至42頁)、大鑫公司102年10月26日至102年11月30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2年11月30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3至44頁)、大鑫公司102年12月1日至102年12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2年12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5至46頁)、亞鈿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2年10月14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47至49頁)、亞鈿公司2013年12月2日、2013年11月6日、2013年10月2日銷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0至52頁)、亞鈿公司102年11月6日、102年12月2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3頁)、杜拜德公司103年6月19日至103年9月4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2第54至55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10月4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6頁)、杜拜德公司103年1至2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57頁)、杜拜德公司103年1至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58頁)、亞鈿公司2013年12月9日報價單(給: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9頁)、亞鈿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2年12月18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60至62頁)、亞鈿公司2014年1月2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2月10日銷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63至65頁)、亞鈿公司103年1月2日、103年1月16日、103年2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66頁)、杜拜德公司103年6月19日至103年9月4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2第67至68頁)、金旺公司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7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7日支票(支付:亞鈿公司)(見調查卷6-2第69至72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台幣活期性存款明細(見調查卷6-2第73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12月10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74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75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1月6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76至77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78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1月17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79至80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81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2月13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82至83頁)、大鑫公司102年12月26日至103年1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3年1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84至85頁)、大鑫公司103年1月21日至103年2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3年2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86至87頁)、杜拜德公司103年3至4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89頁)、杜拜德公司103年3至4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90頁)、天方公司103年2月13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91頁)、天方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3年2月24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92頁;他1650卷一第458至462頁)、天方公司103年3月3日、103年3月18日、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93至95頁)、天方公司103年3月3日、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28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96頁)、杜拜德公司103年4月24日至103年11月10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2第97至98頁)、杜拜德公司103年6月19日至103年10月15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2第99至101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2月14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02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03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3月4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04至105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06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3月24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07至108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09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4月3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10至111頁)、大鑫公司103年2月26日至103年3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3年3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12至113頁)、合作金庫銀行2014年9月30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14頁)、合作金庫銀行2014年10月20日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15頁)、臺灣銀行103年10月31日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16至117頁)、大鑫公司103年3月26日至103年4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3年4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18至119頁)、杜拜德公司103年5至6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120頁)、杜拜德公司103年5至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121頁)、天方公司103年4月2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22頁)、天方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3年4月7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123至125頁)、天方公司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26頁)、富豪室公司2014年4月25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27頁)、富豪室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3年5月2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128頁)、富豪室公司0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29頁)、天方公司103年5月2日、103年5月9日、103年5月22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30至131頁)、富豪室公司103年5月3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31頁)、杜拜德公司103年6月19日至103年10月15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2第132至134頁)、杜拜德公司103年4月24日至103年11月10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2第135至136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4月3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37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38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5月5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39至140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1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5月19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2至143頁)、大鑫公司103年4月26日至103年5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3年5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4至145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4月3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6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4月28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7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BG03PA65S137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8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6月9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149至150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151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6月13日INVOICE、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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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464至465頁)、大鑫公司104年7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7月31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66至467頁)、大鑫公司104年8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8月27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68至469頁)、臺灣銀行105年2月25日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470至471頁)、杜拜德公司104年9至10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472頁)、杜拜德公司104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473頁)、天方公司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21日、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74至477頁)、天方公司104年7月20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78頁)、天方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4年7月31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479至481頁)、天方公司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4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82至483頁)、豐泉發公司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5日銷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84至485頁)、豐泉發公司104年8月31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86頁)、豐泉發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4年9月11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487至489頁)、豐泉發公司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490頁)、杜拜德公司105年2月17日至105年4月1日聯邦銀行存摺(見調查卷6-2第491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7月22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492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493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9月14日INVOICE、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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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512至513頁)、大鑫公司104年8月26日至104年9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9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14至515頁)、大鑫公司104年9月26日至104年11月17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11月17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16至517頁)、臺灣銀行105年2月25日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518至519頁)、杜拜德公司104年11至12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520頁)、杜拜德公司104年11至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2第521頁)、天方公司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23日、000年00月0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22至525頁)、天方公司104年9月21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26頁)、天方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4年10月2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527至529頁)、天方公司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11月2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30至531頁)、天方公司000年00月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32頁)、天方公司104年10月27日報價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33頁)、天方公司與杜拜德公司104年11月10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2第534至536頁)、天方公司104年12月9日統一發票(買受人: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37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9月22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38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39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11月6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40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42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11月26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43至544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10月28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45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46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12月15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47至548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49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12月28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2第550至551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9月23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552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553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11月12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554至555頁)、杜拜德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556頁)、杜拜德公司2015年11月30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2第557至558頁)、大鑫公司104年10月26日至104年11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11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59至560頁)、大鑫公司104年11月26日至104年12月1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61頁)、天方公司103年5月2日、000年0月0日出貨單(客戶:杜拜德公司)(見調查卷6-2第562至56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6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60551095號函(見調查卷6-4第1頁)、杜拜德公司102年、103年、104年申報書查詢(見調查卷6-4第35至37頁)、杜拜德公司10201至1041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調查卷6-4第38至45頁)、杜拜德公司10201至1041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調查卷6-4第46至49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7月24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4第477頁)、臺灣土地銀行石牌分行105年11月24日石牌存字第1055003352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調查卷6-5第114至118頁)、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