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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翰


            黃柏瑞



            陳炳志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42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案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柏翰、黃柏瑞、陳炳志(下稱被告3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僅就附表二編號3部分提起上訴),於上訴理由狀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並沒有要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45至49、55至57、61至64、191至192、325頁),故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審理之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3人所處之刑,檢察官、被告3人未表明上訴之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即非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貳、援用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被告3人自民國110年3、4月間,加入李宥寬(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8858」等人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8858」指示李宥寬於臉書刊登投資相關廣告吸引被害人,待被害人透過臉書之粉絲專頁,與擔任臉書粉專小編之陳柏翰聯繫,陳柏翰即轉貼通訊軟體LINE連結,使被害人透過連結改與李宥寬、黃柏瑞等人使用之LINE帳號聯繫,而加入「betcoins」或其他投資平台,再由陳炳志在投資群組內宣稱獲利,而共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臉書或LINE帳號,並以上開詐欺手法(詳見附表二),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或轉匯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於111年6月15日,經警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號12樓執行搜索,當場逮捕被告3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被告3人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被告3人所犯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即附表二編號4部分),與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暨被告3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3人與李宥寬、暱稱「8858」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犯如附表二所示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參、關於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3人自白洗錢、組織犯罪條例犯行,應於量刑時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參考因子:
 1.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所犯數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輕罪之部分,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規定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及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有「犯第三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3人於偵查、審理中均已坦承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見永和分局警卷第23至37、49至64、75至91、偵字第25635號卷一第37至44、48至56、70至77頁,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209至212、215至218、223至226頁,原審金訴字卷第109頁,本院卷第335至342頁),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附表二編號1至13部分)、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附表二編號4部分)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不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然仍應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作為被告3人量刑之有利因子,併此敘明。
二、被告3人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黃柏瑞、陳柏翰2人以其等加入詐欺集團時年僅20歲,一時迷失於金錢之誘惑而鋌而走險,犯後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擔任者僅為詐欺集團中LINE群組內炒熱群組氣氛之水軍或臉書粉絲專頁小編,均屬邊緣角色,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見本院卷第47至49、63至64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近年詐騙集團盛行,屢造成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此為立法嚴懲之理由,查本案被告3人為圖不法利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13人,致其等分別受有數萬元、數十萬元,甚至百萬餘元之財產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犯罪情狀並非輕微,且被告3人迄今亦未賠償分毫,徵得告訴人、被害人之原諒(詳後述),未見其等犯罪動機有何基於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處,難認對其等量處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黃柏瑞、陳柏翰2人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3人各係以上開分工方式為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黃柏瑞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於原審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母同住;陳炳志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於原審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親、姊姊同住;陳柏翰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於原審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母親及其他家人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3人先前均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等品行尚可,黃柏瑞高職肄業、陳炳志自稱國中肄業、陳柏翰自稱高中肄業,惟均無事證可認其等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被告3人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非輕,自洗錢犯行中獲利非微,被告3人始終坦承犯行,且就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惟僅與告訴人許芯汶、張瑞芬成立調解,未與其餘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3人之人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就被告3人所犯上開13罪所處之刑,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復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其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胡瑄珆請求提起上訴,指被告3人詐騙胡瑄珆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迄今未與胡瑄珆達成和解,填補金錢損失,胡瑄珆仍須償還遭詐騙之債務,對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原審量刑過輕云云(見本院卷第40頁)。另黃柏瑞、陳柏翰執前詞提起上訴,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所涉之犯罪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極高,原審量刑及定應執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見本院卷第46至47、62至63、191、325、344頁)。陳炳志上訴以涉案時年僅19歲,學歷僅國中肄業,家境勉持,一時思慮不周誤入歧途,然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許芯汶、張瑞芬達成調解,其已盡力彌補過錯,其願與其他告訴人和解,請鈞院安排調解,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見本院卷第57、191頁)。惟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亦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查原判決業於理由說明審酌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造成財產損害非輕、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及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刑之量定,其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難認有何不當。又被告3人雖於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張瑞芬、許芯汶達成調解,有原審111年度司刑提調字第105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15至216頁),然張瑞芬、許芯汶均表示迄今未拿到任何和解金(見本院卷第179、202、355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此情亦為黃柏瑞、陳柏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42至343頁),至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雖經本院安排調解,但調解不成立(見本院卷第311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自難認被告3人上訴後有何實質賠償告訴人、彌補其等損害之舉,而於原審之量刑有重大影響;復審酌被告3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性質、行為態樣及罪質手法等,而就被告3人所犯13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及併科罰金,既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法律內部性界限的情形,核無違法或不當。至被告3人所為本案犯行,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業據本院敘述理由如前。是檢察官、被告3人執前詞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至黃柏瑞以其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偵審中對所犯罪名均坦承不諱,請給予緩刑宣告云云(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規定,以「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為前提。本件黃柏瑞犯如附表二所示13罪,本院維持原審所為附表二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之執行刑,是黃柏瑞於本案不符緩刑宣告之法定要件,無從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陸、陳炳志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原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
電腦編號
通訊軟體
暱稱
使用人
1
1
臉書
蝦事通蝦寶寶、收入小CASE、蝦員萬事通、家庭活、花媽打工
陳柏翰
2
1
line
你的采研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
李宥寬
3
2
line
蝦員萬事通、蝦寶寶、EASY、蝦皮接工、生活收入小CASE、花媽上工
黃柏瑞
4
3
line
小瑜、梁怡茹、鄭靜妤、陳冠宇、DAVID(指導員)、連嘉慶、柯建博、張志豪、林宇亮、妞妞
陳炳志

