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翰
黃柏瑞
陳炳志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42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案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柏翰、黃柏瑞、陳炳志(下稱被告3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僅就附表二編號3部分提起上訴),於上訴理由狀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並沒有要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45至49、55至57、61至64、191至192、325頁),故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審理之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3人所處之刑,檢察官、被告3人未表明上訴之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即非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貳、援用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被告3人自民國110年3、4月間,加入李宥寬(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8858」等人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8858」指示李宥寬於臉書刊登投資相關廣告吸引被害人,待被害人透過臉書之粉絲專頁,與擔任臉書粉專小編之陳柏翰聯繫,陳柏翰即轉貼通訊軟體LINE連結,使被害人透過連結改與李宥寬、黃柏瑞等人使用之LINE帳號聯繫,而加入「betcoins」或其他投資平台,再由陳炳志在投資群組內宣稱獲利,而共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臉書或LINE帳號,並以上開詐欺手法(詳見附表二),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或轉匯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於111年6月15日,經警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號12樓執行搜索,當場逮捕被告3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被告3人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被告3人所犯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即附表二編號4部分),與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暨被告3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3人與李宥寬、暱稱「8858」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犯如附表二所示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參、關於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3人自白洗錢、組織犯罪條例犯行,應於量刑時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參考因子:
1.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所犯數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輕罪之部分,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規定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及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有「犯第三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3人於偵查、審理中均已坦承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見永和分局警卷第23至37、49至64、75至91、偵字第25635號卷一第37至44、48至56、70至77頁,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209至212、215至218、223至226頁,原審金訴字卷第109頁,本院卷第335至342頁),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附表二編號1至13部分)、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附表二編號4部分)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不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然仍應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作為被告3人量刑之有利因子,併此敘明。
二、被告3人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黃柏瑞、陳柏翰2人以其等加入詐欺集團時年僅20歲,一時迷失於金錢之誘惑而鋌而走險,犯後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擔任者僅為詐欺集團中LINE群組內炒熱群組氣氛之水軍或臉書粉絲專頁小編,均屬邊緣角色,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見本院卷第47至49、63至64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近年詐騙集團盛行,屢造成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此為立法嚴懲之理由,查本案被告3人為圖不法利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13人,致其等分別受有數萬元、數十萬元,甚至百萬餘元之財產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犯罪情狀並非輕微,且被告3人迄今亦未賠償分毫,徵得告訴人、被害人之原諒(詳後述),未見其等犯罪動機有何基於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處,難認對其等量處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黃柏瑞、陳柏翰2人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3人各係以上開分工方式為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黃柏瑞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於原審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母同住;陳炳志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於原審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親、姊姊同住;陳柏翰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於原審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母親及其他家人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3人先前均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等品行尚可,黃柏瑞高職肄業、陳炳志自稱國中肄業、陳柏翰自稱高中肄業,惟均無事證可認其等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被告3人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非輕,自洗錢犯行中獲利非微,被告3人始終坦承犯行,且就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惟僅與告訴人許芯汶、張瑞芬成立調解,未與其餘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3人之人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就被告3人所犯上開13罪所處之刑,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復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其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胡瑄珆請求提起上訴,指被告3人詐騙胡瑄珆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迄今未與胡瑄珆達成和解,填補金錢損失,胡瑄珆仍須償還遭詐騙之債務,對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原審量刑過輕云云(見本院卷第40頁)。另黃柏瑞、陳柏翰執前詞提起上訴,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所涉之犯罪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極高,原審量刑及定應執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見本院卷第46至47、62至63、191、325、344頁)。陳炳志上訴以涉案時年僅19歲,學歷僅國中肄業,家境勉持,一時思慮不周誤入歧途,然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許芯汶、張瑞芬達成調解,其已盡力彌補過錯,其願與其他告訴人和解,請鈞院安排調解,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見本院卷第57、191頁)。惟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亦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查原判決業於理由說明審酌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造成財產損害非輕、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及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刑之量定,其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難認有何不當。又被告3人雖於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張瑞芬、許芯汶達成調解,有原審111年度司刑提調字第105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15至216頁),然張瑞芬、許芯汶均表示迄今未拿到任何和解金(見本院卷第179、202、355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此情亦為黃柏瑞、陳柏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42至343頁),至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雖經本院安排調解,但調解不成立(見本院卷第311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自難認被告3人上訴後有何實質賠償告訴人、彌補其等損害之舉,而於原審之量刑有重大影響;復審酌被告3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性質、行為態樣及罪質手法等,而就被告3人所犯13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及併科罰金,既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法律內部性界限的情形,核無違法或不當。至被告3人所為本案犯行,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業據本院敘述理由如前。是檢察官、被告3人執前詞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至黃柏瑞以其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偵審中對所犯罪名均坦承不諱,請給予緩刑宣告云云(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規定,以「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為前提。本件黃柏瑞犯如附表二所示13罪,本院維持原審所為附表二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之執行刑,是黃柏瑞於本案不符緩刑宣告之法定要件,無從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陸、陳炳志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原審判決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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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蝦事通蝦寶寶、收入小CASE、蝦員萬事通、家庭活、花媽打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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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蝦員萬事通、蝦寶寶、EASY、蝦皮接工、生活收入小CASE、花媽上工 | |