105年11月18日合金重營字第1050004252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142至144頁、第171至180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105年11月30日105建成字第0220590091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227至238頁)、臺灣銀行天母分行105年11月29日天母營字第10550003241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各類帳戶開戶資料(見調查卷6-5第266至278頁)、臺灣銀行天母分行105年11月29日天母營字第10550003241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308至324頁)、彰化銀行北投分行105年12月21日彰北投字第1050000061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328至329頁、第338至341頁、第355至362頁)、金旺公司聯邦銀行開戶申請書(見調查卷6-5第376至379頁)、杜拜德公司聯邦銀行存摺存款明細表(見調查卷6-5第390至395頁)、杜拜德公司申請出口退稅一覽表(見調查卷6-6第345至34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10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20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5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見調查卷6-6第394至39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6年8月22日財北國稅北投綜所一字第1060553500號函暨所附杜拜德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調查卷6-6第411頁)、杜拜德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報送授信資料明細(見他1650卷二第261至272頁)、臺灣銀行天母分行106年10月5日天母密字第10600031531號函(見他1650卷四第10頁)、臺灣銀行102年6月27日授信申請書(見他1650卷四第11頁)、資料表、變更登記表、章程(見他1650卷四第12至39頁)、營運計劃書(見他1650卷四第40至43頁)、廠商往來明細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見他1650卷四第44頁)、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四第45頁)、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46頁)、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四第47頁)、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48頁)、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四第49頁)、10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50頁)、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四第51頁)、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52頁)、粉墨公司與潤泰公司之安泰登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暨其附件(見他1650卷四第58至64頁)、杜拜德公司之臺灣銀行104年2月24日授信申請書、衍生性金融商品申請書(見他1650卷四第65至66頁)、資料表、廠商往來明細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103年10月31日存借款明細表、變更登記表、章程、會計師承諾書、聲明書(見他1650卷四第67至95頁)、103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96頁)、103年損益表(見他1650卷四第97頁)、10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四第98頁)、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99頁)、103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0頁)、103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1頁)、103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2頁)、103年5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3頁)、103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4頁)、103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5頁)、102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6頁)、102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7頁)、102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08頁)、營運計劃書(見他1650卷四第109至112頁)、切結書、103年12月25日同意書(見他1650卷四第113至114頁)、金旺公司103年12月25日同意書(見他1650卷四第116頁)、杜拜德公司開發國內信用狀名單(見他1650卷四第118頁)、資料表(見他1650卷四第119至125頁)、102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四第128頁)、102年12月31日及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129頁)、101、102年損益表(見他1650卷四第130頁)、101、102年股東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四第131頁)、101、102年現金流量表(106他1650卷四第132頁)、101、102年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四第133至142頁)、臺灣銀行105年3月17日授信申請書(見他1650卷四第144頁)、資料表(見他1650卷四第145至150頁)、104年10月31日之存借款明細表、廠商往來明細表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資料表、變更登記表、章程(見他1650卷四第151至173頁)、開發國內信用狀名單(見他1650卷四第174頁)、105年1月25日聲明書(見他1650卷四第175頁)、104年損益表(見他1650卷四第176頁)、10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見他1650卷四第177頁)、會計師105年2月5日承諾書(見他1650卷四第178頁)、杜拜德公司之104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79頁)、104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80頁)、104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81頁)、104年5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82頁)、104年3-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83頁)、104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84頁)、103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185頁)、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四第187頁)、10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188頁)、105年1月25日委託書、切結書、營運計劃書、資料表(見他1650卷四第192至204頁)、102、103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四第222至225頁)、103年12月31日及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226頁)、103、102年損益表(見他1650卷四第227頁)、102、103年股東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四第228頁)、102、103年現金流量表(見他1650卷四第229頁)、103年及102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四第230至237頁)、臺灣銀行106年3月14日授信申請書(見他1650卷四第238頁)、資料表(見他1650卷四第239至245頁)、105年12月30日之廠商往來明細表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存借款明細表、變更登記表、章程、資料表(見他1650卷四第245至266頁)、開發國內信用狀名單(見他1650卷四第267頁)、同意書、切結書、聲明書(見他1650卷四第268至272頁)、105年損益表(見他1650卷四第274頁)、1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275頁)、10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四第276頁)、105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278頁)、105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279頁)、105年5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280頁)、105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281頁)、105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282頁)、105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401)(見他1650卷四第283頁)、資料表、同意書(見他1650卷四第284至292頁)、103、104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四第293至296頁)、104年12月31日及10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297頁)、103、104年綜合損益表(見他1650卷四第298頁)、103、104年股東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四第299頁)、103、104年現金流量表(見他1650卷四第300頁)、104年及103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四第301至309頁)、104、10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四第310至312頁)、105年12月31日及1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四第313頁)、104、105年綜合損益表(見他1650卷四第314頁)、104、105年股東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四第315頁)、104、105年現金流量表(見他1650卷四第316頁)、105年12月31日及104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四第317至325頁)、夏普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金旺公司2016年7月20日汽車零件模具合作開發合同(見他1650卷四第326至336頁)、臺灣土地銀行106年10月19日大直放字第1065002839號函(見他1650卷四第338頁)、杜拜德公司之105年2月17日臺灣土地銀行請領貸款書(見他1650卷四第339頁)、105年3月7日、105年5月13日、105年7月11日、105年9月14日、105年11月11日、106年1月11日臺灣土地銀行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見他1650卷四第340至345頁)、106年2月15日臺灣土地銀行請領貸款書(見他1650卷四第346頁)、106年3月17日臺灣土地銀行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見他1650卷四第347頁)、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銀行106年10月16日淡一信剛字第0000000-0號函(見他1650卷四第348頁)、杜拜德公司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2年7月10日借款申請書(見他1650卷四第349頁)、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2年7月15日放款擔保品評估調查紀錄表(見他1650卷四第350至351頁)、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2年7月15日授信批覆書(見他1650卷四第352至355頁)、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2年7月30日授信約定書暨不動產資料(見他1650卷四第356至36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7月3日)(見他3697卷第44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7年3月5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70421999號書函(見偵13061卷一第517至519頁)、(以下為粉墨公司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6月8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90552265號函(見本院卷六第59頁)、粉墨公司外銷貨物零稅率退稅外匯收入表格(見本院卷六第165至166頁)、102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67頁)、102年11至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69頁)、103年1至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71頁)、103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73頁)、盛立公司合作金庫104年6月26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單(受款人:粉墨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75至177頁)、夏普公司104年7月29日土地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受款人:粉墨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81頁)、粉墨公司103年11-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83頁)、盛立公司合作金庫104年8月14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粉墨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85至186頁)、粉墨公司104年3至4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91頁)、夏普公司合作金庫104年9月11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93至195頁)、粉墨公司104年5至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97頁)、粉墨公司104年7至8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199頁)、夏普公司之合作金庫105年1月28日匯入匯款通知書、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交易憑證(收款人:金旺公司)(見本院卷六第203至207頁)、粉墨公司104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209頁)、盛立公司104年8月21日土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受款人:粉墨公司)(見本院卷六第213頁)、夏普公司104年8月27日土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受款人:粉墨公司)(見本院卷六第21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7月17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90552858號函(見本院卷七第51頁)、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102年至104年外銷零稅率退稅表格(附表一)(見本院卷七第53頁)、粉墨公司退稅明細(見本院卷七第57頁)、粉墨公司106年開立銷貨統一發票(營業人專用章未蓋)(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二第389至391頁)、粉墨公司105年開立銷貨統一發票(營業人專用章未蓋)(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二第392至39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10年6月1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101754069號函(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33至34頁)、玉山銀行108年3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23199號函(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65頁)、粉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表(00000000至00000000)(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67至70頁)、粉墨公司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交易資料卷六第71至7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5年8月26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5020440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102年至104年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相關資料(見調查卷6-1第1頁)、粉墨公司102年5至6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2頁)、粉墨公司102年5至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3頁)、山堡公司102年6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4頁)、粉墨公司102年11月4日、102年11月8日支票(支付:山堡公司)(見調查卷6-3第5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6頁)、彰化銀行2013年7月31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收款人:粉墨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7頁)、粉墨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台幣活期性存款明細(見調查卷6-3第8頁)、粉墨公司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8日支票(支付:山堡公司)(見調查卷6-3第9頁)、粉墨公司102年9-10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10頁)、粉墨公司102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11頁)、藏薇公司102年9月16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2頁)、粉墨公司102年11月11日至103年1月7日臺灣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13至14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15頁)、粉墨公司102年11至12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16頁)、粉墨公司102年11至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17頁)、亞鈿公司102年11月13日、102年12月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8頁)、粉墨公司103年4月24日至103年8月21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19至20頁)、粉墨公司103年5月19日至103年8月25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21至22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3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4頁)、粉墨公司103年1至2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25頁)、粉墨公司103年1至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26頁)、亞鈿公司103年1月3日、103年1月16日、103年2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27頁)、粉墨公司103年5月19日至103年8月25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28至29頁)、粉墨公司103年10月9日、103年10月20日支票(支付:山堡公司)(見調查卷6-3第30至31頁)、粉墨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台幣活期性存款明細(見調查卷6-3第32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33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34