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春山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4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