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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榮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5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