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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賀耀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耀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賀耀德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行為態樣相似,各次犯罪時間尚屬相近,併其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函、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第97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受刑人賀耀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
④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4月15日
②111年4月15日
③111年4月15日
④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0182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0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備      註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1838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176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13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10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1月14日


備      註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1761號)
北檢112年度執字第83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