附表二(即原審判決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
原審主文
1
蔡宜靜
於111年3月25日在臉書見兼差工作廣告後,與臉書帳號「小豬任務員」、line暱稱:「豬豬兼工」、「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後,該集團成員向蔡宜靜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0日16時4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蔡宜靜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77至178頁反面)
2.對話紀錄之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87至189頁)
3.蔡宜靜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89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4日11時13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2
沈采楓
於111年4月間,在臉書見「收入小case」之投資理財廣告,點入連結與line「betcoinx服務」客服、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沈采楓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18時10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沈采楓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47至148頁)
2.沈采楓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56頁反面至157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4日17時41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4日17時42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0日17時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7時52分
9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0日15時2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15時40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17時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17時3分
60,000元
同上
3
胡瑄珆
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見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小雞上工」、「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胡瑄珆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8時5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胡瑄珆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91至192頁)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93至208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9日17時17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5日14時2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5日14時26分
23,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5日15時52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5日16時1分
2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8時25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18時27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18時4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6日18時45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19時5分
33,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0日13時36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3時37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1日12時32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1日12時35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17時27分
7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0日17時29分
79,8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18時6分
80,200元
同上
111年5月21日17時44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1日17時46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
2,100元
000-000000000000
4
許芯汶
於111年2月間,在臉書見求職廣告後,與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許芯汶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4日20時13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許芯汶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至9頁)
2.對話紀錄之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24至31頁)
3.許芯汶之金融卡照片、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21至22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25日13時24分
3,000元
同上
111年3月8日18時24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8日19時38分
5,000元
同上
111年3月10日21時55分
16,000元
000-000000000000
5
莊雅筑
於111年4月23日,在IG見到「生活小case」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莊雅筑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3日17時10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莊雅筑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34頁反面至35頁)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37頁反面至43頁反面)
3.莊雅筑之轉帳交易明細、後台管理系統(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43頁反面)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7日23時54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6
張瑋伶
於111年4月5日,在臉書社團見到應徵工作貼文後,與line ID「mickylee0826」、line群組「力爭上游」、line暱稱「詩敏」、「明佑WANG」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張瑋伶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3日13時57分
3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張瑋伶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47反面至48頁)
2.張瑋伶之匯款單(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48頁反面)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7
張瑞芬
於111年4月24日,在臉書見到「小雞上工」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張瑞芬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4日15時3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張瑞芬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56至57頁反面)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63頁反面至65頁)
3.張瑞芬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61、62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3日15時2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8
阮雅卿
於111年3、4月間,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蘿斯」、「策畫秘書芯琳」、「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阮雅卿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3時49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阮雅卿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68至70頁反面)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72至77頁)
3.阮雅卿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78至80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22日13時51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3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6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20分
2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6時53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日19時31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3日14時24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9日12時9分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1時12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9
林毓庭
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薛紹華」、「周慶明」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林毓庭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3日14時43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毓庭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6頁正反面)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7至88頁反面)
3.後台管理系統(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9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23日17時39分
30,000元
同上
10
簡智憫
於111年5月12日,在line群組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簡智憫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3日13時43分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簡智憫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2至93頁反面)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4頁正反面)
3.簡智憫之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4頁反面)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
林君嬡
於111年5月6日,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豬豬接工」、「狗狗兼兵」、「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黛比(愛心圖示)助教」、「Claire助理」、「陳總監」、「A.K.A線上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林君嬡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18時43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君嬡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7至98頁)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03至123頁)
3.林君嬡之存款交易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03、106頁)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7日17時38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3時3分
44,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7時30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2
莊佩芹
於111年5月23日,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ALICE(顧問)」、「羅宜文」、「E-GOKDEN」、「業務襄理楊鋐偊」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莊佩芹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3日10時31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莊佩芹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27頁正反面)
2.對話紀錄、名片(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33至143頁反面)
3.莊佩芹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28頁正反面)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23日14時54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3日15時25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6時45分
31,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7時48分
28,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7時16分
42,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4日11時31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11時33分
10,000元
同上
13
詹維馨
於111年5月2日,在臉書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婷婷客服」、「林總監」、「MANDY」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詹維馨佯稱:可加入Betcoinx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8時48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詹維馨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61頁反面至162頁)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66頁反面至174頁)
3.詹維馨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69頁反面、172、174頁反面)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4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45,000元
同上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3日19時5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3日18時56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
100,000元
同上

附表三(即原審判決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單位
所有人/保管人
備註(警方編號)
1
桌上型主機
1台
陳柏翰
編號1主機
2
電腦螢幕
2台
編號1-1、1-2螢幕
3
電腦硬碟
1個
編號1-3硬碟
4
桌上型主機
1台
黃柏瑞
編號2主機
5
電腦螢幕
2台
編號2-1、2-2螢幕
6
電腦硬碟
1個
編號2-3硬碟
7
桌上型主機
1台
陳炳志
編號3主機
8
電腦螢幕
2台
編號3-1、3-2螢幕
9
電腦硬碟
1個
編號3-3硬碟
10
Iphone 12 pro手機
1支
黃柏瑞
編號4
11
Iphone 12 pro Max手機
1支
陳柏翰
編號5
12
Iphone 13手機
1支
陳炳志
編號6
13
網路分享器
1台
黃柏瑞
編號7
14
網路監視器鏡頭
1台
黃柏瑞
編號8
15
現金
15,000元
陳炳志
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