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方耀鴻
被 告 張家煒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