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宏宇
選任辯護人 鄭任晴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40、68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梁宏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宏宇能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申辦,並無特別窒礙之處;故將個人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不法分子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便於收取贓款及規避司法機關調查,因需錢孔急,仍不以為意,與不詳詐欺集團內部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工完成以下詐欺犯罪:
㈠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以前不詳時間,與不詳詐欺集團內部成員取得聯繫,將名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帳戶)資料提供不詳詐欺集團用作提領、轉帳詐欺贓款使用。
㈡由該集團擔任機房成員以「解除重複扣款」等話術行騙被害人,致使陷於錯誤,遂聽從要求匯款至指定受款之梁宏宇-郵局(應係玉山之誤;即本案玉山帳戶)人頭戶。
㈢迨詐欺集團成員確認詐騙款項入帳,即由集團不詳成員使用即時通訊平臺LINE指示被告按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所在自動櫃員機(ATM)、金額,領回被害人匯入其帳戶內之詐欺贓款,攜往指定地點交予詐欺集團另行派員收取,再層轉上手,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資金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共3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附表所示告訴人吳柔樺、石祐任與被害人李岱宸之指訴;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相關對話擷圖、匯款、報案等紀錄;被告所提供與網路貸款業者間LINE對話紀錄;附表所示提領地點ATM及附近所設監視器影像暨截圖;本案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將其所申設之前揭本案玉山帳戶資料告知他人,亦有依指示以如附表「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欄所示,將本案玉山帳戶內之款項予以提領,再將之交付予應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他人收受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案發當時我因為跟地下錢莊借貸,急需還款,故於網路搜尋貸款資訊及填寫個人LINE ID後,自稱「信貸營蔡鎮宇專員」之人加我為好友並與我聯繫,我以為蔡鎮宇是合法貸款公司之職員,後來蔡鎮宇稱我餘額不足無法核貸,便要求我與另名自稱係「銀行經理林建成」之人加為好友,「林建成」稱須製作收入證明,會將公司款項匯入本案玉山帳戶,我再領出交回;所以我又依「林建成」指示簽立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之後便提供本案玉山帳戶資料供款項匯入,我再依指示提領並交付予「林建成」指派前來之另一專員。「林建成」亦告之稱有收到款項。我並不知道對方利用本案玉山帳戶收受詐欺贓款及洗錢,我也是被害人等語。
四、本院查:
㈠被告於111年11月間,以申辦貸款而須製作收入證明為由,將本案玉山帳戶資料,提供予某自稱「林建成」之人後,該等持有被告所申辦之本案玉山帳戶資料之人,即於附表「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話術行騙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玉山帳戶,嗣被告即於附表「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復攜往指定地點交予「林建成」指派前來之人等事實,為被告不予爭執,並經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指述明確,復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資為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然而,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限,所謂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使間接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始成立。目前臺灣社會電信詐欺盛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他人帳戶資料的可能原因多端,或因帳戶持有人因有利可圖而主動提供,或因無意間洩漏,甚或因遭詐騙、脅迫始提供,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財物及洗錢故意甚而不確定故意而為。如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詐欺犯罪或洗錢的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是轉入或匯入行為人帳戶,即認應構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因目前治安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的犯罪方式,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不易,而改以諸如於報紙、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刊登代辦貸款、徵才廣告訊息或網戀等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時有所聞。