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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羅世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人以本院為前述案件的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期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
  此裁定不符比例原則,我需扶養妻兒,僅國中肄業,又遇疫情,才犯下許多案件。請考量我於執行期滿後重返社會的年紀,挽救家庭破碎,避免衍生社會問題,給予更妥適的定刑,以符合比例原則等語。
三、法院定執行刑時不可恣意,應受外部、內部界限的拘束:
    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第53條分別規定:「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的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的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的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的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的不必要嚴苛。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的事項,並不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的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的規範,謹守法律秩序的理念,體察法律的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至於具體的裁量基準,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的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如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的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如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甚至彼此之間具有關連性與依附性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反之,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的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
四、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雖然已提出其論述憑據。然而: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這有本院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的情事,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的宣告刑為基礎,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編號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1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1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7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及編號14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此時裁量所定刑期應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為下限,且不得重於這些宣告刑加計其餘裁判的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5次)+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6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總和有期徒刑38年4月,已逾有期徒刑30年,以30年計】,亦不得重於之前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總和有期徒刑14年5月),因而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
 ㈡依照原審裁定的論斷基礎及說明,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之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這有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經新北地院所定的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7所示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的總和,為有期徒刑11年6月。原審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其另定應執行刑的結果,反而重於前述新北地院所定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即編號17部分)的總和,對受刑人更為不利,難認合於法律秩序的理念及法律目的的內部界限。據此可知,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難認為妥適。是以,受刑人據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主文所示之刑:
   本院參照上述規定意旨及說明(三)所示,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8、9、12、16為加重詐欺罪,編號2、3、5至7、10、11、13、15、17為竊盜罪,編號4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4為幫助洗錢罪。以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罪的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侵害法益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高;所犯竊盜罪的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均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亦高;所犯施用毒品罪及幫助洗錢罪則分屬不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均不相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低。再佐以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7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再權衡被告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另併予考慮被告的意見、年紀與社會復歸的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恤刑政策等意旨,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定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六、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的「備註」欄應補充「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9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13288號等」。至於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所指:編號11之「備註」、編號14「宣告刑」均有誤載等情,核無違誤,附此敘明。
七、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4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5月(4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1次)
有期徒刑5月(3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21日(2次)
109年8月18日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4日(聲請書誤繕為109年9月24日)
109年8月30日
109年9月24日(2次,聲請書誤繕為3次)
109年9月26日(5次)
109年10月9日
109年12月3日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24日(2次)
109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486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42號等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90號
110年度易字第12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3月12日
110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90號
110年度易字第12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76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4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03號
編號1至編號9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0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

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5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1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4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9日
109年10月8日(5次)
109年10月19日(3次)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10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14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3號等(與編號13為同一案件)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0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471號
110年度易字第319號(與編號13為同一案件)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1日
110年7月30日
110年9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0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471號
110年度易字第3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3日
110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8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1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18號
編號1至編號9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

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1日(2次)
110年5月22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19日至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2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27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3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號
編號1至編號9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

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2日(3次)
110年5月15日
109年10月21日(3次)
109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72號等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7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94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月27日
110年12月23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94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20號
花蓮地檢111年執字第59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66號

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6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日(5次)
110年5月20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3號等(與編號6為同一案件)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34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4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1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11月24日
111年5月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1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4月14日

111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6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3號

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1日至109年3月22日

109年11月28日至109年11月29日
110年1月2日至110年1月3日
110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033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3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5號


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