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佳恩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孟聰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7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