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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80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建樺




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之延長羈押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陳建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殺人未遂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自113年9月18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聽取被告、辯護人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前述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復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及比例原則等情,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手段而停止羈押,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2月18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羈押於監所期間有所反省,並抄寫佛經迴向給家人,但於監所服用藥物期間,生殖器感到疼痛,長出不明物體、有硬塊,已嚴重到需赴外求醫開刀之程度;又被告具高敏感特質,精神易受環境影響產生負面情緒,想要心理輔導。被告想好好地在外陪伴家人、努力工作賺錢、接受治療,並會遵期到庭等語。 
三、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雖否認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殺人之主觀犯意,然就公訴意旨所指持水果刀刺擊其母與胞姊之殺人未遂之客觀事實,均供認在卷,參諸卷附證人之相關陳述、書證、物證等各項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殺人未遂等罪犯嫌重大。又其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卷證顯示,被告曾多次提及欲離開現住地,與三重父親同住等語,然無法給予確切地址,已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尚有畏罪心理而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亦曾供稱:犯案時眼前一片空白,自國小4年級開始就想要殺掉姐姐的感覺等語,足徵被告的控制力不佳,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羈押之原因。本院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防衛社會治安,暨原審業囑託醫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之訴訟程度等一切情事,認被告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手段而停止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原審依憑被告之供述及卷內相關事證,並考量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裁定自113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裁量亦妥適。
㈡、被告雖謂以:生殖系統疾病危害身體健康,應儘速就醫治療云云。其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其所罹疾病有保外就醫緊急治療之必要。且現今執行羈押之處所,均配有醫師等專業人員或延聘專業特約醫師,足供受拘禁之人於羈押期間接受相當程度的醫療照護,而看守所收容人如因罹病而有符合羈押法第11條、第56條規定之情形,本得由看守所視個案情形依法處理,如確有必要,被告自得依羈押法第56條等相關規定,向執行羈押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申請戒護至特約醫院就醫。又參諸被告之辯護人於原審訊問時亦陳稱:被告在看守所都有定時服藥,精神狀態尚屬穩定等語,亦難認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指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
㈢、至其餘抗告意旨所辯,要與抗告人有無停止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之判斷無涉,亦無從據為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事由為由,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被告自113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