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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
訴訟參與人  高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美玉
上列訴訟參與人因參與被告吳漢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關於高擎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漢龍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參與人高擎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嗣被告已於114年11月26日當庭撤回上訴,原訴訟繫屬已不存在,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