何況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的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甚明。是以,有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行為人所持有的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有無提領行為而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資料的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的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的主、客觀情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共同或幫助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
㈢本件被告就交付梁宏宇玉山帳戶之原因,迭自警詢、偵訊、原審暨本院審理時,所辯陳述均如前,核屬一致,並無矛盾瑕疵可指。復依卷附被告所提出因欲辦理貸款事宜暨以協助收入證明為由而出示本案玉山帳戶資料、暨提領匯入帳款等情而與「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等人聯繫之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依時間序略以:「(被告)姓名:梁宏宇 電話:「(略) LineID:(略) 服務需求:我想要一筆資金整合負債 可是融資都滿了 銀行學貸呆帳信用卡以協商 想跟銀行貸一筆資金做債務整合 是否為警示戶:否」、「(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您好 我是貸款專員 蔡鎮宇 這邊客服部有收到您的貸款資訊 需要電話跟您了解一下實際情況 好幫您找尋適合的貸款方案(溫馨提醒 存摺卡片不能寄!事先收費不能給!皆為詐騙 (後續寄送各貸款方案) (要求被告提供雙證件正反面的拍照 勞保異動明細 存摺封面 工作照以及工作環境照)」、「(被告)依蔡鎮宇上開指示傳送資訊)」、「(信貸營蔡鎮宇專員)(要求被告填寫貸款人、聯絡人、直系親屬聯絡人的相關資訊)」、「(被告)(依蔡鎮宇指示填寫傳送)」、「((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我現在跟公司申請額度,等等打給你;正在幫你跑銀行中了」、「(信貸營蔡鎮宇專員))(傳送林建成之檔案資料)你先打文字給經理說你是誰,然後說你是許總許志強的朋友,想請他協助收入證明的部分」;「(被告)林經理你好 我是梁先生 許總 許志強的朋友 想請您協助收入證明的部分」、「(林建成)好的 我出差 下午3點打給我」、「(被告)林經理沒接電話 要等林經理回撥還是我再打」、「(信貸營蔡鎮宇專員)因為剛好遇到週五 明天銀行放假,所以事情上比較多」、「(林建成)(傳送「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之ibon QR Code)你到7-11雲端下載合約。填寫清楚,簽字蓋章。手持合約自拍發給我」、「(被告)(傳送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照片)林經理不好意思其他我都寫好了 剩下金額的部分我要怎麼寫(傳送手持合約自拍照片)」、「(林建成)填寫清楚拍給我」、「(被告)(分別傳送手持合約及單獨之合約照片)」、「(林建成)存摺封面拍給我、財務核對合約」、「(被告)(傳送本案玉山帳戶封面)」、「(信貸營蔡鎮宇專員)宏宇,週末愉快 目前進度到哪裡了」、「(被告)林經理要的東西都傳過去了」、「(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明天就禮拜一了,看什麼時候能完成收入證明,我去送件」、「(被告)專用(應係「員」之誤)不好意思打擾你 現在就是差林經理的證明對嗎」、「(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是的 收入證明好了之後我馬上送件」、「(被告)可是我不該(應係「敢」之誤)問林經理 怕打擾到他」、「(信貸營蔡鎮宇專員)你可以問他一下 什麼時候可以幫你安排」、「(被告)林經理 不好意思什麼時候可以安排時間」「(林建成)(以電話回覆)」、「(信貸營蔡鎮宇專員)你有問林經理了嗎 什麼時候可以幫你安排」、「(被告)他說我兩個帳戶比較難用希望我去用多點帳戶 這樣比較好用」、「(信貸營蔡鎮宇專員)啊,那你可以開網路銀行啊 馬上開馬上有」、「(被告)林經理跟我說直接去辦一個」、「(信貸營蔡鎮宇專員)那你什麼時候去辦」、「(被告)明天去辦 今天我下班銀行跟郵局都關門了」、「(林建成)今天一定要辦理約定帳號 辦理好通知我!安排明天流程」、「(被告)昨天有跟林經理討論目前是用約定帳戶」、「(信貸營蔡鎮宇專員)那你有去辦理了嗎」、「(被告)我昨天太忙了沒時間去處理 現在要去辦理」、「(信貸營蔡鎮宇專員)來得及今天安排嗎」、「(被告)應該是來不及安排」、「(信貸營蔡鎮宇專員)那就只能拖到下禮拜了 周經理昨天又關心你,問說你的收入證明好了沒」、「(被告)我也沒辦法 昨天林經理突然叫去辦 我根本抽不出時間」、「(信貸營蔡鎮宇專員)他說下禮拜吧,再來他沒空了 他很不高興 就一天流程弄好 隔天就能撥款了 我有跟林經理說了 你自己也打給他跟他說一下 說你這邊會好好配合,快點完成讓我去送件」、「(林建成)你今天穿什麼服裝?請你自拍一下拍給我。專員跟你碰面才不會認錯人」、「(被告)林經理不好意思 我們店長不讓我請假 只能等星期四我休假的時候」、「(林建成)跟財務長報備終止!」、「(被告)我們店長也是凌晨才跟我說 所以改星期四嗎?」、「(林建成)更改時間要財務長同意」、「(被告)林經理不好意思我明天休假可以排嗎?」、「(林建成)這星期行程滿,財務長安排28號後」、「(被告)蔡先生 林經理那邊說要到下禮拜 我有跟行經你說我星期四休假 林經理說要到下禮拜 他說需要財務長那邊做決定」、「(信貸營蔡鎮宇專員)也只能這樣了 辦好久這個貸款」、「(被告)我也很無奈 林經理給我的時間都是我要上班的時候」、「(信貸營蔡鎮宇專員)跟銀行只能1-5跑啊 不然六日銀行有開嗎」、「(被告)林經理不好意思 請問是明天可以安排嗎」、「(林建成)確認明天 下午5點打給我確認流程」、[(被告)林經理不好意思 我想詢問一下有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嗎」、「(林建成)下午5點說 我在客戶這談項目」、「(被告)蔡先生您好 我已經跟林經理約明天」、「(信貸營蔡鎮宇專員)那我明天早上會幫你把所有文件都準備好 準備送件了 拖了好久 貸過之後你一定要請我吃飯 真是百般辛苦」 、「(被告)一定請你吃飯 貸下來一定請你吃飯」、「(林建成)明早7點半給我網銀餘額截圖 網銀截圖要清楚、必須同時有帳號有餘額 餘額截圖給我 你今天穿什麼服裝?