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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上午11時43分許前某時,提供假投網站給I○○,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I○○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至「鍾證勛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2分許,匯款5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款36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款14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下稱「統一」)民安門市,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4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6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萬5,000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3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59萬9,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簡訊與壬○○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组給壬○○,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壬○○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300萬元至「鍾證勛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75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6分許,匯款24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7分許,匯款26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統一」新千山門市,提領1萬2,000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6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86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78萬9,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 壬○○於111年2月21日上午9時59分許,匯款26萬5,000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2分許,匯款46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其中僅26萬元為壬○○所匯款項)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分許,匯款20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⑥111年2月21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⑦111年2月21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某時,利用連書假投資廣告、LINE與辛○○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辛○○,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辛○○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匯款3萬元至「鍾證勛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許,匯款27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3分許,匯款27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8萬元。 |
|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6分許,匯款21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匯款21萬7,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
| | R○於111年2月10日晚間7時許經由友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創建之假投資LINE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向R○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R○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2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45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5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42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2月21日上午11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②111年2月21日中午12時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2月21日中午12時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7萬2,000元。 |
| | | R○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6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前某時,提供假投資APP給N○○,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N○○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60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亥○○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亥○○,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亥○○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亥○○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20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某時,利用LINE假投資廣告與巳○○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巳○○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巳○○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32分許,匯款30萬2,575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5分許,匯款30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9分許,匯款18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6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提領12萬元。 ②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111年2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2,000元。 |
| | | | 詐欺集團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8分許,匯款36萬8,000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32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3分許,利用簡訊與C○○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黄政熙,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C○○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56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56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6分許,匯款21萬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①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47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7,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丁○○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丁○○,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丁○○於111年3月1日中午12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3分許,匯款2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3分許,匯款18萬6,000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6分許,匯款16萬6,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瑞家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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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丁○○於111年3月1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3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起訴書漏未敘及,應予補充)。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寅○○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寅○○,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寅○○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3分許,匯款37萬6,567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2時下午2時52分許,利用LINE與Q○○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Q○○,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Q○○於111年3月9日上午9時40分許,匯款5萬元至「陳人豪土銀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26分許,匯款7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70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29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8萬4,000元。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0日某時,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H○○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H○○,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H○○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20分許,匯款140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P○○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P○○,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P○○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1時17分許,匯款270萬元至「陳人豪土銀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2分許,匯款8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款24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款16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8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2,000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匯款8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匯款52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4分許,匯款47萬9,000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上午11時23分許,利用line與宙○○取得聯繫後,佯稱為宙○○代操股票,並保證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宙○○於111年3月18日中午12時59分許,匯款166萬6,000元至「尹佳謙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匯款46萬8,5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4,000元。 |
|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匯款33萬1,5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玄○○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玄○○,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玄○○於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45分許,匯款52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18分許,匯款45萬8,0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匯款26萬8,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21分許,匯款23萬2,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②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2,000元。 |
| | | |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18分許,匯款26萬8,0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18分許,匯款26萬4,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日,利用Instagram與G○○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G○○,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G○○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款4萬4,690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34萬5,6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24萬6,5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5分許,匯款44萬3,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5分許,匯款24萬5,38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6分許,匯款25萬4,62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20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②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31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④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3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5萬3,000元。 |
| | | G○○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2分許,匯款4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 | | |
| | | G○○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4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 | | |
| | | G○○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7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某時,利用Instagram與L○○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L○○,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L○○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L○○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9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晚間8時30分許,利用臉書與未○○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未○○,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未○○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76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1日某時,利用LINE與地○○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地○○,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地○○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36分許,匯款50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25萬6,1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27萬2,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50分許,匯款12萬9,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3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0萬元。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3萬6,000元。 ④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縣北門市,提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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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假投資網頁與辰○○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辰○○,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侬指示匯款。 | 辰○○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2萬3,52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某時,利用網路投資文章與王秋枝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组給王秋枝,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秋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王秋枝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許,匯款2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許,匯款12萬4,5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許,匯款7萬2,5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許,匯款11萬1,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左右,利用LINE與申○○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申○○,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申○○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 | |
| | | 申○○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5分許,匯款7萬6,0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 | |
| | | 申○○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9分許,匯款12萬4,578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9分許,匯款10萬4,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22萬9,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2萬元。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3,000元。 (包含附表二編號27、28告訴人之匯款) |
| | | 申○○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3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 | |
| | | 申○○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年初某日,提供假投資APP給天○○,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天○○111年4月6日中午12時52分許,匯款5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13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14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14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鶯桃門市,提領10萬元。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4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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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利用簡訊、LINE與癸○○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癸○○,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癸○○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0分許,匯款2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戌○○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網站給戌○○,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戌○○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1分許,匯款3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2分許,匯款20萬3,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4分許,匯款10萬4,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戊○○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戊○○,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戊○○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17萬3,6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連書假投資連結與M○○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M○○,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M○○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6分許,匯款3萬6,8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11萬2,345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23萬9,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贓款混同於附表二編號22,111年4月7日提領當時,同遭提領。 |
