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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86號
聲 請 人即
共同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抗  告  人
即受扣押人  合慶壓鑄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即受扣押人
兼  代表人  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人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警大隊前以抗告人吳俊宏、合慶壓鑄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抗告人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就抗告人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億4,641萬2,012元之範圍內准予扣押。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13年2月17日以113年度聲扣字第2號裁定准予扣押。經抗告人等依法提出抗告後,全案業經送本院裁定中,聲請人為瞭解本件扣押財產案件案情,以提出補充抗告理由狀之必要,爰聲請閱覽本件全部案卷(包括地院案卷),敬請鈞院惠准所請,實感德便云云。
二、按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項立法理由載明:「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係由檢察官提出載明羈押理由之聲請書及有關證據,向法院聲請裁准及其救濟之程序。此種聲請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係法官是否裁准羈押,以剝奪被告人身自由之依據,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得予限制或禁止部分之卷證,以及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之外,自應許被告之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增訂第1項。」此乃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為擔保國家刑罰權正確及有效之行使,並兼顧被告及辯護人防禦權之維護,故增訂此一條文。基此,辯護人應僅得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方有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之權利,如非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無權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或攝影,以免偵查活動過早曝光,影響日後偵查機關偵查程序之進行。
三、經查:
  ㈠本件係因抗告人等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等罪嫌,且依查獲抗告人合慶壓鑄有限公司帳冊資料推估,該公司自111年4月起至112年11月9日止,期間因抗告人吳俊宏非法營業,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約達1億4,641萬2,012元,經原審法院裁定於合計1億4,641萬2,012元之範圍內,准予扣押附表所示之抗告人等財產在案。
  ㈡偵查中辯護人之閱卷權僅限於羈押審查程序,並未擴及於整個偵查階段,業於前述,本件既非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亦非已經繫屬於法院之審判程序,聲請人張銘珠律師即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3條之1第1項等規定聲請閱卷,是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財產所有人
財產
1
合慶壓鑄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165,511元之存款
2
同上
彰化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定存帳戶內110,000元(人民幣)之存款
3
吳俊宏
彰化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465,686元之存款
4
合慶壓鑄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00000000000 號活期存款帳戶內3,894,255元之存款
5
同上

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2,007,662元之存款
6
同上
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內430,450元之存款
7
吳俊宏
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438,323元之存款
8
合慶壓鑄有限公司
楊梅區長紅段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766)
9
同上
楊梅區長紅段7-2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766)
10
同上
楊梅區長紅段7-3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766)
11
同上
楊梅區長紅段3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766)
12
同上
楊梅區長紅段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766)
13
同上
楊梅區長紅段35-1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4
同上
楊梅區長紅段35-1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5
同上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6830)
16
同上
楊梅區頂湖段3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067)
17
同上
楊梅區頂湖段38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067)
18
同上
楊梅區頂湖段39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0000000分之36067)
19
吳俊宏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0
同上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