請你自拍一下拍給我、專員跟你碰面才不會認錯人 交通工具也拍給我」、「(被告)(傳送自拍照及使用之交通工具)」、「(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提供一個撥款帳戶給我 選擇一個繳款方式⒈設定銀行自動轉帳 ⒉手機簡訊QR各大便利商店繳費 ⒊書面帳單」、「(被告)(傳送存摺封面)1(選擇以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款)」「(林建成)附近找地方休息!等財務通知 跨行匯款等等入帳 我請財務去查詢放款 玉山有入帳嗎? 餘額給我我給財務!」、「(被告)(傳送帳戶入帳數據)」、「(林建成)有請財務加班幫忙今天一定把數據收集完成」、「(被告)謝謝林經理 也謝謝財務 剩下的數據用網銀的轉帳嗎?」、「(林建成)工程師等等把數據給財務 財務開始轉帳!玉山總共92000」、「(被告)(傳送提領單據)玉山總共要提領多少」、「(林建成)11萬」、「(被告)(傳送餘額數據)」、「(林建成)不對 103000」、「(被告)(傳送提領單據)」、「(林建成)收到 今天的資金當日進出,財務擔心銀行會問你原因,怕你不會回答。所以交代,不認識的電話先不要接聽。等工程師把交易數據調整開就可以了。工程師在編輯數據,你暫時不要有存取款還有查詢的動作。萬一有數據衝突,系統會自動判別成問題帳戶」、「(林建成)已收梁宏宇現金 林建成收」、「(被告)蔡先生您好今天跟林經理弄好了 林經理說明天中午會給你數據大概晚上8點」、「(信貸營蔡鎮宇專員)現在才弄完呀」、「(被告)大概晚上8點多的時候 從早上到晚上8點多」、「(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明天給我後我就去送件」、「(被告)蔡先生不好意思請問林經理有將數據給您嗎」、「(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我還在等 」、「(被告)林經理還是沒有給你對嗎」、「(信貸營蔡鎮宇專員)他說等等會傳給我 怎麼了?」、「(被告)因為我有密林經理他沒回我 所以我才比較著急」、「(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我會幫你追蹤 不用擔心」、「(被告)你那邊聯絡的到林經理嗎?想說問數據好了沒,因為如果數據還沒好我就沒辦法領錢,現在身上沒錢需要領錢」(至此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即無從聯繫)等語(本院卷第205-222頁);觀諸被告與「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之往來聯繫內容,可查知被告確係因有貸款需求,因而先與「信貸營蔡鎮宇專員」聯絡,「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更傳送各貸款方案供被告閱覽,後「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應係告知被告銀行帳戶餘額不足,需有收入證明,始推介「林建成」予被告認識並聯繫,被告於與「信貸營蔡鎮宇專員」聯繫過程,均僅表示要辦理貸款,於與「林建成」聯繫過程,亦顯見目的係為辦取收入證明以供「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核貸,別無其他,更將與「林建成」之聯繫過程如實告知「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更多所配合「林建成」要求辦理事項,進而傳送帳戶入帳資訊、提領單據,進而認其所有帳戶內之款項既係供作製作收入證明之用,非其所有或犯罪所得,而依指示全數提領並交付予「林建成」指派前來之人,「林建成」亦告知業已所收款項,以達「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所要求核貸所需之收入證明數據。後又詢問、催促「信貸營蔡鎮宇專員」關於「林建成」有無交付收入證明數據。嗣可見「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為避免犯行敗露、延長層轉犯罪所得時間,除仍由「信貸營蔡鎮宇專員」繼續與被告聯繫、虛與尾蛇,「林建成」亦誆騙被告於數據完成前,暫勿存提帳戶款項。「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顯然是利用被告對貸款之需求,一步步取得被告之信任,使被告相信可以透過資金匯入及提出為其製造往來收入數據以增還款能力證明始有利於核貸。況依上開被告與「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之聯繫內容,被告僅提供本案玉山帳戶封面,並未將提款卡或密碼一併提供,期間亦多所聯繫「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而非放任「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自行使用而毫無介意,顯見被告出示本案玉山帳戶資訊暨依指示提領款項,主觀上確僅為辦理貸款之用。被告上開所辯稱,確有實據,而難遽認被告有共同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之故意。
㈣況於被告與「林建成」之聯繫過程中,「林建成」更傳送「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之ibon QR Code給被告,要求被告至7-11下載合約簽名蓋章後,手持合約自拍傳回(本院卷第49頁)。而根據該合約書之內容,合作項目限於銀行貸款項目,雙方須承擔保密責任,甲方(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金匯入乙方(被告)名下帳戶作為帳戶流水數據,乙方須於當日立即前往指定銀行全數提領並歸還甲方,甲方匯入乙方帳戶之資金,乙方無權挪用。如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甲方將對乙方採取相關之法律途徑。並向乙方求償40萬元作為賠償。乙方申請銀行貸款審核過件後須支付甲方費用5,000元等,復除有「麗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外,在「律師簽章」欄也蓋有「李怡珍印」之印文,亦與前述被告與「林建成」之通訊內容大致相符,足以使被告誤信「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所屬為合法正當之公司,認其在律師的見證下與「林建成」所屬公司簽約,其支付相當費用,由「林建成」的公司協助製作帳戶數據。