| | | |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12萬7,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B○○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APP給B○○,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B○○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B○○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款8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5分許,匯款3萬4,568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3萬2,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6分許,匯款4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某時,利用假投資網路廣告與庚○○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庚○○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庚○○000年0月0日下午14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許,匯款35萬7,668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8分許,匯款26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匯款13萬7,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元。 |
| | |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分許,匯款45萬7,8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匯款45萬7,8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6分許,匯款29萬6,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與D○○取得聯繫,以LINE向D○○訛以投資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D○○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許,匯款4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21分許,匯款54萬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24分許,匯款37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7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1,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中午12時許前某時,利用LINE與丙○○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丙○○,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丙○○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17分許,匯款20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23分許,匯款32萬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24分許,匯款13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25分許,匯款19萬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
| | | | | |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市,提領6萬8,100元。 |
| | | 丙○○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55分許,匯款200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59分許,匯款65萬1,897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59分許,匯款56萬1,816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許,匯款83萬6,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30萬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23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27萬元至「丑○○中信帳戶」(起訴書漏未敘及,應予補充)。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8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萬1,000元。 ⑥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統一」金汲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⑧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4,000元。 ⑨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4,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中午12時,利用LINE與午○○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午○○,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午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午○○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某時,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宇○○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宇○○,佯稱保證 獲利云云,敖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宇○○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許,匯款29萬7,9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47萬6,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許,匯款12萬1,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0萬7,000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1萬9,000元。 |
| | |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29萬9,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 |
| | | 宇○○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許,匯款1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混同於附表二編號35,111年4月28日匯款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網路投資文章、LINE與O○○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O○○,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O○○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許,匯款208萬5,000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36分許,匯款119萬6,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40分許,匯款42萬9,000元至「丑○○中信帳戶」(此部分款項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加以補充,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4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
| | | | |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
| | | | |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
| | | | |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6萬5,000元。 |
| | | | | 詐欺集團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41分許,匯款27萬6,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
| | | | |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
| | | | |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3萬3,6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與卯○○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卯○○,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卯○○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21萬3,4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16萬9,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含附表二編號33宇○○111年4月25日匯款之15萬元) | 詐欺集團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39分許,匯款37萬9,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2,000元。 |
| | | 卯○○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 | |
| | | 卯○○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起訴書漏未論列,應予補充) | | | |
| | | 卯○○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某時,利用LINE與己○○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己○○,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己○○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1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匯款39萬6,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匯款30萬1,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匯款47萬8,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分許,匯款27萬6,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0萬9,000元。 ⑤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3萬4,000元。 |
| | | 己○○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 | |
| | | 己○○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2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許,利用LINE與子○○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子○○,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子○○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1分許,匯款57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某時,利用簡訊與F○○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F○○,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F○○於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13分許,匯款300萬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23分許,匯款67萬2,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36萬3,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8分許,匯款11萬7,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8分許,匯款29萬3,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3,000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1萬元。 |
| | | | 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27萬3,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103萬2,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困成員於111年2月17日某時,利用簡訊與酉○○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酉○○,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酉○○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酉○○111年5月6日上午9時2分許,匯款21萬6,000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35分許,匯款92萬3,4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匯款75萬2,8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4分許,匯款29萬8,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3分許,匯款46萬7,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5分許,匯款28萬4,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①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4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9萬8,000元。 ⑤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2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4萬1,800元。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某時,利用簡訊與黃○○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黃○○,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黃○○111年5月6日上午9時12分許,匯款15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應予更正)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前某時,利用簡訊與K○○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綱站給K○○,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K○○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3分許,匯款400萬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3分許,匯款132萬7,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匯款29萬9,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33萬6,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16萬3,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4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萬3,000元。 ⑥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3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⑧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6,000元。 |
| | | | 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7分許,匯款53萬6,8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51萬3,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利用LINE與乙○○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乙○○,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乙○○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6分許,匯款2萬6,653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許,匯款54萬6,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許,匯款4萬6,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4萬5,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簡訊與甲○○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甲○○,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甲○○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5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7分許,匯款67萬3,4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9分許,匯款48萬6,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9分許,匯款29萬7,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此部分款項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加以補充,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
| ①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1萬8,000元。 ⑤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6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4,000元。 |
| | | | 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8分許,匯款12萬9,7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9日前某日,利用臉書與A○○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A○○,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A○○111年5月19日上午8時41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33分許,匯款71萬3,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47萬9,000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35分許,匯款23萬3,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 ①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1萬1,000元。 ③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丑○○中信帳戶」提領11萬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中午12時58分許,利用簡訊與E○○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E○○,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E○○111年5月19日上午8時4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利用簡訊與J○○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J○○,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J○○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12分許,匯款60萬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某日,利用LINE與潘治平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網站群組給潘治平,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潘治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潘治平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1分許,匯款80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4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24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26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藝文分行,提領5萬5,000元。 ②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2萬元。 ③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5,000元。 ④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桃民門市,提領10萬元。 ⑤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4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
| | | | 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4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上午某時起,利用LINE向王惠汶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惠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王惠汶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2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5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匯款5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8,000元。 |
| | | 王惠汶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許,匯款5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上午某時,利用簡訊與洪啓昌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洪啓昌,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洪啓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洪啓昌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電話、LINE與連安晴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連安晴,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連安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連安晴111年1月13日中午12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許,匯款3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許,匯款11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9萬8,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與陳貴蘭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LINE群組給陳貴蘭,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貴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陳貴蘭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5分許,匯款17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某時,利用LINE與李政隆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頁給李政隆,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政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李政隆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匯款300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匯款7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匯款21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匯款29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 ①111年1月17日晚間下午6時10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7,000元。 |
| | |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85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6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84萬9,000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