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富強
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