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35頁)、粉墨公司103年3至4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36頁)、粉墨公司103年3至4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37頁)、天方公司103年3月7日、103年3月2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38頁)、富豪室公司103年4月8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38頁)、粉墨公司103年8月21日至103年9月19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39至40頁)、粉墨公司103年5月19日至103年10月9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41至43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4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5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6頁)、合作金庫銀行2014年10月9日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收款人:粉墨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7頁)、合作金庫銀行2014年10月24日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收款人:粉墨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8頁)、臺灣銀行103年11月5日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9至50頁)、粉墨公司103年5至6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51頁)、粉墨公司103年5至6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52頁)、天方公司103年5月2日、103年5月1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53頁)、富豪室公司103年5月23日、103年6月5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54頁)、粉墨公司0000000至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55至57頁)、粉墨公司103年8月25日至103年10月9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58至59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60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61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BG03PA65S138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62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63頁)、土地銀行103年12月19日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粉墨公司、匯款人: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64至65頁)、土地銀行103年11月24日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粉墨公司、匯款人: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66至67頁)、粉墨公司103年7至8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68頁)、粉墨公司103年7至8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69頁)、粉墨公司103年9月19日至103年12月1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70至72頁)、粉墨公司103年10月9日至103年11月25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73至74頁)、粉墨公司103年7至8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75頁)、粉墨公司103年7至8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76頁)、合作金庫銀行104年3月20日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粉墨公司、匯款人: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77至78頁)、臺灣銀行104年5月29日買匯水單/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收款人:杜拜德公司、匯款人: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79至80頁)、大鑫公司103年7月26日至103年8月26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3年8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81至82頁)、大鑫公司103年6月26日至103年7月29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3年7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83至84頁)、粉墨公司2014年8月13日Packing List、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86至87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88頁)、粉墨公司2014年6月11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89頁)、粉墨公司2014年7月10日Packing List、INVOICE(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90至91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92頁)、粉墨公司2014年6月11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93頁)、粉墨公司2014年7月23日Packing List、INVOICE(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處卷6-3第94至95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96頁)、粉墨公司2014年6月9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97頁)、粉墨公司2014年7月4日Packing List、INVOICE(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98至99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BG03PD32S022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100頁)、粉墨公司2014年6月4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101頁)、富豪室公司2014年6月3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02頁)、富豪室公司與粉墨公司103年6月12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3第103至105頁)、富豪室公司0000年0月0日出貨單(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06頁)、富豪室公司103年7月2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07頁)、啟羿公司103年6月5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08頁)、粉墨公司與啟羿公司103年6月25日買賣合約(見調查卷6-3第109至110頁)、啟羿公司103年7月16日銷貨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11頁)、啟羿公司103年7月16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12頁)、天方公司103年6月10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13頁)、天方公司與粉墨公司103年6月16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3第114至115頁)、天方公司103年7月8日、000年0月0日出貨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16至117頁)、天方公司103年7月8日、103年8月7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18頁)、粉墨公司103年9月19日至103年12月1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119至121頁)、粉墨公司103年10月9日至103年11月25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122至123頁)、粉墨公司103年9至10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124頁)、粉墨公司103年9至10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125頁)、粉墨公司103年12月16日至104年3月17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126至127頁)、粉墨公司103年11月5日至104年1月12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128至129頁)、天方公司103年8月13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30頁)、天方公司與粉墨公司103年8月25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3第131至133頁)、天方公司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34頁)、富豪室公司2014年7月28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35頁)、富豪室公司與粉墨公司103年8月11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3第136至138頁)、富豪室公司0000年0月0日出貨單(見調查卷6-3第139頁)、瀚域公司103年8月1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140頁)、粉墨公司2014年9月10日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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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24至225頁)、粉墨公司104年3至4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226頁)、粉墨公司104年3至4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227頁)、豐泉發公司104年4月1日銷貨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228頁)、豐泉發公司104年2月18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229頁)、豐泉發公司與粉墨公司104年3月2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3第230至232頁)、天方公司104年4月13日、000年0月00日出貨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233至234頁)、天方公司104年3月2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235頁)、天方公司與粉墨公司104年3月13日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卷6-3第236至238頁)、豐泉發公司104年4月1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239頁)、天方公司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16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239至240頁)、粉墨公司104年8月12日至104年9月22日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見調查卷6-3第241至242頁)、粉墨公司2015年2月20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43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44頁)、粉墨公司2015年4月7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45至246頁)、粉墨公司2015年3月5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247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248頁)、粉墨公司2015年4月15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249至250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251頁)、粉墨公司2015年4月20日INVOICE、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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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283至284頁)、粉墨公司2015年4月13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85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86頁)、粉墨公司2015年6月2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87至288頁)、粉墨公司2015年5月1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89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90頁)、粉墨公司2015/06/15INVOICE、Packing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91至292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93頁)、粉墨公司2015年6月24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294至295頁)、粉墨公司2015年6月18日INVOICE、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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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389至390頁)、大鑫公司104年8月26日至104年9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9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391至392頁)、大鑫公司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11月17日統一發票(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393至394頁)、粉墨公司104年11至12月進項發票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395頁)、粉墨公司104年11至12月外銷退稅沖銷明細表(見調查卷6-3第396頁)、天方公司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18日、000年00月00日出貨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397至400頁)、天方公司104年9月18日報價單(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401頁)、天方公司與粉墨公司104年9月30日買賣合約書封面影本(見調查卷6-3第402頁)、天方公司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18日、104年11月27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403至404頁)、粉墨公司2015年9月21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05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06頁)、粉墨公司2015年11月23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07至408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09頁)、粉墨公司2015年12月2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10至411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12頁)、粉墨公司2015年12月28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3第413至414頁)、粉墨公司2015年9月21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415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416頁)、粉墨公司2015年11月5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417至418頁)、粉墨公司報單號碼CZ0000000000出口報單(買方: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419頁)、粉墨公司2015年11月16日INVOICE、Packing List(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3第420至421頁)、大鑫公司104年10月26日至104年11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4年11月25日統一發票(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422至423頁)、大鑫公司104年11月26日至104年12月25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大鑫公司105年1月8日統一發票(客戶:粉墨公司)(見調查卷6-3第424至42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6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60551095號函(見調查卷6-4第1頁)、粉墨公司102年、103年、104年申報書查詢(見調查卷6-4第17至19頁)、粉墨公司10201~1041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調查卷6-4第20至24頁)、粉墨公司10201~1041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調查卷6-4第25至34頁)、粉墨公司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18至20頁)、臺灣土地銀行石牌分行105年11月24日石牌存字第1055003352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調查卷6-5第119至132頁)、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105年11月18日合金重營字第1050004252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145至152頁、第181至20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105年11月30日105建成字第0220590091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204至226頁)、臺灣銀行天母分行105年11月29日天母營字第10550003241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各類帳戶開戶資料(見調查卷6-5第279至291頁)、臺灣銀行天母分行105年11月29日天母營字第10550003241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295至307頁)、彰化銀行北投分行105年12月21日彰北投字第1050000061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5第330至331頁、第342至346頁、第363至371頁)、粉墨公司聯邦銀行開戶申請書(見調查卷6-5第380至383頁)、粉墨公司聯邦銀行存摺存款明細表(見調查卷6-5第396至402頁)、粉墨公司申請出口退稅一覽表(見調查卷6-6第347至34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10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20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5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見調查卷6-6第404至40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6年8月22日財北國稅北投綜所一字第1060553500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調查卷6-6第407至408頁)、粉墨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報送授信資料明細(見他1650卷二第273至290頁)、臺灣銀行天母分行106年10月5日天母密字第10600031541號函(見他1650卷五第2頁)、粉墨公司臺灣銀行102年7月25日授信申請書(見他1650卷五第3頁)、粉墨