| | | 小瑜、梁怡茹、鄭靜妤、陳冠宇、DAVID(指導員)、連嘉慶、柯建博、張志豪、林宇亮、妞妞 | |
附表二(即原審判決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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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見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小雞上工」、「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胡瑄珆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胡瑄珆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91至192頁)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93至208頁)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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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2月間,在臉書見求職廣告後,與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許芯汶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許芯汶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至9頁) 2.對話紀錄之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24至31頁) 3.許芯汶之金融卡照片、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21至22頁)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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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4月23日,在IG見到「生活小case」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莊雅筑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莊雅筑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34頁反面至35頁)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37頁反面至43頁反面) 3.莊雅筑之轉帳交易明細、後台管理系統(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43頁反面)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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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4月5日,在臉書社團見到應徵工作貼文後,與line ID「mickylee0826」、line群組「力爭上游」、line暱稱「詩敏」、「明佑WANG」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張瑋伶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張瑋伶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47反面至48頁) 2.張瑋伶之匯款單(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48頁反面)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111年4月24日,在臉書見到「小雞上工」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張瑞芬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張瑞芬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56至57頁反面)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63頁反面至65頁) 3.張瑞芬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61、62頁)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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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3、4月間,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蘿斯」、「策畫秘書芯琳」、「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阮雅卿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被害人阮雅卿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68至70頁反面)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72至77頁) 3.阮雅卿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78至80頁)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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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薛紹華」、「周慶明」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林毓庭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林毓庭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6頁正反面) 2.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7至88頁反面) 3.後台管理系統(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89頁)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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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12日,在line群組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簡智憫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簡智憫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2至93頁反面)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4頁正反面) 3.簡智憫之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4頁反面)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111年5月6日,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豬豬接工」、「狗狗兼兵」、「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黛比(愛心圖示)助教」、「Claire助理」、「陳總監」、「A.K.A線上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林君嬡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林君嬡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97至98頁)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03至123頁) 3.林君嬡之存款交易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03、106頁)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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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23日,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ALICE(顧問)」、「羅宜文」、「E-GOKDEN」、「業務襄理楊鋐偊」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莊佩芹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莊佩芹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27頁正反面) 2.對話紀錄、名片(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33至143頁反面) 3.莊佩芹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28頁正反面)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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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2日,在臉書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婷婷客服」、「林總監」、「MANDY」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詹維馨佯稱:可加入Betcoinx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 | | | 1.告訴人詹維馨之警詢指訴(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61頁反面至162頁) 2.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66頁反面至174頁) 3.詹維馨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5635號卷二第169頁反面、172、174頁反面) |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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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即原審判決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