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詩遠
指定辯護人 陳建霖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9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