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陳志忠
陳春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忠、陳春辰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0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