公司之臺灣銀行資料表、廠商往來明細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粉墨公司之102年5月31日臺灣銀行存借款明細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見他1650卷五第4至29頁)、粉墨公司之營運計劃書、資料表(見他1650卷五第30至42頁)、粉墨公司102年5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43頁)、粉墨公司102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44頁)、粉墨公司102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45頁)、粉墨公司101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46頁)、粉墨公司101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47頁)、粉墨公司102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48頁)、粉墨公司102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49頁)、粉墨公司聲明書(見他1650卷五第50頁)、粉墨公司102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見他1650卷五第51頁)、粉墨公司102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52至53頁)、粉墨公司之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五第54頁)、粉墨公司之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55頁)、粉墨公司之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五第56頁)、粉墨公司之10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57頁)、粉墨公司之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五第58頁)、粉墨公司之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59頁)、粉墨公司之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五第60頁)、粉墨公司之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61頁)、杜拜德公司與潤泰公司之安泰登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暨其附件(見他1650卷五第69至75頁)、粉墨公司臺灣銀行104年1月29日授信申請書(見他1650卷五第76頁)、粉墨公司之臺灣銀行資料表、廠商往來明細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103年10月31日存借款明細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見他1650卷五第77至102頁)承諾書、聲明書(見他1650卷五第103至104頁)、103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見他1650卷五第105頁)、103年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106頁)、103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07頁)、103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08頁)、103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09頁)、103年5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10頁)、103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11頁)、103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12頁)、102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13頁)、102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14頁)、102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15頁)、10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五第117頁)、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118頁)、營運計劃書、同意書、切結書(見他1650卷五第119至127頁)、開發國內信用狀名單(見他1650卷五第128頁)、資料表(見他1650卷五第129至135頁)、101、102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五第136至138頁)、粉墨公司102年12月31日及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139頁)、101、102年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140頁)、101、102年股東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五第141頁)、101、102年現金流量表(見他1650卷五第142頁)、102年及101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五第143至151頁)、臺灣銀行105年3月14日授信申請書、衍生性金融商品申請書(見他1650卷五第152至153頁)、資料表、廠商往來明細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粉墨公司之104年10月31日存借款明細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見他1650卷五第154至181頁)、切結書、聲明書(見他1650卷五第182至183頁)、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184頁)、10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見他1650卷五第185頁)、104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87頁)、104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88頁)、104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89頁)、104年5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90頁)、104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91頁)、104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192頁)、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五第195頁)、10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196頁)、開發國內信用狀名單(見他1650卷五第200頁)、委託書、營運計劃書、同意書、資料表(見他1650卷五第201至215頁)、102、103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五第216至219頁)、103年12月31日及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220頁)、102、103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221頁)、101、102年股東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五第222頁)、102、103年現金流量表(見他1650卷五第223頁)、103年及102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五第224至232頁)、臺灣銀行106年4月14日授信申請書(見他1650卷五第233頁)、資料表、粉墨公司之105年12月31日存借款明細表、廠商往來明細及主要產品產銷資料、開發國內信用狀名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見他1650卷五第234至262頁)、切結書、同意書、聲明書(見他1650卷五第263至267頁)、10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見他1650卷五第268頁)、105年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269頁)、1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270頁)、10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他1650卷五第271頁)、105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273頁)、105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274頁)、105年5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275頁)、105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276頁)、105年9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277頁)、105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278頁)、106年1至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1650卷五第279頁)、資料表(見他1650卷五第280至286頁)、104、10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五第287至289頁)、104、105年綜合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291頁)、104、105年股東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五第292頁)、104、105年現金流量表(見他1650卷五第293頁)、105年12月31日及104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五第294至302頁)、103、104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他1650卷五第303至306頁)、104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他1650卷五第307頁)、103、104年綜合損益表(見他1650卷五第308頁)、103、104年權益變動表(見他1650卷五第309頁)、103、104年現金流量表(見他1650卷五第310頁)、104年及103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見他1650卷五第311至319頁)、臺灣土地銀行大直分行106年10月19日大直放字第1065002840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102年9月24日至106年5月31日放款貸放申請書(見他1650卷五第321至34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06年10月26日合金三重字第1060005161號函暨所附粉墨公司授信申請書、公司徵信報告表(見他1650卷五第343至374頁)、粉墨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7月3日)(見他3697卷第44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7年3月5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70421999號書函(見偵13061卷一第517至519頁)、粉墨公司之105年4月至106年6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尤妮公司)(見偵13061卷一第525頁)(以下為天方公司之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6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60551095號函(見調查卷6-4第1頁)、天方公司10201至1041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調查卷6-4第50至61頁)、10201至1041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調查卷6-4第62頁)、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21至31頁)、聯邦銀行106年3月21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13309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天方公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6第170至17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106年4月5日合金大稻埕字第1060001010號函暨所附天方公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6第213至218頁)、天方公司之聯邦銀行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1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13日、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21日、103年8月22日傳票(見調查卷6-6第302至305頁)、聯邦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異常資金流向(見調查卷6-6第374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7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8月2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3330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稽查報告(見他3697卷第1至21頁)、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106年8月23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見他3697卷第21至2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05年10月25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050753926號函(見他3697卷第23頁)、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05年10月25日移送辦理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通報單(見他3697卷第24頁)、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05年10月25日查核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報告表(鼎然興公司)(見他3697卷第25至2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8月23日)(見他3697卷第2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05年10月25日查核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報告表(新大地公司)(見他3697卷第28至2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05年10月25日查核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報告表(方蘭公司)(見他3697卷第30至31頁)、10405~10504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3697卷第32至39頁)、設立及歷次變更事項一覽表(見他3697卷第4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3月23日)(見他3697卷第41頁)、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7月31日)(見他3697卷第42至43頁)、設立登記表(見他3697卷第44至45頁)、變更登記表(見他3697卷第46至54頁)、天方公司與華鈦公司103年10月5日租賃契約書(見他3697卷第56至61頁)、華鈦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8月10日)(見他3697卷第62頁)、華鈦公司之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8月10日)(見他3697卷第63至64頁)、華鈦公司之全國稅籍異常查詢列印作業(見他3697卷第65至67頁)、天方公司105年4月26日營業人停業申請書(見他3697卷第68頁)、103年10月28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他3697卷第69至70頁)、104年6月23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他3697卷第71至7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4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251A號函、送達證書(見他3697卷第73至76頁)、黃國彥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製表日期:106年3月29日)(見他3697卷第77頁)、黃國彥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3697卷第77至80頁)、楊一一之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4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251B號函、送達證書(見他3697卷第83至85頁)、楊一一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製表日期:106年3月29日)(見他3697卷第87頁)、楊一一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3697卷第88至89頁)、黃素芬之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4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251C號函、送達證書(見他3697卷第90至92頁)、黃素芬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製表日期:106年3月29日)(見他3697卷第93頁)、黃素芬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3697卷第94至95頁)、詹木松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製表日期:106年7月31日)(見他3697卷第96頁)、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9月25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040753891號函(見他3697卷第98頁)、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11月11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040754626號函(見他3697卷第99頁)、卜鈺之天方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7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26580號函、送達證書(見他3697卷第106至108頁)、卜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製表日期:106年7月3日)(見他3697卷第109頁)、卜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3697卷第110至112頁)、卜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基本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6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25760號函(見他3697卷第113至114頁)、天方公司申購統一發票資料(見他3697卷第115頁)102年4月29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他3697卷第119頁)、103年10月28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他3697卷第120頁)、104年6月23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他3697卷第121頁)、黃素芬之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見他3697卷第122頁)、楊一一之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見他3697卷第123頁)、黃國彥之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見他3697卷第124頁)、天方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7月31日)(見他3697卷第125頁)、103年、104年、105年、106年申報書查詢(製表日期:106/08/04)(見他3697卷第126至129頁)、102年、103年、104年、105年申報書查詢(製表日期:106/03/23)(見他3697卷第130至13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製表日期:106年8月4日)(見他3697卷第134至135頁)、103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36頁)、103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37頁)、103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38頁)、103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39頁)、103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0頁)、104