而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難認有法律專業,斯時被告非無亟需貸款之需求,然因其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而欲透過「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核貸,並需由「林建成」提供收入證明數據以利申請,於此情況下因不具法律專業而不知契約形式,或未加審視條文內容是否合理即行簽約,與常情無違。縱未查明該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尚無負責人印文、「李怡珍印」之印文究係何人以何種方式用印、是否確有「李怡珍」律師存在等情,亦難就此推認被告有與「信貸營蔡鎮宇專員」、「林建成」或起訴意旨所指之不詳詐欺集團內部成員間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被告所辯,非屬全然無據,難謂被告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故意或有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合理懷疑存在,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六、撤銷改判無罪之理由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惟原判決之採證、論證及認事,難認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合。被告執前詞否認犯罪並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判處其罪刑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提起公訴,被告上訴後,由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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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11月29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先後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永豐銀行銀行人員,向吳柔樺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誤植,需取消訂單云云,致吳柔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111年11月29日18時4分許匯款4萬9986元
| | | 被告於111年11月29日18時23、24、25、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內,先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3千元。 | ⒈告訴人吳柔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840號卷第19至21頁) ⒉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840號卷第31頁至32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偵字第5840號卷第29至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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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11月29日18時6分許匯款4萬212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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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11月29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先後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第一銀行客服人員,向石祐任佯稱誤將其訂單設成供應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石祐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111年11月29日18時16分許匯款1萬1000元 | | | | ⒈告訴人石祐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840號卷第23至26頁) ⒉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840號卷第31至32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偵字第5840號卷第29至30頁) |
| | 111年11月29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岱宸佯稱會計人員將其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李岱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111年11月29日18時37分許匯款6,123元 | | | 被告於111年11月29日18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內,提領6,005元。(起訴書誤載時間為37分) | ⒈被害人李岱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6813號卷第13至14頁) ⒉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偵字第6813號卷第20至25頁) ⒊李岱宸匯款明細(偵字第6813號卷第19頁) 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6813號卷第17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偵字第6813號卷第1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