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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又附表各編號之刑,前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考量受刑人所犯分屬二類別,即附表編號1、3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及附表編號2、4至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此二類別之同類別間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密接,重複非難性高;受刑人所犯前開二類別之各類別間,於犯罪罪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同,重複非難性不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53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6月、3月
⑵有期徒刑2月、1月
(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
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2日
106年6月19日
106年8月14、30日、
106年9月1、14、22日、
106年10月17、18日、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3日
108年5月15日
107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5月9日
108年6月8日
107年11月12日
備註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駁回上訴確定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8、15日
106年9月4日
106年10月5日
106年12月1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72號
108原訴字第10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17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9年3月14日
109年6月24日
備註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4次)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18日
106年9月30日
106年10月19、20日
106年11月7、8、21、22、23、30日
106年10月2日
106年11月15、16、17日
106年12月22、23、24、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8日
110年11月10日
112年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月7日
110年12月13日
112年3月1日
備註

業經本院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業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