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1頁)、104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2頁)、104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3頁)、104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4頁)、104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5頁)、104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6頁)、105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7頁)、105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3697卷第148頁)、103/03至103/12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列印作業(見他3697卷第149頁)、104/01至104/12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列印作業(見他3697卷第150頁)、105/01至105/02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列印作業(見他3697卷第151頁)、103/02至103/12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列印作業(見他3697卷第152頁)、104/01至104/12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列印作業(見他3697卷第153頁)、105/01至105/02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列印作業(見他3697卷第15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表(進項)(見他3697卷第155頁)、10303至10502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以買受人按銷售人列印)(見他3697卷第156至160頁)、10303至10502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見他3697卷第161至179頁)、10303至1050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3697卷第180至183頁)、銷項營業人103/03至105/02循環交易表(進項)(見他3697卷第18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表(銷項)(見他3697卷第428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天方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涉案期間:10303~10502)(見他3697卷第429頁)、10303至10502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見他3697卷第430頁)、10303至10502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他3697卷第431至434頁)、10303至1050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3697卷第442頁)、10303至1050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他3697卷第44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3月6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041750665號函(見他3697卷第449至45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4月27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040751780號函(見他3697卷第45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見他3697卷第45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見他3697卷第460頁)、103年度其他電子設備及其零組件批發同業利潤率(見他3697卷第46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製表日期:106年8月10日)(見他3697卷第462至46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製表日期:106年8月22日)(見他3697卷第464至465頁)、留抵稅額線上查詢作業(見他3697卷第466至46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他3697卷第46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他3697卷第46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他3697卷第47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3697卷第47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3697卷第47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3697卷第473頁)、(富豪室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6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60551095號函(見調查卷6-4第1頁)、102年1至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調查卷6-4第63至69頁)、102年1月至104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調查卷6-4第70至72頁)、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32至40頁)、聯邦銀行106年3月21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13309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富豪室公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6第179至182頁)、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異常資金流向(見調查卷6-6第375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80至381頁)、103年7月18日、103年7月20日、103年7月25日支票(見他1650卷一第372頁)、2014年6月16日報價單(客戶:金旺公司)(見他1650卷一第45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10月1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3793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稽查報告(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4389號卷【下稱他4389卷】第3至1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107年7月9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見他4389卷第1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07年6月26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1070905952號書函(見他4389卷第19頁)、富豪室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辦理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通報單(見他4389卷第20頁)、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他4389卷第21至22頁)、103年7月至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見他4389卷第23至25頁)、設立及歷次變更事項一覽表(見他4389卷第26頁)、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見他4389卷第27頁)、營業稅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7月6日)(見他4389卷第28至3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7月6日、黃軒昀)(見他4389卷第3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7月16日、吳樹欉)(見他4389卷第3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7月16日、羅士發)(見他4389卷第33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7月16日、黃軒昀)(見他4389卷第34至36頁)、設立登記表(見他4389卷第37至38頁)、變更登記表等資料(見他4389卷第39至58頁)、涉案負責人及關係人戶籍、調查函送達證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5743B號函暨送達證書(見他4389卷第59至61頁)、黃軒昀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見他4389卷第6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見他4389卷第6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見他4389卷第6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5743A號函暨送達證書(見他4389卷第65至67頁)、羅士發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見他4389卷第6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見他4389卷第6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見他4389卷第7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見他4389卷第7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1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7076號函暨送達證書(見他4389卷第72至74頁)、吳樹欉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見他4389卷第7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1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6912號函(見他4389卷第77頁)、臺北○○○○○○○○○107年7月17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076006234號函(見他4389卷第78頁)、吳樹欉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第7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第8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第81頁)、詹木松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見他4389卷第82頁)、全國異常稅籍查詢列印(見他4389卷第83至92頁)、富豪室公司向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紀錄、申購發票資料(見他4389卷第93至94頁)、102年12月28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他4389卷第95至96頁)、100年8月4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他4389卷第97頁)、稽核表(見他4389卷第9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7月18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2158977號函(見他4389卷第9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1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60090號函(見他4389卷第10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7年7月19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1070256996號函(見他4389卷第10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7年7月18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1072257904號函(見他4389卷第102頁)、富豪室公司之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7月17日)(見他4389卷第103至10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1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6817號函(見他4389卷第106頁)、(富豪室公司100~103年度綜所稅BAN給付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他4389卷第10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他4389卷第10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他4389卷第10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他4389卷第110頁)、(100~103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第11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第11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第11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他4389卷第114頁)、(營業稅年度申報檔及401申報書檔)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他4389卷第115至117頁)、100、101、102、103、104、105年申報書查詢(見他4389卷第118至123頁)、100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24頁)、100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25頁)、101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26頁)、101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27頁)、101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28頁)、101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29頁)、101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0頁)、101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1頁)、102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2頁)、102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3頁)、102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4頁)、102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5頁)、101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6頁)、102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7頁)、103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8頁)、103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39頁)、103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40頁)、103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41頁)、103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42頁)、103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4389卷第143頁)、(海關進、出口申報資料查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口報單細項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14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見他4389卷14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口報單總項清單(見他4389卷146頁)、跨中心列印出口報單總細項清單、批次報表RPT轉PDF作業(見他4389卷14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資料來源:徵銷明細檔)(見他4389卷148至14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所得年度:100年7月19日至100年12月31日)(見他4389卷15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所得年度: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見他4389卷15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所得年度: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見他4389卷15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所得年度: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見他4389卷15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表(進項)(見他4389卷15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BLQ進項)、進項來源(BLM325)、100年9月至104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以買受人按銷售人列印)(見他4389卷155至157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見他4389卷158至17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4389卷175至178頁)、102年1月至102年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多利公司)(見他4389卷第229至230頁)、100年11月至103年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大潤發公司)(見他4389卷第318至324頁)、100年11月至103年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豐彩公司)(見他4389卷第352至35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BLQ全部銷項)、銷項去路(BLM3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表(銷項)(見他4389卷第355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富豪室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涉案期間:100年9月至104年12月、調檔批次:A09913)(見他4389卷第356至359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調檔批次:A09913)(見他4389卷第360至363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他4389卷第364至38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他4389卷第384至388頁)(已開立已扣抵銷項清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表(銷項)(見他4389卷第389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富豪室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他4389卷第390至393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調檔批次:A09914)(見他4389卷第394至396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調檔批次:A09914)(見他4389卷第397至414頁)、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涉案人涉案期間-虛開發票分析表)(他4389卷第415至428頁)、(留抵稅額及欠稅資料查詢)留抵稅額資料線上查詢(見他4389卷第429至43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資料來源:徵銷明細檔+共同欠稅索引檔)(見他4389卷第431至43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11月2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42882號函(見他4389卷第439頁)、(豐泉發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6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60551095號函(見調查卷6-4第1頁)、102年1月至104