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志宇
選任辯護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0號、112年度訴字第390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