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清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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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彭武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彭美菁、彭武城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施清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