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調查卷6-4第73至7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調查卷6-4第79頁)、公司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1至5頁)、聯邦銀行106年3月21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13309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公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調查卷6-6第183至186頁)、聯邦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異常資金流向(見調查卷6-6第376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84至385頁)、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38至441頁)、(盛立公司、夏普公司部分)夏普公司、盛立公司香港註冊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1第466至472頁)、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臺北關辦公室106年7月3日北關督字第106090324號函(見調查卷6-4第80至81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4年12月9日北普機字第1041041687號函(見調查卷6-4第349至350頁)、杜拜德公司2013年6月25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51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10月13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53頁)、粉墨公司2013年6月25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62頁)、粉墨公司2014年9月10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63頁)、粉墨公司2014年9月16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64頁)、粉墨公司2014年9月25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65頁)、金旺公司2013年7月1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73頁)、金旺公司2014年12月17日INVOICE(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377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9月9日INVOICE(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4第384頁)、杜拜德公司2014年9月24日INVOICE(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4第385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1月21日北普機字第1051002588號函(見調查卷6-4第402頁)、粉墨公司2014年7月29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405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商務組105年1月6日台港(商組)字第0160041號函(見調查卷6-4第403至404頁)、盛立公司2015年12月29日函(見調查卷6-4第413頁)、粉墨公司2013年5月10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455頁)、粉墨公司2014年8月14日QUOTATION(客戶:盛立公司)(見調查卷6-4第458頁)、夏普公司2015年12月30日函(見調查卷6-4第473頁)、粉墨公司2015年3月5日QUOTATION(客戶:夏普公司)(見調查卷6-4第489頁)、香港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商業登記署查詢結果(見調查卷6-4第509至516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商務組105年3月4日台港(商組)字第160467號函及所附盛立公司2016年2月19日函及投寄掛號郵件證明(見調查卷6-4第517至521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1月6日北普竹字第1051000437號函及Flashdie產品說明(見調查卷6-4第522至524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8月29日北普機字第1051032544號函及裸晶產品說明(見調查卷6-4第525至526頁)、晟碟公司105年9月14日函(見調查卷6-4第527至529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5年8月3日工研院字第1050012715號函及所附IC廠牌型號觀察報告(見調查卷6-4第533至540頁)、盛立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2016年7月11日汽車零件模具開發投資合同(見他1650卷四第2至9頁)、(毅盈公司部分)公司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6至8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86頁)、(山堡公司部分)公司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9至12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89頁)、(瀚域公司部分)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41至47頁)、聯邦銀行106年6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2783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瀚域公司存摺存款明細表(見調查卷6-6第279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82至383頁)、手寫資料(見他1650卷一第363至366頁)、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42至446頁)、(藏薇公司部分)公司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48至63頁)、聯邦銀行106年6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2783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藏薇公司基本資料(見調查卷6-6第234至235頁)、聯邦銀行106年6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2783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藏薇公司存摺存款明細表(見調查卷6-6第259至261頁)、聯邦銀行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1日、103年8月1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7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19日傳票(見調查卷6-6第309至318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87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6月28日)(見他3697卷第32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見他3697卷第325頁)、103年1月至104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3697卷第326至328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他3697卷第329至33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9月27日)(見他4389卷第27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1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649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他4389卷第273至282頁)、(尤妮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1月2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41159號函(見本院卷三第227頁)、105、106年申報書查詢(見本院卷三第231至23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95號(被告:周朋奎)(見本院卷四第243至24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347號(被告:周朋奎)(見本院卷四第249至26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8月1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31978號函(見本院卷六第220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221至22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7509號起訴書(被告:周朋奎)(見本院卷六第246至252頁)、聯邦銀行106年6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2783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尤妮公司基本資料(見調查卷6-6第257頁)、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55至457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偵13061卷一第458頁)、聯邦銀行106年6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2783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尤妮公司基本資料(見調查卷6-6第257頁)、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他1650卷一第269頁)、(啟羿公司部分)公司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64至70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88頁)、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51至454頁)、(亞鈿公司部分)公司登記資料(見調查卷6-5第71至74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90至391頁)、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47至450頁)、(峰閣公司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95號(被告:周朋奎)(見本院卷四第243至24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347號(被告:周朋奎)(見本院卷四第249至263頁)、峰閣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調查卷6-6第392至393頁)、峰閣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34至437頁)、市調處106年2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李泰成)(見他1650卷二第3至8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葉宗信)(見他1650卷二第9至14頁)、市調處106年6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周朋奎)(見他1650卷二第15至19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筆錄(受執行人:張芳源)(見他1650卷二第20至27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滿書倩)(見他1650卷二第28至32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金旺公司、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賣座公司)(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410號卷【下稱警聲搜410卷】第39至47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張芳源)(見警聲搜410卷第50至56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蕭嘉嫺)(見警聲搜410卷第59至64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江芊)(見警聲搜410卷第67至71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筆錄(受執行人:滿書倩)(見警聲搜410卷第74至77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筆錄(受執行人:詹木松)(見警聲搜410卷第80至82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筆錄9:40(受執行人:黃素芬)(見警聲搜410卷第86至88頁)、市調處106年5月16日搜索筆錄8:45(受執行人:黃素芬)(見警聲搜410卷第92至94頁)、市調處106年5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詹木松)(見警聲搜430卷第17至27頁)、市調處106年5月24日搜索筆錄(受執行人:詹木松)(見警聲搜430卷第30至33頁)、市調處106年5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黃素芬)(見警聲搜430卷第36至40頁)、市調處106年5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江松穎)(見警聲搜430卷第43至50頁)、市調處106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周朋奎)(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460號卷【下稱警聲搜460卷】第16至22頁)、市調處106年6月7日搜索筆錄8:00(受執行人:周朋奎)(見警聲搜460卷第25至27頁)、市調處106年6月7日搜索筆錄8:10(受執行人:周朋奎)(見警聲搜460卷第31至33頁)、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7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3061卷一第484至489頁)、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保字第17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3061卷二第1至15頁)、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74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3061卷二第16至25頁)、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74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3061卷二第26頁)、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7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3061卷二第27至28頁)、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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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爭點
被告2人係以上揭情詞置辯,故本案應審究之爭點在於:被告葉宗信及蕭嘉嫺有無與共同被告張芳源共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詐領出口退稅款之犯行?意即上開交易是否為真實交易?若非屬真實交易,然被告葉宗信及蕭嘉嫺對於上情是否均屬明知,而與共同被告張芳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院認定被告無罪之理由,茲析述如下:
(一)依照卷內證據可知,金旺、杜拜德、粉墨公司之上游公司即共同被告詹木松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天方、富豪室、豐泉發及瀚域公司;共同被告周朋奎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山堡、毅盈、藏薇、峰閣、亞鈿、啟羿、佳聖及尤妮公司等進項來源應屬虛偽,而有虛偽交易之情:
1.天方公司部分
據天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素芬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於000年0月間詹木松找我來擔任天方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我的前手負責人為楊一一(原名楊正群,下均稱楊一一),她那時候跟詹木松說不要當負責人了,詹木松跟楊一一來找我說天方公司跳票,楊一一不想當負責人,詹木松想收掉公司,但公司要有負責人所以我才先掛名讓他去處理解散事宜,詹木松才找我當該公司的負責人。我曾經於101至102年間與詹木松交往,當時我只是基於友情相挺。公司實際營運都是詹木松在負責,我只有進去過該公司一次且沒有在那裡上班,當時公司裡面沒有人。天方公司大小章、發票及銀行存摺都是詹木松在保管使用,也是詹木松去領的發票。天方公司開給金旺等四家公司的發票或買賣合約書都不是我做的,是詹木松經手。我實際上沒看過天方公司購買或銷售的晶片,後來詹木松交保時我才知道他是做假交易,之前他都要我不要管這麼多。我確定天方公司沒有實際在營運,其他公司我沒經手也不認識,要問詹木松才清楚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349至361頁、第376至379頁;本院卷五第319至330頁);證人黃國彥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2年3月29日成立天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方生物),從事牛樟芝買賣業務,於103年間我貸款還不出來,就把我的公司讓給楊一一,我要求她將天方生物改名,之後我就沒有插手公司的經營。103年3、4月間天方生物想要拓展業務並向銀行辦貸款,我因而間接認識詹木松,詹木松跟我借用天方生物的發票章要開發票,說是為了幫我向銀行辦理貸款,說要讓營收好看才能順利貸到款項,他跟我要求用銀行同意貸款金額的1成做為報酬,所以我才同意詹木松使用天方生物的發票章,也有交付公司空白統一發票、大小章給他,但他開發票的品項都是電子產品,與我公司營業項目完全無關,且發票張數甚多,之後又要我開立支票作為支付貨款的證明,但支票沒有實際支付只是作為貸款的附件。我有要求看詹木松每月開立發票的情形,發現與我登記項目不同且沒有的品項,後來我詢問後才知道詹木松亂搞,我才於103年7至8月間跟詹木松說要找人接替。後來於103年8月7日我將公司轉給詹木松找來接替的楊一一,且要求將天方生物改名為天方公司及變更營業地址,但使用還是相同的統一編號。天方生物自102年設立至103年、7至8月更名中這段時間我沒看過任何電子產品(包括包裝或紙箱)的製造、銷售及代理買賣業務,我自己也沒有製造、銷售或代理任何電子產品,天方公司也沒有資本額、工廠或人力製造快閃記憶體,公司員工只有我1人沒有其他員工,由我負責所有業務,詹木松說要增加營業項目也沒這樣做。詹木松在天方生物沒有擔任或負責任何業務,我保管該公司的大小章跟存摺,但詹木松說要辦貸款時我會把上開資料提供給他。天方生物在102年至103年7、8月間實際是做保健食品和傢俱的買賣,且公司只有我1人負責所有業務,完全沒有製造、銷售任何電子產品,也沒有工廠可以製造快閃記憶體,更沒有實際出貨給金旺、杜拜德及粉墨公司。卷內天方公司出貨給金旺等公司的出貨單、合約書或發票我都沒看過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276至283頁、第285至287頁;本院卷四第283至297頁);證人楊一一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稱:我透過楊明賢認識黃素芬,她於103年7、8月間找我擔任新開設天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我實際未負責任何業務,業務部份是黃素芬負責掌控公司的運作(包括保管存摺、大小章、統一發票、支票)。我從未看到電子產品,她都不會跟我說,我也不會過問公司的運作,我沒有跟任何公司簽過契約,我只有去過銀行簽字。後來天方公司於104年間發生跳票時我有問黃素芬,但她沒跟我說理由,我就提出要離開,簽立轉讓同意書將公司轉給她。我認識詹木松,他是黃素芬的好朋友,黃素芬說天方公司很多事都是請詹木松辦理。天方公司股東成員除了我跟黃素芬之外,還有一名黃姓男子,我只知道公司業務是電子產品買賣,但我在公司從來沒看過這類產品,都是黃素芬在掌控公司業務。我只去過天方公司2次,第一次是公司剛成立時,第二次去公司只看到詹木松和朋友在聊天,沒看到其他公司成員,也沒看到電子產品,只看到堆放的紙箱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61至69頁、第81至83頁、第86至87頁),就天方公司實際均係由共同被告詹木松負責,且由詹木松保管該公司之大小章、空白發票,而該公司並無生產電子產品之能力,且營業項目亦非電子產品,更無相應之員工可供銷售快閃記憶體,其等亦均無實際看過快閃記憶體等電子產品等情均互核一致。縱使卷內有天方公司與金旺等公司之買賣合約書或發票可憑,然以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與張芳源均以相同之手法(其他公司部分詳述如後),先實際掌握由他人擔任掛名負責人且未實際經營,或曾有實際經營但因故未再經營之人頭公司,公司內亦無相應之員工或空間可供營運,只作為開立發票之公司,再以製作部分金流或物流等虛偽交易手法均屬一致;佐以共同被告詹木松始終無法提出任何其所出貨與金旺等公司之來源或進項等證據,其只泛稱快閃記憶體之進項來源為林正原與林玉琴(見本院卷二第64頁),然以天方等公司出賣與金旺等公司之金額達逾千萬元,金額甚鉅,殊無完全無法提供相關進貨證據,或得以知悉林正原與林玉琴之實際年籍、地址以供本院傳喚其等到庭之理,顯與常情相違,亦徵天方公司與金旺等公司間之交易均屬虛偽一事,堪以認定。
2.富豪室公司部分:
證人李泰成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3年間擔任富豪室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到104年9、10月該公司跳票為止,後來我跟登記負責人黃軒昀談,條件是我接手公司後續經營,每月給他2萬元當作掛名負責人之車馬費,公司開出去的支票由我負責兌現。原本該公司是要做省電日光燈跟燈泡的業務,但我接手後沒有實際經營,沒有做到生意所以也沒有請員工。一直到000年0月間有一位黃素芬來要債,並說要做人力派遣公司可合作經營,黃素芬就成立南日工程公司,後來她有找20幾個工人,我相信她就將富豪室公司在士林分行的支票給她做為營運之用,她說讓她接手,因為富豪室公司跟南日公司的辦公室就在隔壁。黃素芬說要保管富豪室公司的大小章等物所以我就交給她,方便用錢的時候用富豪室公司的支票,一直到104年9月支票跳票就沒在做了。我投入約500萬元,公司只有一位王姓員工負責接電話,沒有資產,該公司之前是在做飲水機買賣,當初接手是想做土地都更買賣但沒做成。富豪室公司在第一銀行的支票及三家銀行的存摺由黃素芬保管,她說要做生意,後來公司跳票後我就找不到黃素芬,我透過朋友陳先生才知道詹木松跟黃素芬在買賣發票,他們利用富豪室公司的發票虛銷進貨,並用大額存提做金流,公司發票及發票章都是黃素芬去領跟保管,她開發票沒有問過我,所以只要是公司開的發票都是假的,我也沒有看過富豪室公司與金旺等公司之買賣契約書、出貨單或報價單,更沒看過快閃記憶體的晶片。我開票只有用臺灣銀行汐止分行、陽信銀行社子分行的支票帳戶裡有我的錢,黃素芬無法動用,我開票的對象都是個人,不是公司,只要是富豪室公司第一銀行士林分行帳戶開票的對象都是黃素芬或詹木松所使用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至22頁;本院卷四第407至422頁);證人黃軒昀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12月14日我是借名給李泰成於富豪室公司登記為股東及負責人,出資應該是李泰成幫我出資的,當時是我的友人蔡佳宏說他要跟傅先生一起投資富豪室公司,要申請支票或貨款,需要信用良好的人擔任登記負責人,他說只要銀行以公司名稱在臺灣銀行汐止分行開戶成功後就會把我換掉,我每個月有2萬5千元的人頭車馬費,但我只領了半年。後來傅先生出事後,李泰成知道富豪室公司是一間空殼公司,他當時想要做都更、頂下公司繼續經營,富豪室公司實際營運才由李泰成接手。因為他以前曾經跳票過、信用不良,所以希望我繼續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約定每月給我2萬元的薪資繼續掛名。當時富豪室公司對外有很多負債,李泰成願意償還債務,所以我才答應幫他這個忙。我有去吳孟玲律師事務所公證,並於102年11月19日簽協議書,明定我只是富豪室公司名義上的負責人,李泰成才是實際營運負責人,所有東西都由他全權處理。當初公司剛創立,銀行要我簽名時我才會去公司,不然我都不會進公司。我只知道富豪室公司的辦公室有掛看板,後來有向銀行申請貸款,我當時有跟銀行的人在場,申貸沒有成功,該公司員工人數跟業務我都不清楚,資金調度、銀行存摺、印章、空白統一發票都是李泰成負責,帳都是黃素芬在處理,黃素芬是公司會計。我有在交易明細上看過詹木松有存、提富豪室公司的銀行帳戶,但原因我不清楚。至於富豪室公司與金旺等公司間銷售快閃記憶體、貨款、交貨、價金、合約書、開立發票等業務我都不清楚也沒看過。我也沒有在富豪室公司的辦公室裡看過快閃記憶體或裝箱的貨物。我後來收到傳票才知道富豪室公司有開空頭發票,所以我跟李泰成求證,他說公司沒有任何的買賣、沒有營運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185至191頁;本院卷四第299至308頁),及證人黃素芬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曾經幫我友人詹木松開過富豪室公司的發票給金旺等四家公司,所以才知道這間公司。103年間我介紹富豪室公司的登記負責人黃軒昀給詹木松,當時詹木松向我表示富豪室公司要作業績,所以他才要這樣開發票。黃軒昀只是富豪室公司掛名負責人,她完全不管事,平常也很少進辦公室,加上富豪室公司我沒看過有其他員工進出。富豪室公司的大小章、發票和銀行存摺都是詹木松在使用,只要詹木松忙不過來,就會請我幫忙他開立銷貨發票,是由李泰成授權給他,因為富豪室公司當時要走銀行借貸問題,李泰成需要公司實際在運轉,但是富豪室公司當時沒有什麼生意往來,就請詹木松幫他作生意的買賣,讓詹木松賺一點利差。詹木松跟我講過,他協助很多公司開立發票,為了避免筆跡相同,要請我幫這個忙,所以我在104年11月7日有依照詹木松的手寫指示(包括公司名稱、統編、品名、日期及金額)開立富豪室公司的發票,我當時就在富豪室公司辦公室隔壁經營南日公司。我知道的有開給金旺、杜拜德、粉墨及賣座公司。富豪室公司的空白發票都是詹木松在保管使用。除了登記負責人外,我沒有看過有其他員工出入,我也沒有實際看過貨品,我只幫忙開過發票,有無收到款項我都不知道,我只知道發票上載的貨物是英文,詹木松說是電子零件、晶片,他有拿過一排真空包裝袋子、一片給我看,但看不到裡面的東西。詹木松怕國稅局問我公司在做什麼,才給我看叫我說是這個晶片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351頁、第354至355頁、第359至360頁;本院卷五第322至324頁、第326頁),可認共同被告詹木松利用富豪室公司之負責人李泰成、黃軒昀交與該公司之大小章、發票章以拓展業務之機會,且富豪室公司亦無人力、物力得以承擔逾高達數千萬元之快閃記憶體之訂單,卻以上開與天方公司相同之手法,恣意開立該公司之發票與金旺等公司。又共同被告詹木松復無法提出任何上游之進貨資料等證據可佐,亦徵富豪室公司與金旺等公司間之交易均屬虛偽一事,堪以認定。
3.豐泉發公司部分:
證人陳志誠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稱:103年間詹木松找我擔任豐泉發公司的人頭登記負責人,公司大小章、存摺、發票都在詹木松手上,我完全沒有負責公司任何事情,只是詹木松找我幫忙,我基於與他一、二十年的交情,純粹幫忙沒有收取任何報酬。公司裡面只有兩個位置,一個是我一個是詹木松,沒有其他員工。我什麼都沒負責,詹木松跟我說豐泉發公司是買賣快閃記憶體,但我不知道他是跟誰進貨,我沒有實際看過快閃記憶體的貨,不知道是跟誰進貨或銷貨給誰。豐泉發公司沒有倉庫放貨,三重的辦公室很小不可能放得下那些貨。只有一次國稅局通知公司逃漏稅時,要我過去說明提供公司銷售的貨物樣品,詹木松就交給我一箱快閃記憶體,讓我拿去給臺北市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看,他要我跟稅務人員說公司是在做快閃記憶體的買賣,我是相信詹木松有真的在做進出貨,但只有詹木松說的。我沒有跑銀行作帳務工作,發票跟稅都是詹木松開的跟繳的。我知道詹木松有委任一位游姓會計師處理公司帳務,公司發票是會計師去領回再交給詹木松,報稅也是詹木松委由會計師處理。後來於105年間我去申請發票時被國稅局說公司是假的、欠繳營業稅、開的發票怪怪的,所以不核發發票給我們,才結束營業。豐泉發公司於104年間開給金旺跟粉墨公司銷售額分別為3,755、4,345萬元,銷貨收入達上億元,但應該沒有賣這麼多,是詹木松亂開發票。我只知道聽詹木松說快閃記憶體是跟國外進口,怎麼處理我不清楚,如果以公司名義進口貨物我應該會在相關文件上簽字,但我沒簽過。豐泉發公司沒有倉庫、辦公室也很小,不可能放得下那些貨。豐泉發公司是跟其他公司買進來賣,但進來的貨很少,會將貨放在泰山,什麼地方我不記得,我只看到盒子,裡面裝什麼東西我不知道。我從來沒看過公司有進貨的東西,也從來沒有看過詹木松有跟其他公司有交易,因為我缺錢才當公司負責人,詹木松跟我說如果跟銀行貸款成功會給我100萬元左右,但我後來實際上沒有拿到錢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304至311頁、第314至317頁),及證人李晉杉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3年11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豐泉發公司改名前即曜鴻開發公司的負責人,後來我認識陳志誠,他請我把公司改名後賣給他,賣給他之後陳志誠沒有給我錢,我有保留股份,所以我繼續做三個月的負責人。金旺等公司應該都是我過給陳志誠後發生的事,我把東西給陳志誠跟經理詹木松處理,我都不管事,這些公司我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80至381頁),可知共同被告詹木松找陳志誠擔任豐泉發公司之人頭登記負責人,而豐泉發公司並無交易量達數千萬元之員工、空間或能力得以販賣快閃記憶體與金旺等公司,然共同被告詹木松卻於取得該公司之大小章、發票章後,以上開相似之手法,擅自虛偽開立該公司之發票與金旺等公司,亦徵豐泉發公司與金旺等公司間之交易均屬虛偽一事,堪以認定。
4.瀚域公司部分:
證人游智雄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2年至103年間有擔任過瀚域公司的負責人,但當時是被一位叫黃子豪的人騙,他說要做工廠配件的生意、開公司,叫我跟他一起配合,並要我擔任負責人,但後來我就找不到他的人,根本無法跟他聯繫,我也沒到過瀚域公司的辦公室。他們一開始說是正當的公司,但後來公司沒營業就解散了。瀚域公司的大小章、開給金旺等公司的發票、合約書我都沒看過,我也沒有去領過或開過發票,我也沒聽過快閃記憶體。我不認識詹木松或張芳源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69至475頁),可知瀚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不僅不清楚該公司之實際運作,更是無法聯繫當初邀集其擔任負責人之人,更不認識詹木松或張芳源,且未聽聞快閃記憶體之業務,均與一般正常營運之公司相悖;佐以證人黃素芬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2年間詹木松也有請我幫瀚域公司開立發票給張芳源的四家公司,他不自己寫的目的是怕筆跡相同,除了富豪室公司我有保管公司大小章外,其餘公司我幫忙開發票時詹木松是拿空白發票給我上面位蓋上大小章,所以我只能知道是開發票給哪間公司。扣押物品名稱為瀚域公司影本內有一份手寫札記是詹木松先寫好的,包括銷貨對象的公司名稱、統編、品名、日期及金額的資料,麥克是指周朋奎、松是詹木松、小芬就是我,詹木松說他協助很多公司開立發票,為了避免筆跡相同,所以要請我幫忙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355至357頁),且共同被告詹木松曾領取瀚域公司之印鑑(見調查卷6-5第47頁),並有開立該公司金額逾1千萬元之發票與金旺、杜拜德、粉墨等公司,卻無法提出進貨之上游公司之憑證,與上開天方等公司之理由相同,亦徵瀚域公司與金旺等公司間之交易均屬虛偽一事,堪以認定。
5.山堡公司部分:
證人孟廣昇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擔任山堡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因為101年間我開刀後,因緣際會下認識邱治群,他向我表示要以每月1萬元當山堡公司的電話客服人員,他每月拿現金給我,至103年間山堡公司遭調查後我才沒有繼續上班,我只領過幾個月的薪水。山堡公司除了我以外沒有其他員工,我不知道我為何會變負責人,就我的認知山堡公司只是虛設行號無營業,到我離開前都沒接過業務上的電話,也沒看過營業的東西。我都是在臺北市的地址接電話,但都沒到過。後來公司於102年遷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6樓的地址,辦公室都只有我一人,那個地址是在陳棻翰所開的毅盈公司裡面。邱治群有文件要我簽名才會來找我。在公司遷址後邱治群向我表示我的薪資要跟陳棻瀚領取,但我沒拿過陳棻瀚給的薪水。山堡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事宜都是陳棻瀚去辦理,該公司的業務我都不清楚,101年間的事情要問邱治群或張家銘,102年之後的事要問陳棻瀚。山堡公司的空白發票於101年間是邱治群保管,102年以後則是陳棻翰保管。我曾在邱治群跟陳棻瀚的陪同下去臺灣銀行等4家銀行開設支存帳戶,山堡公司的存摺、印章跟空白支票是分別交給他們2人,且都是他們保管,至於誰對外開立發票我不清楚,資金調度也是由他們處理。我都不清楚山堡公司營業項目為何,我不知道也沒聽過邱治群或陳棻翰提過快閃記憶體,邱治群只說過山堡公司主要是從事配管工程。我不知道102年6月10日開發票給粉墨公司198萬元的事,這要問陳棻瀚,我只是被找去當人頭,發票章都不在我手上,是在陳棻翰、邱治群他們手上。據我所知於102至104年間山堡公司沒有實際出貨快閃記憶體給金旺等公司。我不認識周朋奎或張芳源。我聽過毅盈公司是因為我擔任山堡公司登記負責人的期間,配合毅盈等公司進行假交易、逃漏稅,才導致我有前科,毅盈公司是陳棻翰的公司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55至59頁、第84至86頁;本院卷四第434至438頁),核與證人陳棻瀚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認識孟廣昇,當時一位管性男子帶孟廣昇向我表示他有一間山堡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孟廣昇,並說山堡公司的房租到期,到遷址到我經營的勝邦公司的地址,並說該公司有正常營業,我可以用山堡公司的名義開發票。我在毅盈公司無法開發票後,有請山堡公司實際負責人邱治群(原名邱裕翔,下均稱邱治群)增加營業項目,讓用山堡公司名義開發票。後來我於102年底聽孟廣昇才知道,管男是專門幫周朋奎及邱治群找人頭來作為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並用這些公司來配合做假交易、開假發票,之後我都沒有經營山堡公司的業務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50至52頁),及共同被告周朋奎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山堡公司類似毅盈公司,本身有實際營業,我安排該公司配合張芳源交易,就我而言就是賣發票給張芳源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82至483頁),就山堡公司實際上係共同被告周朋奎用作為配合與金旺等公司進行假交易之公司,公司登記負責人均為人頭等情相符,則山堡公司與金旺等公司間之交易亦屬虛偽,堪以認定。
6.毅盈公司部分:
證人陳棻瀚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1年年底透過記帳師徐春英(當時為公司登記負責人)的介紹接手毅盈公司,當時記帳跟報稅都是徐春英負責,因為我需要一間公司來開發票,便以20萬元之代價取得以毅盈公司名義開發票的權利,徐春英會給我公司的發票,我也會提供我擔任負責人之勝邦公司的上游廠商開給毅盈公司的進項發票給徐春英。102年間徐春英說負責人在亂搞,國稅局要控管毅盈公司開發票的數量,所以沒辦法再給我發票,我才成立勝邦公司。後來徐春英一直要我接手,於104年6、7月間因為毅盈公司亂開發票欠很多錢跟稅,我跟徐春英說將公司遷到勝邦公司的營業地,我認為因為公司營業額大,在融資跟貸款上會比較容易取得營運資金,才同意於104年8月20日開始擔任毅盈公司負責人(101年11月時負責人是徐春英、102年7月2日更換成蔡忠明)。我投資20萬元,當時公司股東只有我一人,沒有其他員工,我沒有在公司負責任何職務,只有每兩個月從徐春英那邊拿毅盈公司的發票開給我的客戶,也會請上游廠商開進項發票給毅盈公司,因為當時毅盈公司自102年7、8月開始拿不到發票就無營業了。毅盈公司沒有倉庫也沒有任何生財工具,自101年起應該沒有實際營業,因為我於102年初想拿毅盈公司名字申請支票被銀行拒絕,才知道該公司10幾年都沒營業,只有我以毅盈公司名義開發票部分有營業,但毅盈公司的發票章、大小章都在徐春英那邊。因為公司沒有營業,所以也沒有實際負責人,在我擔任登記負責人前,毅盈公司的任何記帳、報稅等事務都由徐春英負責。我有要求徐春英以毅盈公司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開乙存帳戶因應貨款收付之用,由我保管存摺及印鑑,每月約20至50萬元的營業額,上游廠商只有紙廠跟印刷廠等相關產業,客戶包括公家機關跟製藥公司,但交易金額都不大,公司員工只有我,沒看過其他人員。毅盈公司是經營印刷包裝用品的生意。我為了拿空白發票一年會去公司兩、三次。我於102年年底才聽孟廣昇說管男、邱治群是專門幫周朋奎及邱治群找人頭來作為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並用這些公司來做假交易、開假發票,導致毅盈公司在102年7、8月間無法開立發票,所以透過毅盈公司找到我。因為孟廣昇都聽邱治群的話,孟廣昇對商業經營不懂,才找人頭來做為公司負責人,並用這些公司來配合作假交易,開假發票。周朋奎跟邱治群都是用毅盈跟山堡公司做發票買賣,周朋奎有用毅盈公司的名片但不清楚他負責的業務,他當時是來毅盈公司應徵業務,但他自己獨立作業,他也有開毅盈公司的發票,他說他可以擴展業務做自己的事情,我認為只要不違法都同意,但我沒有實際去了解開了什麼發票。102年6、7月毅盈公司分別銷貨給杜拜德跟金旺公司各208萬418元、208萬6,560元快閃記憶體部分我不清楚,當時公司負責人不是我,我自己擔任負責人期間沒有實際出貨給金旺等公司。我也不清楚為何我於102年8月9日會變更為毅盈公司登記負責人,應該是徐春英未經我的同意擅自辦理變更登記。我沒有經手毅盈公司於102至104年間與金旺、杜拜德及粉墨公司交易快閃記憶體部分。我後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開庭才知道周朋奎及邱治群是以毅盈公司作假交易、開假發票。當時是管先生問我需不需要人當公司登記負責人,他說周朋奎跟邱治群登記很多公司的人頭都是他找的,我沒看到他們有在實際營運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6至54頁、第83至84頁;本院卷四第423至433頁),及證人蔡忠明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2年7至8月為毅盈公司登記負責人,是陳棻翰邀我擔任的,陳棻瀚自稱信用有問題,不能跟銀行往來,所以才請我擔任負責人幾個月,該公司是做印刷的,代價是每月一萬元,但我只收過幾次2、3,000元,我皆無經手營業。我只知道前手是徐春英,當時找不到陳棻瀚的時候我有去毅盈公司登記的地址,該址是徐春英開的會計師事務所,我才因此認識徐春英,她說她也找不到陳棻瀚。我只去過毅盈公司在中和的地址一次,我不知道有無實際營業,我沒看到有人在辦公室上班,我也不認識周朋奎或張芳源。當初在我擔任登記負責人時,我有交出身分證影本給陳棻瀚,但我沒有交出印章給對方,也沒有保管過公司大小章、發票或發票章,之後我就入監服刑。後續陳棻瀚冒用我的名義去申辦信用卡、支票、以毅盈公司申貸300萬元,我有要求陳棻瀚要我把我名義的負責人換掉。我不清楚毅盈公司跟金旺公司等交易合約書或快閃記憶體等事,我根本不懂商業等語(見他1650卷二第166至169頁、本院卷五第457至463頁),核與共同被告周朋奎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毅盈公司也是我利用陳棻瀚作為人頭登記為負責人,再利用該公司做交易、開假發票。張芳源實際賺3至5%,我實際賺到進項的1%,也就是我安排毅盈公司向張芳源安排的進項廠商進貨的金額的1%。金流的部分張芳源會拿現金給我付貨款,我去銀行辦理匯款匯到毅盈公司的戶頭,隔幾天我再從毅盈公司的帳戶把現金領出來,扣除我的1%報酬,其他錢再交給張芳源指定的人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77至478頁),就毅盈公司僅為人頭公司,而係由他人即共同被告周朋奎掌控乙節相符,可認毅盈公司係共同被告周朋奎做為與金旺等公司製作虛偽交易之公司,其等間之交易亦屬虛偽,堪以認定。
7.藏薇公司部分:
證人林芷柔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陳忠勇將原岩有限公司更名為藏薇公司,並邀請我擔任登記負責人。藏薇公司營業項目為建材、石材的買賣加工、流理台檯面,石材及建材來源是大陸、義大利或國內批發商,再轉售或加工轉售給營造業等建商。於102年7、8月因藏薇公司財務狀況不理想,一位黃姓友人告知我可以增加營業項目,介紹周朋奎給我認識,幫我辦工商登記、變更事宜。事後周朋奎以各種不同名義向我借藏薇公司及我個人的票,說是他要個人週轉使用,估計約100多萬元,直到103年中他突然失蹤、無法聯繫,也沒有還欠我的錢。周朋奎替藏薇公司增加電子、水產等產品買賣上、下游廠商,目的是要增加藏薇公司營收,方便向銀行申貸,並跟我要藏薇公司的存摺、大小章、發票做交易,我有將藏薇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摺、發票及大小章交給周朋奎使用過,並讓他開發票及開銀行帳戶給他作收款之用,但詳細流程我不清楚。後來我問過銀行的朋友,說這些非本業的業外收入不利申貸,加上從黃姓友人口中得知周朋奎有前科,所以我就將發票、存摺要回來,之後周朋奎就失聯了,但他離開時應該還持有藏薇公司的一些資料。102年9月至104年間應該是由周朋奎處理與杜拜德等公司交易快閃記憶體,我沒聽過這些公司,不會有周朋奎以外的人可以辦理藏薇公司與這些公司的交易。至於詹木松多次使用藏薇公司帳戶辦理大額現金提存,應該是周朋奎找詹木松的。杜拜德公司於103年1月10日、103年1月7日分別轉帳229、291萬元至藏薇公司臺灣銀行天母分行的帳戶後,古佩婕同日自藏薇公司帳戶提現258萬之原因為,當時周朋奎請我找一位藏薇公司的員工提領現金,我就請古沛婕持存摺、印章去辦提款,但提款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這個帳戶周朋奎沒有存摺及印章才需要古沛婕幫忙,該帳戶是公司自己使用的帳戶。周朋奎應該只有轉售電子等產品賺取價差,但我沒看過快閃記憶體晶片也未經手任何填寫銷貨單、出貨,都是由周朋奎處理,他只會跟我說已經賣掉了,沒有給我看實品。我有跟周朋奎說我不做假交易,周朋奎也向我保證絕不違法,但我無法確定交易是否真實。周朋奎經手藏薇公司營業的時間只有4個月,我無從查起是否有轉售賺取價差,周朋奎說賺取價差抽取一定比例傭金給我,他沒有要我提供人力,他都是一個人。後來周朋奎把毅盈公司的營業額弄很高,導致我要繳幾百萬元的稅,我背很多債導致藏薇公司倒閉後就沒有再營業了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72至79頁、第86至87頁;本院卷四第439至446頁),核與共同被告周朋奎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藏薇公司是我朋友的公司,負責人是林芷柔。因為當時張芳源要求我跟他配合買賣晶圓體,他要我配合的公司要真的有在營業的公司,不可以是自己設立的行號,所以我才找林芷柔。張芳源跟我講好,他會開發票給藏薇公司,藏薇公司又賣回給張芳源的公司時,發票的金額會依進項的金額加3至5%,這樣讓藏薇公司有3至5%的利潤。張芳源會將貨品送到藏薇公司,之後他會再叫人到藏薇公司把貨拿走,貨品都是我在處理,我會把東西簽收後放在角落,所以林芷柔不會知道。我實際上賺到進貨金額的1%。金流的方式是張芳源先給我貨款,我去銀行辦匯款,匯到藏薇等公司的帳戶,當天或隔幾天再把錢領出來,扣除我的1%報酬,其他錢我就交給張芳源指定的人。杜拜德跟粉墨公司轉帳到藏薇公司的帳戶,就是要做付款給藏薇公司的金流,可能當時我在忙,所以請藏薇公司的古沛婕領現金,再交給張芳源指定的人。張芳源書面做得很仔細,但付錢不乾脆。物流部分我怕麻煩沒有驗收,我只要做好我有關的部分就好。張芳源會提供合約,藏薇公司賣給張芳源旗下公司部分,我會請小姐幫我打合約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76至478頁),就藏薇公司確係共同被告周朋奎掌控並有開立該公司之發票等情相符,亦徵藏薇公司不僅由共同被告周朋奎向林芷柔騙得存摺、發票或大小章後,再將之交與共同被告張芳源,以此與共同被告張芳源旗下之金旺等公司配合做假金流及假交易甚明。
8.峰閣公司部分:
證人林芷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97年至000年0月間擔任峰閣公司的負責人。峰閣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為建材跟流理台面的人造石材加工、販賣。我於102年6、7月間認識周朋奎,他跟我說他有一些訂單但沒有公司,我當時公司業績不好,所以我就把峰閣公司的存摺、印章、統一發票、發票章都交給他,他說可以達到一定業績讓我可以跟銀行借款。會計師那邊都是周朋奎去接洽,後來國稅局找我去問,我就要周朋奎停止,我當時不知道是假交易的事情,我也不知道峰閣公司跟金旺等公司實際上有無業務往來,都是周朋奎開的發票等語(見本院卷五第70至74頁;本院卷四第439至446頁),核與共同被告周朋奎供稱:峰閣公司是林芷柔弟弟的公司,當時我也一併安排該公司配合與張芳源的公司交易。如果是張芳源安排有實際做物流的交易,例如峰閣公司,我會依照張芳源提供的資料上的品名、數量及價格去找進項,就我而言就是賣發票給張芳源,他要我配合作物流我就配合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80頁、第483頁),就峰閣公司確係共同被告周朋奎掌控並有開立該公司之發票等情相符;佐以共同被告周朋奎借用峰閣公司之空白發票,開立不實發票與金旺等公司以此犯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89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顯見共同被告周朋奎以與上揭毅盈公司之相同手法,謊稱欲增加峰閣公司之營業項目,向林芷柔拿取峰閣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等資料後,再對外開發票與金旺等公司,並致峰閣公司積欠高額之稅款,亦徵共同被告周朋奎以上開方式取得如同人頭公司之峰閣公司,再對外偽開發票與金旺等公司甚明,其等間之交易亦均屬虛偽,堪信為真。
9.亞鈿公司部分:
證人廖偉婷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亞鈿公司的負責人,亞鈿公司自85年營業至103年4月25日為止,公司營業項目是電器的誠品,如LED燈等電子產品,從開發到製造加工到出售。當初亞鈿公司會開統一發票給金旺等公司,是由蕭秀琴所負責,當時我給蕭秀琴一份存摺跟印章,帳戶跟印章交給蕭秀琴去收款,蕭秀琴要開發票時會跟我說,她會在公司的出貨單或銷貨單上簽名。我不認識周朋奎,我對他沒有印象。我是跟要加入公司的股東蕭秀琴談過,我信任蕭秀琴,所以讓她去處理,但後來她就聯絡不上人,我打電話去她介紹的公司才知道是空殼公司。我有看到進銷貨的契約,但那些公司的發票部分都是蕭秀琴去處理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68至376頁),雖然其證稱不認識周朋奎,但據共同被告周朋奎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去過亞鈿公司,廖偉婷她很忙,所以我都是跟公司小姐在接洽。當初因為亞鈿公司的業績衰退,朋友陳先生介紹說亞鈿公司需要業績,所以當初談就是幫她把業績做好,但現在找不到陳先生的人。因為我要幫廖偉婷美化帳面上的業績,第一次去亞鈿公司談的時候,她說公司有貸款、業績衰退,所以要我幫她做到銀行不會抽銀根的成數,我下一次跟她見面,我就跟她拿亞鈿公司的發票,是她叫小姐拿的,我們見面沒講幾句話她又去忙別的事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74至375頁),可知同案被告周朋奎係實際掌控亞鈿公司,該公司亦係共同被告周朋奎以相似手法,佯以欲增加該公司業績之方式取得該公司之空白發票後,再開立該發票與金旺等公司,且與該公司接洽之中間人即共同被告周朋奎所自承與之接洽之陳先生亦同有嗣後無法連絡之情,均可見揭佐證上開交易亦均屬虛偽。
10.啟羿公司部分:
證人劉宗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000年0月間有擔任啟羿公司之負責人,但當時我人生病,是叫小黃的人拿我的身分證正本去辦的,我不曉得要拿去幹嘛,對方會給我日常用品跟一些錢約一萬元。該案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1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我已經服刑完畢。我不認識張芳源,我沒有刻我的印章跟啟羿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等物交給他人使用,我也沒看過啟羿公司跟杜拜德公司間簽的買賣契約。我不認識周朋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64至468頁),雖其稱不認識周朋奎,但共同被告周朋奎於調查局詢問時自承:我有安排啟羿公司跟張芳源交易,啟羿公司是我買來配合開發票的公司。啟羿公司有做物流,部分是單純開發票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82至483頁),可知啟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人頭負責人,係共同被告周朋奎委由不詳之人向劉宗南取用證件、領用發票後,並將該公司用做與共同被告張芳源配合做開發票之公司,與上開不論是以增加業績等話述之手法並無二致,亦徵該公司與金旺等公司亦無實際交易。
11.佳聖公司部分:
彭荏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稱:我曾經擔任佳聖公司的負責人,當初是楊銘勛信用不好,要麻煩我成立公司,是做電子配件業,他會去運作可以賺錢,他說要做輕鋼架或手機殼買賣,所以我就讓他自由發揮。我有投資5、6萬元,希望能改善我的生活,但我只是掛名負責人,我要他自己營運佳聖公司,所以佳聖公司的大小章、存摺、統一發票都是楊銘勛在保管。楊銘勛曾經把佳聖公司的印章委託給賴淑娟,要我去找賴淑娟,賴淑娟有拿佳聖公司的大小章給我蓋,我簽名蓋章完交還賴淑娟,委託賴淑娟去領發票,之後我就把東西都交給楊銘勛,之後我就無法聯絡到他,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前兩個月我有拿到紅利約1萬元左右,但後來就找不到人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81至285頁、第315至319頁、第335至337頁、第341至342頁),就其有至國稅局領用佳聖公司統一發票之部分,核與賴淑娟於偵查中陳稱:當初我受到李鑫連指示到國稅局等彭荏勇,是佳聖公司設立的文件,要我帶彭荏勇去國稅局簽一些文件,他身上有佳聖公司大小章,所以我可以確定他是公司負責人,後來他有在公司登記文件上蓋章,委託我領取統一發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39至340頁),固就由何人指示彭荏勇成立佳聖公司及領用該公司之統一發票等情有所出入,但參諸共同被告周朋奎於偵查中供稱:我於105年間有安排佳聖公司與金旺等公司做交易,當時會跟張芳源先約定好佳聖公司進、銷項的發票金額,就是銷項發票會依進項發票的金額加3至5%。金流的方式是張芳源先給我貨款,我去銀行辦匯款,匯到佳聖等公司的帳戶,當天或隔幾天再把錢領出來,扣除我的1%報酬,其他錢我就交給張芳源指定的人。貨品即物流部分張芳源會把貨交給我我配合的公司,除了藏薇跟毅盈公司外,其他公司只有送過一次,由我簽收後,我將貨放在公司,之後隔天或隔幾天張芳源會再叫人到我配合的公司把貨拿走,我不管晶圓體貨品的來源跟去向,都是由張芳源所安排,我也有將佳聖公司的存摺、印章交給張芳源,讓他做資金流向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498至502頁),就共同被告周朋奎以不詳之方式輾轉取得僅有人頭負責人之佳聖公司作為開立發票之公司等手法亦無二致,可徵共同被告周朋奎亦係以佳聖公司作為人頭公司,並配合金旺等公司作本案之虛偽金流及虛偽物流,以此進行虛偽交易,堪以認定。
12.尤妮公司部分:
林靜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我是尤妮公司的登記負責人,當初我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周朋奎,他表示有賺錢的機會,要找我合夥做生意,可是我沒本錢,他說本錢他出,就帶我成立尤妮公司,我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公司相關資料包括發票都被周朋奎拿走。我開完公司後周朋奎說等他的電話,後來打電話來叫我領發票,我只有在統一發票購買申請書上簽名,但不認識上面的委託人林素蘭。我沒有拿到任何錢,也無法聯繫到周朋奎,之後他的電話就變空號就沒有聯絡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28至230頁、第237至239頁),核與共同被告周朋奎於偵查中供稱:我有於105年間安排尤妮公司與張芳源旗下之金旺等公司做晶圓體交易,當時會跟張芳源先約定好尤妮公司進、銷項的發票金額,就是銷項發票會依進項發票的金額加3至5%。金流的方式是張芳源先給我貨款,我去銀行辦匯款,匯到尤妮等公司的帳戶,當天或隔幾天再把錢領出來,扣除我的1%報酬,其他錢我就交給張芳源指定的人。尤妮公司只有做金流沒有做物流,因為張芳源根本沒有給我東西,尤妮公司就是單純開發票的公司,我找林靜美來當掛名負責人等語相符(見他1650卷一第498至502頁);佐以共同被告周朋奎使用尤妮公司開立不實發票與金旺、杜拜德及粉墨公司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0、3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復參諸前於共同被告張芳源之員工前即被告蕭嘉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住處扣得尤妮公司之聯邦銀行存摺及公司大小章2顆,此有市調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見警聲搜410卷第59至63頁、偵13061卷二第11至12頁),亦與共同被告周朋奎上開所述該公司係配合張芳源製作不實金流一事相符,可徵共同被告周朋奎佯以欲合夥賺錢之相似手法,邀集林靜美擔任掛名人頭負責人,進而取得尤妮公司之發票章等資料後,再虛開發票與金旺等公司以此虛偽交易,亦堪認定。
13.綜合上情,從金旺等公司之上游廠商均為無實際營業之公司,或由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利用各種方式所取得得以開立空白發票之公司,而均為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所掌控之人頭公司,又其等間之交易金額甚大,卻無相應之員工或規模得以負擔上開交易內容,共同被告詹木松、周朋奎不僅無法提出其等進貨廠商之資料,周朋奎更坦承其所掌控之公司均為其與共同被告張芳源配合開立發票之公司等情以觀,縱使金旺等公司有實際出貨至盛立及夏普公司之外觀,然上游廠商之供貨既均屬虛偽,則該等實際出關之貨物即難認確屬真實得以運作之快閃記憶體,堪認金旺等公司與盛立及夏普公司間之交易應屬虛偽。
(二)縱使金旺等公司與天方等上游廠商均為不實交易,金旺等公司進而販售與盛立、夏普公司之商品亦可認為虛偽不實,然被告蕭嘉嫺主觀上是否明知金旺等公司提供與夏普或盛立公司所出關至海外之貨物內均為虛偽不實之物,而非實際可資使用之快閃記憶體乙節,尚非無疑:
1.經查,證人江芊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金旺、杜拜德、粉墨、賣座等公司的上游廠商及下游客戶,全係張芳源一人接洽及聯繫,我都依照張芳源的指示辦理,他要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不會過問張芳源提供給我的文件從何而來,而且全公司只有他一個人負責業務及採購,沒有其他人。就我所知,大部分向上游廠商進的貨都是記憶體晶片,但我只有看過大的外盒包裝,沒有看到實際的產品內容。我不知道上游廠商是否真的有在製造快閃記憶體,都是張芳源去接洽的,我沒看到進貨的實品,只有看到外包裝。蕭嘉嫺也沒有打開檢驗產品內容,她只有點外包裝上所寫的產品數量,沒有實際拆開包裝檢驗實品並點收數量是否確實。張芳源沒有拿過快閃記憶體的實品給員工看過,我或蕭嘉嫺都沒有親自拜訪金旺等公司的上游廠商或下游客戶的營業處所,我們也沒有認識該等廠商、客戶的員工或連繫窗口,我只是行政人員,不會接觸到公司的業務或採購。我跟蕭嘉嫺都沒有接洽下游客戶即夏普公司或盛立公司,也沒看過上、下游廠商來金旺等公司拜訪過,我只知道都是張芳源接洽,由金旺、杜拜德跟粉墨三家公司將向上游廠商進貨的快閃記憶體銷售給夏普跟盛立公司,其他人不會負責這塊,我都是依照張芳源的指示給我的單據,辦理進銷貨的紀錄跟統計。如果是出口貨物,通常是一進來就出去了,進來不會超過2、3天,如果是銷貨給國內廠商,貨物完全不會進到公司。又出口貨品堆放在公司時,我或蕭嘉嫺都不會拆箱去確認,只會就外包裝標示的數量進行清點,不會拆到最裡面的實品進行清點,我或蕭嘉嫺從來沒看過實品。金旺等公司向上游廠商進貨後,是由我負責聯繫張芳源所接洽之大鑫公司來收貨,有固定2人來收貨,因為上游廠商送過來的商品都是大紙箱包裝,大紙箱每次大約2至3箱,長寬約30公分,裡面裝滿的話約有5、6個長度30公分、寬及高10公分的中紙箱,中紙箱裡有3個銀色的真空包裝,大紙箱外面不會有標示數量,所以他們只會拆開大紙箱後看中紙箱的標示來點數量,片數是寫在中包裝外面,只有數字跟品名,沒有廠商名稱,無法以肉眼從中包裝的外盒看到裡面的東西,只能看到真空包裝有幾袋。一袋裡面的數量無法確定,點收是由蕭嘉嫺處理,但我沒有看到她有再拆開中紙箱就裡面實品的實際數量作點收,她是依照單據跟物品核對,將內盒打開後看到一個一個真空包裝,因為張芳源之前有跟我們說,快閃記憶體是採真空包裝,叫我們不要隨便拆開中紙箱,以免影響裡面真空包裝的快閃記憶體,所以我們沒有看過裡面的東西是不是快閃記憶體,只有拆到中紙箱看標示的數量,點收後再裝回大紙箱中,等候貨運公司來託運。大鑫公司協助我們公司進行報關的相關業務,夏普、盛立公司的貨物都是指定由大鑫公司負責收貨及報關。我只有依照張芳源的指示製作商業發票及包裝明細,包裝明細就是由貨運承攬業者帶走。我印象有一次快閃記憶體沒有退回公司,而是退到大鑫公司,後來大鑫公司通知我們重做商業發票及包裝明細,我只在商業發票及包裝明細改了日期,該批貨物就重新出口了。我有拿到進貨的發票,所以我基本上相信是真的有貨,至於進貨的上游公司是人頭公司我不知道等語(見他1650卷一第116頁、第119至130頁、第134至137頁;本院卷五第131至135頁),核與被告蕭嘉嫺上揭所辯均大致相符,可認實際上金旺等公司有將裝有真空包裝之紙箱寄交與大鑫公司出口之事實,至於紙箱內之物品是否確為符合規格之快閃記憶體,因經共同被告張芳源告以被告蕭嘉嫺不得拆開真空包裝,以致於無從自外觀查看內包裝,僅得清點外包裝之數量而無法得知是否裝有快閃記憶體,從而,被告蕭嘉嫺對於上開紙箱內之物品是否均為虛偽不實,已屬有疑。況上開貨品既經報關後運至香港,有報關發票、報價單(見調查卷6-4第351至410頁)、盛立公司與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間之投資合同(見他1650卷四第2至9頁)、金旺等公司與上游公司如天方公司間之銷貨單、出口報單、匯款單(見調查卷6-1)等證據在卷可憑;佐以附表一至三、五所示之訂單數量甚多,而依照上開證人所述,與上、下游廠商接洽業務之人均為共同被告張芳源,且上游廠商之負責人亦未曾提及有與被告蕭嘉嫺接洽業務,被告蕭嘉嫺僅為依照共同被告張芳源之指示辦理銀行存、提款等日常庶務之員工,既然金旺等公司客觀上存有與上、下游廠商間之物流或金流關係,自難期待被告蕭嘉嫺對每一筆訂單內之數量均能如實核對,卷內亦查無其主觀上對於上、下游廠商有無實際出貨等情有所知悉,或與共同被告張芳源間有何犯意聯絡之證據,縱使上開交易均屬虛偽,仍難認被告蕭嘉嫺對此部分均有故意。
2.至於前於被告蕭嘉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住處扣得尤妮公司之聯邦銀行存摺及公司大小章2顆,此有市調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見警聲搜410卷第59至63頁;偵13061卷二第11至12頁),以身為金旺等公司之員工持有金旺公司之上、下游廠商即尤妮公司之存摺或大小章一事,固有可疑之處。然金旺等公司之上、下游廠商甚多(如附表一、二、三、五所示),參以被告蕭嘉嫺均係依照同案被告張芳源之指示工作,僅為同案被告張芳源所聘僱之員工,此為證人江芊於上述所證明在卷,則被告蕭嘉嫺主觀上不清楚尤妮公司與金旺等公司間有虛偽交易或其等間之關係,或明知其持有金旺等公司上、下游公司之存摺以辦理存、提款之業務顯不合常情等情,均尚屬合理,自難單憑此節即遽論被告蕭嘉嫺主觀上有公訴暨追加起訴意旨所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故意。
(三)縱使金旺等公司與天方等上游廠商均為不實交易,金旺等公司進而販售與盛立、夏普公司之商品亦可認為虛偽不實,然被告葉宗信對於此情是否均屬明知,仍有所疑義,理由茲分述理由如下:
1.公訴意旨固稱盛立、夏普公司均為被告葉宗信所設立,且共同被告張芳源擔任負責人之GRAND ACHIEVE LIMITED公司(下稱GAL公司)曾為盛立、夏普公司之控股公司,可認被告葉宗信實際上成立盛立、夏普公司係作為配合共同被告張芳源作為假交易之用。然據證人即匯致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匯致公司)之負責人盧冠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我是匯致公司的負責人,我們公司主要做境外公司及大陸、香港公司登記的業務。幾年前透過記帳士介紹認識張芳源,他有境外公司設立之需求,當時葉宗信在場,後面開始關於規劃、選名及登記的經過。我有幫張芳源設立GAL公司,盛立跟夏普公司則是葉宗信的公司。GAL公司跟其他兩間公司設立的時間點不同。當初我提供現成已辦妥註冊的公司名單給張芳源看,他挑了GAL公司,我就代為申請董事、股東名冊的歸檔,由張芳源擔任該公司董事兼股東,因為已經是現成名單,所以只是董事股東歸檔動作,設立的時間比較快,設立時間為103年1月27日。當時葉宗信也需要有2家境外公司,但因為當時葉宗信找不到護照,而針對境外公司的申請,若沒有當事人的護照是完全無法進行登記手續,所以我才提議先委由張芳源做持股,用GAL公司的名下去登記盛立跟夏普公司給葉宗信用,是文書上的意義,如果是以境外公司而言就不需要把資本額再投資到該公司,即實際出錢成立盛立、夏普公司的人不見得是控股的張芳源。等到葉宗信找到護照後,我們才做正式的董事股東變更,從張芳源變更為葉宗信,讓各自有不同用途的公司,有各自不同的董事跟股東,所以盛立跟夏普公司變更登記的時間比較慢。一開始就是葉宗信要設立盛立跟夏普公司,當時因為同時間遇到張芳源、葉宗信,所以一開始我以為是張芳源要設立,我才在調查局訊問時把這幾間公司當成同一人、同一用途,但後來我主動去調資料,經過查證後,看到GLA公司後來有做變更,我才知道張芳源、葉宗信同時有境外公司之需求,葉宗信說要做電子零件貿易。費用分別是張芳源付GAL公司的費用,葉宗信付盛立跟夏普公司的費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23至133頁),復有GAL、盛立跟夏普公司之公司設立證明及股東名冊等資料可憑(見他1650卷二第226至228頁、第232至239頁),就盛立跟夏普公司所成立之時間,分別於103年5月5、8日,均在GAL公司成立之後,且盛立跟夏普公司嗣均於104年1月19日將該等公司董事從GAL公司變更為被告葉宗信,並有附上葉宗信之護照影本,核與證人盧冠安上揭所證之流程相符,亦與被告葉宗信所辯相符,則是否可單憑盛立跟夏普公司曾經共同被告張芳源所擔任之GAL公司所控股,即得遽論盛立跟夏普公司均為共同被告張芳源所指示並掌控作為虛偽交易之公司,尚非無疑。
2.另就被告葉宗信固有將其斯時之女友滿書倩設在台北富邦銀行、兆豐銀行吉林分行之帳戶,於104年4月27日、104年5月26日匯款至盛立公司之帳戶,有匯款紀錄可憑(見調查卷6-6第221頁)。然據被告葉宗信辯稱係因盛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馬志欣稱要幫他收貨款,並幫他轉成美金匯至盛立公司帳戶,其才協助匯款,但其均不知道匯款之用途,其沒有參與等語(見他1650卷二第106至107頁),縱使金旺等公司有將款項層層轉匯,最終匯至滿書倩上開帳戶,再由被告葉宗信協助匯至盛立公司,然匯款之原因多端,亦難憑此即認該筆款項為虛偽循環交易之款項。又被告葉宗信均辯稱其僅為盛立、夏普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實際上該等公司分別係由馬志欣、趙宏博與共同被告張芳源接洽快閃記憶體之事宜,此部分核與證人何家銘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大鑫公司的負責人,張芳源請我們出口電子產品的對象有一位馬先生跟趙先生。我有將香港的辦公室借給馬先生做登記,馬先生會委請盛立快遞公司的人將貨款匯回臺灣,張芳源會通知馬先生拿貨,馬先生會知道這貨對不對,如果不對他會跟張芳源反應。馬先生到盛立快遞公司提貨時,會把貨款交給我們公司的陳小姐,我們盛立快遞公司再把錢匯給臺灣的張芳源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76至477頁、第481至484頁),就香港盛立公司之業務接洽部分,確有馬志欣與共同被告張芳源接洽做收受貨品及付款等事宜一事大致相符,可認被告葉宗信所辯尚非全然虛妄。縱使馬志欣、趙宏博均未曾到庭證述上情,但一般坊間僅單純擔任掛名負責人而未積極參與公司業務之運作之情,尚非罕見,而以卷內上開金旺等公司之進項上游公司之負責人均未曾提及認識被告葉宗信,亦查無被告葉宗信與共同被告張芳源有共同為虛偽交易之犯意聯絡之積極證據;佐以金旺等公司將快閃記憶體銷售與夏普及盛立公司,有上揭報關單、裝箱單、發票、交易合約等資料可憑,且據共同被告周朋奎上揭所述,共同被告張芳源為會製作金流及物流之人,則被告葉宗信基於查看書面發票等資料後進而協助盛立、夏普公司匯款,而無從得知運送至香港之快閃記憶體究竟是否為實在或虛偽,尚非全然無據,自難認被告葉宗信對於本案金旺等公司銷售與夏普及盛立公司之貨物均為虛偽交易一事有所認識。
3.另就夏普及盛立公司於香港所設立之辦公室部分,證人何家銘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大鑫公司的負責人,我們在香港有註冊一家對口公司叫盛立快遞公司,主要負責大鑫公司出口的貨物到香港後的配送。有人把公司登記在盛立快遞公司的香港地址,是張芳源的客人馬先生,張芳源出貨到香港,馬先生會到盛立快遞公司提貨、驗貨,為了方便付款給臺灣的廠商,所以借我們的地址辦理公司登記。當時我們負責香港盛立快遞公司的陳艷華小姐說,剛開始馬先生沒有公司,他到盛立快遞公司提貨後,就拜託陳艷華並把貨款交給陳艷華,再用盛立快遞公司名義匯款到臺灣給客人。因為我們幫臺灣這邊的客人運送貨物到香港,我們要跟臺灣的客人收運費,陳艷華幫馬先生匯貨款到臺灣,這樣我們可以留住臺灣的客人,我們也有幫很多客戶提供這樣匯款的服務。馬先生只是借那邊登記,沒有辦公。張芳源會打電話給大鑫公司的員工黃明星,黃明星會連絡司機去張芳源北投的公司收貨,司機會連同該批貨物的Packing list、INVOICE拿回來,將當日收的貨載到大鑫公司,司機包裝貨物,若要報關要把貨物打開、檢查貨物與INVOICE跟Packing list的品名是否相符,報關業務是我們配合的報關行聯締公司來辦理的。司機將載回來的貨物檢查核對後,會把貨物連同上揭INVOICE跟Packing list及張芳源的委任書交給聯締公司,他們會透過電腦報關,將貨物送至機場經過X光機,再由地勤將貨物送上飛機,有報關執照的人才能將貨物送上飛機。我會把包裝箱打開來看產品,因為都是真空包裝所以貨都看起來一樣,我只有檢查看包裝好不好有無破損,只能從外觀看像不像INVOICE跟Packing list所述的品名。海關報關有時要查驗,所以一定有貨,有一、兩次張芳源還有趕來換貨,因為標籤數量跟Packing list的數量不吻合,海關也曾經驗到要開箱,所以我們有找張芳源過來。張芳源委託我們出口貨物的頻率有時一週一次有時一週三次,每次7至8公斤,送到香港盛立快遞後張芳源就會通知馬先生提貨,到香港後聯締公司會請他們在香港的代理公司在機場辦理提貨及報關,香港那邊沒有所謂的報關行,都是由提貨人自行透過電腦報關就可以去機場提貨,再負責運送至盛立快遞公司或客戶指定之處所,香港公司會讓客戶簽收。是張芳源自己通知馬先生,貨款我們是跟馬先生收現金,運費是我們開發票向張芳源申請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73至182頁、第476至488頁),可認盛立、夏普公司亦有登記為辦公之處所,且馬志欣有與共同被告張芳源接洽聯繫運送貨物事宜,復有裝箱單、發票等資料可憑,故被告葉宗信主觀上是否能確知共同被告張芳源上揭快閃記憶體之銷售均為虛偽交易一事,亦非無疑。
4.至於公訴人所提出自共同被告張芳源、詹木松處所扣案之手寫交易流程、金旺等公司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退稅)相關資料、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證據,至多僅得證明被告葉宗信有依照共同被告張芳源之指示將盛立等公司之款項匯款至金旺等公司,或金旺等公司與上游廠商即天方等公司之交易屬虛偽,進而有虛偽銷貨並製造不實金流、物流與盛立等公司,但仍難認被告蕭嘉嫺、葉宗信主觀上對此有所明知或與共同被告張芳源間有犯意聯絡之佐證,難認被告蕭嘉嫺、葉宗信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或詐欺取財罪等犯行。
八、綜上所述,公訴人所為舉證,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蕭嘉嫺、葉宗信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蕭嘉嫺、葉宗信就被訴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追加起訴,檢察官許梨雯、周禹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金旺公司申請出口退稅一覽表
附表二:杜拜德公司申請出口退稅一覽表
附表三:粉墨公司申請出口退稅一覽表
附表四: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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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國稅局附件五第326、328~338、341~346、3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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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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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稅局審查四科第6-2冊第625、626、640~642、654頁 |
| | | | | 末4碼6259 末4碼6262 未4碼6264 CD00000000 CD00000000 CD00000000 | 第1、4、5筆為盛立公司,第2、3、6筆為夏普公司。 | |
| | | | |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CD00000000 CD00000000 CD00000000 CD00000000 CD00000000 CD00000000 | 第1、3、4 、6筆為夏普公司,第2、5筆為盛立公司。 | |
| | | | |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CV00000000 | 第1、2、4~6筆為夏普公司,第3 筆為盛立公司。 | |
| | | | | | | 國稅局審查四科第6-3冊第804~811、818~82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